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上班和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天数,单位是否都要按照300%支付工资报酬呢,本文给你答案。
【初看似一样】
先看法条内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看这两个法条,都是支付300%,好像一样,实际计算时,好多人常犯迷糊。
【往前看不一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300%。
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繁多,相互之间关联。1995年1月实行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说明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期间单位也要支付工资。
劳动部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注意是另外支付300%,即发平常上班的100%,再付加班的300%,共400%了。
【往后看真不一样】
2008年1月起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了制度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制度工作日:即应工作天数。
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平常用不到。
计薪日:即应计算发工资的天数。《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也要支付工资,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工作中多数人被这句话搞混了,实际上只在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派上用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注意月计薪天数包括了法定节假日,每月比制度工作日多0.92天=全年11天法定假÷12个月。
法定节假日上班,单位要支付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这样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低于体现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中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
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要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和法定的补偿200%部分,合计支付了300%。
一句话:法定节假日应该休息,安排上班支付300%的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另外支付200%工资(工资中不含加班工资)。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点赞 关注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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