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任何时代都必须具备的国家要素。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在人类的思想觉悟水平没有达到“太傻状态”(参考太傻天书)时,法律是唯一规范人们行为的准绳,是社会安定发展的基础。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法律法治遭到了破坏,武装割据各有章法,互不相同。朱元璋建立明王朝,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他曾明确提出“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因此,朱元璋称吴王第一年(1367年)十月,就任命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制定律令。李善长等提出:“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法律制定小组就以唐律为蓝本着手制定明律。朱元璋甚至亲自和他们在一起讲论律义。当年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后来,朱元璋觉得“尚有轻重失宜”之处,又命人继续修订。
直到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这年闰十一月,朱元璋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成一篇,辄缮写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书成,颁行天下,篇目一准于唐,共计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
从吴元年起到洪武六年,经过前后七年的反复修改,基本上完成了明律的制定。以后在贯彻中对原来的律条又有所增损,因此,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刑部又奏请更定了一次,“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重新整齐编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正式颁布。《明律》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活动的经验总结,是他“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朱元璋把它视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他在《祖训》中谆谆嘱咐:“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明律》的规定尽管相当详细,但复杂的社会生活毕竟不可能为之囊括无遗。朱元璋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以便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去,就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称为《大诰》。明朝政府于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观为戒”,并且规定如果家里有一本《大诰》的,犯“罪”时可减一等判刑,没有的就要加一等判徒。并“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遵守。阅三岁,为师者率其徒至礼部背诵,视其所诵多寡次第赏之”。洪武三十年(1397年),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颁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朱元璋所以花费这么大的力量来推行《明律》,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都能服服帖帖地在封建统治下生活:农民老老实实地从事耕作,读书人好好地学习忠孝仁义那一套封建理论,商人贩运货物以通有无,手工工人专心专意去搞技艺。总之是要人民“奉法守分”,“应役输租”,“上下相安”。这样,自然就达到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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