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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思维与律师思维、科学思维的差异

立法思维与律师思维、科学思维的差异

作者: Why圈 | 来源:发表于2018-12-24 11:32 被阅读72次

最近看了一则东哥的段子,体现的是典型的律师思维:

律师思维一开始就设定立场,分出了好人坏人,自己始终站在好人的一方驳斥对方,而立法思维里没有好人坏人。

律师思维注重的是先下结论再去寻找证据,而立法思维恰恰相反,有点类似于科学思维——先有了证据再下结论。

因此,很多律师在立法中提不出太多建设性的意见,并非态度不端正,而是思维上未转变。

再说科学思维,前几天写的学习相对论笔记,总结了一套科学思维的方法:

1.相信客观规律的存在;
2.对未知事物大胆猜想;
3.通过实证和逻辑推理后得出结论;
4.认识到结论可能会被新的事实推翻。

恰恰立法也需要上述这种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思考模式,但还存在一些差异:

1.科学思维善发现,立法思维善学习

科学思维探索的是未知领域,而立法思维是将已被验证的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所以,若立法,除了要通读各类法律文本,还要掌握当前最先进的科学理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等,而大量的学习内容对于一般人是极其繁重的,依靠精准的检索式学习方式才更有效率。

2.科学思维求真,立法思维求实

科学思维追求的是真理,发现世界的本来面目,而立法思维追求社会整体收益,需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求优,求变。跨越式立法往往会引发激烈的冲突,因为,领先一步是先驱,领先两步是先烈。所以,循序渐进的优化当下的伦理制度,才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3.科学思维激进,立法思维保守

科学思维不考虑社会效应,而法律则是社会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科学思维可以天马行空,向哥白尼一样思考,突破人类自我的视角,提出地球并非宇宙的中心;向爱因斯坦一样的思考,突破了现有的时空观发现了相对论。而立法思维,却受限于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最低工资制度、同工同酬制度,起初是要保护穷人和弱势群体的,但逐渐都越来越背离了原先的立法目的,而法律暂未作出改变,因为立法是保守的,滞后的。

4.科学思维有定论,立法思维无终点

科学结论是阶段式、跳跃式的定论,牛顿定律虽然被推翻了,但是在低速的时空下仍然适用,而原有的法律被推翻,大多规则就不再使用。《薛兆丰经济学讲义》里说,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法律通过了,画上的不是句号,而是冒号,因为人是有能动性的。最低工资制度、同工同酬制度出台后,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对策,最后局面、事态的走向,会滋生新的社会文化环境,由此推动新的立法需求。


以上是个人工作学习的思考,欢迎提出不同观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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