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和儒学语境下“心”的内涵
穆斯林和儒家分别从宗教层面和道德层面出发对“心”的命题进行探讨和论述。
伊斯兰教把“心”列为信仰的起点和根本。“认识心灵及其本质被视为崇奉圣教的根本,遵循正道的起点”。
公元10世纪伊斯兰教伟大的思想家安萨里在他的巨著《圣学复苏》中说:“心有两层含意,一是心是人体器官。二是它是来自安拉的抽象而透明的存在,它与身体之心脏之间有某种联系,那种透明存在本质所在。是人类认识的关键,它是接受批评、责成、惩罚和要求的主体。我们在本书中所涉及的心,就是这种透明的存在。”
成书于13世纪中叶的伊斯兰教教义学著作,波斯文原名《米尔萨德》的《归真要道》一书中,将形而上之心,概括为“七德”,即“心含七德,作是灵明”。
清代穆斯林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真心章》中,将心分为三类,“兽心”、“人心”、“真心”。
儒家也十分重视对心的研究。从《尚书》到宋明理学家,形成了重要的“心”学理论体系和陆九渊、王阳明的“陆王心学”学派。
在朱熹看来,本体的“心”,叫做“道心”,“心”的作用,叫做“人心”,也即形而上的精神性的“心”和形而下的形体性的“心”。
陆九渊明确提出:“心”为宇宙本体,“吾心便是宇宙,吾心即是宇宙”的哲学思想和“心即理”的宇宙观。
(一)“心”是认识器官,又是知觉能力。
(二)“心”是意志本体,是一切伦理道德规范的最终根源。
(三)“心”是一种意志能力和主体精神。
明代的王阳明,集历代儒家“心学”之大成,对心作了更加确切的规定,他把认识主体“心”与客体“理”合而为一,主张“心即理”。主要表现在:
(一)“心”是具有意识活动的精神实体。
(二)“心”是具有道德伦理的主观意识。
(三)“心”之本体是不动的,但蕴含着发为事事物物的功能。
伊斯兰教和儒家在各自的语境下对“心”赋予了不同的内涵。虽然在认识和论述在具体细节上有差别。但在整体上,他们对“心”的认识都是形而上的,是无形的、抽象的,是精神实体。他们都把心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心”,他们都认为形而上的精神之“心”是身之主宰,是认识的主体,并且认为凡是圣贤对“心”的认识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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