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驾到》
林外秀木
第三五三章 固本强基
回到支行,陆祎再次召开前台业务吹风会,对于丰收卡及农户小额贷款工作做出强调和部署。
丰收卡及农户小额贷款,实行“三三制”原则,即:三个强化、三个挂钩、三个目标。
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内部培训。农贷、银行卡、会计结算要在条线负责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二是强化对外宣传。丰收卡不是“坑农”而是“惠农”;具有卡折合一功能;机器可以打出交易明细;收费低、能贷款;跟地方讲,可以代发各种财政直补、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三是强化风险控制。重视授信风险,更要重视收益风险。
具体阐述授信风险:先发卡后授信的操作流程;贷款和开卡同步进行的操作流程;先授信后开卡,这个风险比较大。
陆祎强调指出,一是发卡对象必须是农民,办卡时农民(每户限办1张)须凭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对信用村、农村合作组织成员(社员)实行批量发卡。
二是为方便农户取款和消费,大谷银行各个物理网点都要设置POS机,也可设置移动POS 机。县支行机关富余人员可以组织起来组成流动客户经理组实行下乡流动服务。
三个挂钩,一是与贷款挂钩。二是与服务挂钩。主要是与有关部门签订服务公约和服务协议等。三是与利益挂钩。分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对外让利给农民——免工本费、年费减半;对内奖励发卡经办人每张5元。
三个目标,目标对象。现有正常贷款的农户,要全部置换成丰收卡,发动所有客户经理下去做。今后准入的目标客户。对发放丰收卡的准入机构放开,无须省行审批,但对所辖网点可否经办丰收卡业务要自己把好关。通过服务带来的非授信的客户。
在这里有“三个结合”,一是大小结合,即种养大户、优良农户要与小户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普惠制、广覆盖的要求;二是动静结合,即网点的静态服务要与流动客户经理组的流动营销服务结合起来;三是条块结合,即按照前段统计的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机大户等等展开营销,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发卡的重点区域。
陆祎再次强调四件事情,发放丰收卡既是“三农”试点的延续,又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的一个新的品种;移动POS 机和转账电话要马上提出需求;信贷管理要有一个转授权文件;要更好地防范风险。谨防滥发卡,要实行双人调查,尽量都控制在单卡授信,额度不要太大。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财政局):
乙方( ):
根据《三才省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为更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推出“直补保”小额贷款金融产品,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为质押担保,向农民发放农业贷款。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以行政村为单位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拟定贷款农户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信息清单(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担耕地面积、直补金额等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乙方必须在“直补保”小额贷款发放前到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甲方要依据乙方提供的《财政直补资金抵押登记通知书》建立《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台账》。在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每季核对一次台账,填写《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对账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要及时办理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手续,对于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质押登记而使借款人产生异议的,解释由甲方负责。
四、质押担保登记后至“直补保”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甲方变更直补资金所有权人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因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变更资金所有权人,造成直补资金担保失效,导致乙方“直补保”小额贷款损失,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办理直补资金质押登记后,甲方应当通知土地流转登记备案部门,禁止其对借款人获得直补资金的土地流转行为办理变更手续。
六、直补保贷款未清偿前,如借款人获得直补资金的土地被征用,(单指被政府征用的),甲方负责扣缴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偿还直补保小额贷款本息;因甲方未能履行扣缴义务而乙方直补保小额贷款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财政部门每年发放农户用于质押的两项直补资金前,必须按照贷款行提供的农户未还贷款清单,将欠贷户的直补资金无条件划转到贷款行指定账户,以便贷款进行批量扣收。
八、在直补担保贷款未全部偿还前,无论借款人发生任何事故,财政部门和村委会都不能对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进行变更或继承。只要变更或继承必须征得贷款行书面同意。
九、乙方不得在贷款中附加同本贷款无关的条件,不得改变现行直补资金发放渠道和方式,不得以直补资金担保的小额贷款抵顶陈欠贷款。如发生上述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报请县政府,取消其“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受委托发放银行资格。
十、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除第六条外)规定条款开展工作和履约定义务,甲方报请县府批准后,在本协议未到期时有权单方终止该协议,另行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银行进行此项工作。
十一、甲方有权咨询乙方发放的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情况、偿还情况。
十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贷款合作区域内农户财政直补资金发放明细表。乙方以行政村为单位向甲方提供财下直补资金实际担保贷款明细表,还款明细表。
十三、乙方不得随意调整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发放对象,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争得甲方书面同意。
十四、乙方负责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催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因乙方催收不利,导致还贷款滞后由乙方负责,减少扣款还贷款比率。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第一年直补资金发放完毕为止。
十六、争议处理,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
十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管办留存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受委托发放“直补资金担保”小额贷款乡(镇)场名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合作补充协议书
一、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乙方每年向甲按发放“直补保”小额贷款年末本金余额的2‰支付手续,用于补偿甲方为开展此项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手续费支付须在每年会计年度后七日内完成。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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