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介绍
小梅与老马(丧偶)相恋并同居多年。
原告:小梅(投保人)
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老马(意外身故)
第三人:小马(被保险人与前妻之子)
2015年7月原告以“配偶” 关系为老马在被告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伤害险,并共同指定原告为受益人。
2016年4月,被保险人老马意外死亡。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拒。
被告主张:
保单上原告与被保险人关系标明 “配偶”,后实查并非法定夫妻关系,不具保险利益,不能取得赔偿。本合同指定受益人无法确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人(小马)主张:
合同注明关系不符,合同不具保险利益。
合同受益人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第三人作为继承人应当继承保险金。
(提示:你们支持谁的主张呢)
法院认定事实
1. 被保险人老马因丧偶与原告同居10年,未登记结婚
2. 已证明:原告与被保险人老马在签订合同时均为本人同意包括认定受益人并签名——证物:电子签名确认照;保险公司业务员当庭证言
3. 已证明:被保险人老马确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调查报告书
4. 2016年4月,被保险人老马意外死亡。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拒。
(提示:摆事实讲法律,我们是文明人)
本案焦点问题
焦点一:本案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基础:
双方自愿投保
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
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同居生活10年,生活、经济联系密切,根据婚姻法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投保环节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基础:
投保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
又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已承保,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抗辩理由
结论:本合同具有保险利益
(提示:没事儿,别瞎找情人,并投保,弄不好就不陪了好吗,当然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想知道的找我)
那么,只要他人同意,我们可以为任何人投保吗? 非也。
保险利益的定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
保险利益成立条件:
合法的利益
有价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杜绝以下风险: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焦点二: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是否因与被保险人非夫妻关系而丧失?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提示: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所以如果有人指定你为受益人,不要高兴得太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原告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理赔,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相关法条有:
1. 《保险法》第十条、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提示:你看吧,买保险光想着女友,没安排儿子吧,最主要是谁能想到死神来得那么早)
扩展: 如何确认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提示:
1、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灵活
2、只认定订立时的“同意”,事后同意无效
3、如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当事人、受益人举证
(提示:我的客户朋友们,以后投保单签字时拍照,不要觉得惊讶,一切防范于未然)
拓展:受益人存在争议处理情况
《保险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提示:同志们,买保险要指定受益人啊,要不然法定继承相当麻烦)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提示: 指定配偶身份为受益人,若婚姻关系解除,需根据意愿做调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通知经纪人,以便合法保全处理。)
微信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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