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 需要的不是谩骂

作者: 简木易 | 来源:发表于2017-03-26 09:35 被阅读14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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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  需要的不是谩骂

“刺死辱母亲者——于欢”一案,这两天刷屏了。我看了几篇比较火的自媒文章,看过后很遗憾,情绪化的东西太多,赚眼球的套路太多,而且从文中的法律观点看,作者不是法律人,因为连什么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什么情形下防卫过当都不懂,一味地讨好愤青们,人云亦云,却以正义者自居,有意无意把舆论引导到一个方向上,实在可悲!


甚至也有一些人迅速咬定法院判决不公,上纲上线到整个国家层面,甚至说什么“祖国母亲受辱不行,自己的母亲受辱可以”,这些怪话,已经与于欢案远得八竿子打不着了。

甚至有个别法律人也在推波助澜,行文中发泄着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东西,发泄超出案件本身之外的不满,好象这个国家一无是处似的。法律人应有起码的理性,如果连法律人都情绪化了,最终伤害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法律人坚持正义是可贵的,甚至抗争也是必要的,但要有理有据、就案说案,独立思考、冷静分析、保持公心,不要把个人情绪或感情带到案件中,一定要站在法律的属性上看待案件本身。借案件发表观点本无可厚非,借热点案件营销下自己也可理解,但要有度,不要把案件之外的因素和诸多情绪化的东西搅在其中。

现在的社会,戾气太重。


“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与赵春华的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的收购玉米案不同,我个人觉得弹性空间不大,对二审律师“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持保留意见。现在舆论似乎已形成一种默契,矛头一致指向法院判决不公,法官冷血无情,期待二审能得到“公众满意”的结果。从目前的舆情看,这个案件的热度肯定要覆盖掉此前砸死乡干部的赣南老农明经国案,能否超过枪杀村干部的石家庄青年贾敬龙案,还要看这几天舆情热度和律师圈的力度。


现在有个怪现象,似乎只要站在法院的对立面,反对法院的力度越大、观点越激烈,似乎自己越正确越是甚至是正义的化身。个别律师已然如戏子,生怕离开公众的视线,所以也要借机时时炒作一番。一家较出名的律师事务所,为了自己所出的书排名靠前,竟然四处发有偿刷量的广告。所以,很多东西,观者不要跟着舆情走,你看到的、你赞同的,不见得就是真实的或正确的,因为背后的东西太多。吃瓜的人,很容易被利用。所以,一些法律人,比愤青更可恶,因为愤青图一嘴之快就了事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一边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一边借法律之名炒作,恨不能在这个锅里多分一杯羹。


关于于欢是不是防卫过当,是本案最大的争议所在,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正当的前提是保护法益的正当性,再者就是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再次是超出了对等性即超限度了,亦即行为过当了。所以,很多人认为,于欢尽管超出了对等性或者说受限性,但系防卫过当,所以应该减轻处罚,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太重了。但众人忽略了一个前提,就是于欢的行为首先要符合正当防卫,然后再是过当问题。那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个定义和法律规定,我们需要仔细看看:于欢在实施“刺”这个行为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注意,法律用的是“正在”一词;于欢如果在实施“刺”这个行为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那么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据媒体报道:

……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这仅是媒体报道的情节,现场具体如何应以卷宗为准。即便如此,从媒体报道来看,那些触犯众怒的情节已经停止,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条件。死者辱母情节固然应遭天谴,但法律不保护事后报复,“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私力救济,在现代法治文明中被禁止。如果警察走后,死者等人又开始不法侵害,这时于欢“刺”的行为能否构成防卫过当还值得研究、争论一番。于欢二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认定正当防卫很难。


关于死者的死,自行去医院有错吗?如果没有肚子上挨刀,在医院门口与人产生争执哪怕是一小时,会死人吗?外因(与人产生争执)的介入,与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这些问题,都要作出专业性回答。

关于涉黑案件,法院还没有最终结果,法院不能在这个案件中直接认定涉黑案件事实。即使,此讨债案是涉黑案件的一部分,这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有关系吗?哪怕对方是十恶不赦的人,在认定防卫过当的时候,也要符合法定要件,这是“罪刑法定”法治原则之应有之义。所以,一味地往正当防卫上辩护,效果不一定理想。


关于自首,分为两种情形,主动投案和视为主动投案。法律规定与本案能靠边儿的,择录如下: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再来看下新闻的报道:

……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好了,下面我们就需要思考这样的问题:于欢刺伤他人的事实警察是否已经知道?如果警察已经知道,在于欢没有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于欢有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为什么是“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而不是于欢自己主动交出刀子?这些,无法从媒体给出的信息作出判断。没有看卷宗,仅凭媒体的只言片语和判决书判词就认定于欢构成自首,这是一种误导家属和媒体的不负责任的推断。

当然,这个案件,尽管笔者没有看卷宗,但仍认为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可向“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上辩护,这就看律师的功力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来如此热烈的舆情,恐怕与这个几个问题有关:

1、黑社会背景的公司放贷(这在现今社会各地非常普遍),中小企业在银行无法融资生存不下去了的情况下,只好向黑社会高息借贷“饮鸩止渴”,反映了中国当下的经济现状,引起一些人尤其企业主的共鸣;

2、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无果。民间供货纠纷这种事情多了去了,公权力可以随意介入吗?市长也管民间借贷纠纷吗?

3、警察到案后的不作为。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这是被网民们骂的较多的地方。如果警察当时把催债的人支走或把双方隔离开,就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律师说,要打行政诉讼告警察的不行为,先不说诉讼时效问题,亦不说刑事案件能不能打行政诉讼问题,但就效果来看,除了有新闻炒作的意义,对这个案件会带来帮助吗?我想提醒辩护律师的是,媒体炒作是把双刃剑,无数失败的案例摆在那!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而不是炒作案件,切记!

当然,如果有渎职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但那是另一回事儿。

法院如果可以被舆论左右,那些有钱有势有人脉有管道的人,更有可乘之机,他们甚至可以花钱购买媒体,花钱让自媒体帮助摇旗呐喊,如果那样可以,那才是法治更大的悲哀!

4、最后一点,就是辱母情节,甚至掏出了生殖器(目前披露的判决书当中并没有生殖器蹭脸的情节)。这也是引众人共愤的地方,也是笔者感到愤慨的地方,也是这个案件能如此舆情热度高涨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公众看来,母亲是伟大的,母亲被辱,奋起而击,于欢是英雄。法官如此判决是冷血,甚至与司法腐败、法治黑暗扯在一起,把案件当成怨气的出口。我想,是个人都会同情于欢,甚至都可能像于欢一样拿起刀,我们同情于欢,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

至于什么涉黑,那是另一个案子的事,在此就不费笔墨赘述。

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以判决死刑、死缓(仍然属于死刑刑种,只是不需要立即执行)。本案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笔者也是做律师的,代理过多起伤害致死案件,在没有达成赔偿、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这个判决不重也可以接受。从法院的判决书表述来看,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被害人的过错,考虑了诸多案件因素,所以才没有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只是在量刑上,没有达到公众的预期,甚至相差甚远。二审当中,如果能在自首上辩出一线生机,还可期待一番。

谩骂解决不了问题,社会不缺愤青,缺的是理智者和为于欢案出谋划策者。非专业人士可以情绪化,而专业人士应当保持理性。我知道我的这篇文章肯定不受欢迎,我愿意被拍砖,甚至被骂的狗血喷头。凡事有因有果,我既然写了这篇文章,我就应承受文章的后果。如果让于欢和网民心里不舒服了,说声对不起!如果从人性和伦理的角度而言,于欢没错,不等于无罪,所以,我对无罪辩护不乐观。

关于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辩护律师的回答: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我们拭目以待!

更期待于欢能得到最轻的处罚,甚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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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游戏化人生实践者老杜:如果当年我们的先辈们能有您这个理智劲儿,那会有揭竿而起杀人闹革命哦!
  • cj的蓝蓝:法律是常规的约束,那规则之外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灰色地带里的规则,就只有承受,就不允许反抗?那羞辱者又是否想到他的恶行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简木易:这也正是案件引起舆情热度的地方。
  • cj的蓝蓝:在过去,权势是生命和尊严的保障,难道现在还是?
    简木易:@蓝贤 确实,这个案件折射出很多东西,不就也罢。
  • 93698d37fc9b:在司法实务中,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的案件很少,更多的是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罪(故意伤害罪),何也?窃以为,主要是因为生活中执法人员滥用暴力甚多,譬如城管、拆迁之类的,此时老百姓的反抗,大抵都是正当防卫。如果法院都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无疑是长了百姓的志气,隳了执法人员的霸气,此非权力者所欲见也。
    简木易: @俗人一 从实务角度看,正当防卫很难。但,自首还可以一辩。做精神鉴定也很难,当年上海复旦投毒案,就是辩护策略失败的案例,不认罪,媒体炒作,结果把人辩护死了。
  • 42925c928282:作者的观点很理智,我大多赞同,但我想提出个问题:如果你是于欢,你会怎么做?
    简木易: @艾伦菲菲 我可能也会杀了他!
  • 牛小水: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么 非法拘禁本来就是继续犯 于欢不应该是符合正当防卫的么
  • 木森先生:法律不应参杂任何私人情感,这是一个法律人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所以能做的只是等待最高检最终审理结果。再无人道,这也只是个案,法律的立法角度本就是从普世出发,多多少少都有漏洞,就看中国法律人的智慧了。
    cj的蓝蓝: @木森先生 所以极端下的就注定成为被牺牲、被和谐的那部分
    木森先生:@GregSong 还是没有法律的习惯。毕竟权力至上的意识不是一时半会儿能改的
    GregSong: @木森先生 立法漏洞和执行漏洞太多了。跟别说有些地方执法者的素质……
  • 0f7cea173fa9:支持作者,理性。关于警察不作为的事情,在基层,让警察怎么管,那些人都是涉黑人员背后肯定有人,于情来说,警察管不了多少,也只能说一句 要账可以 不要打人。基层不同于上面,底下的事情往往更加复杂水深。
  • 284371a1f673:現在無良律師太多了。
  • 886ee8d8551e:理性是理性,人终究是无法在对自己不利是还遵守什么的。相信,当作者将自己带入到于欢的角色是,也会希望法律舆论什么的站在自己那边。
  • kay布茨酱:我觉得当真相难以得知时,我们坚持的应该是程序正义,但如果这个案件能成为推动司法进步的案件,那也是发挥了它的价值。
  • 空屋子:这里谁对谁错,有意义吗?对于受害者的痛苦我们不能感同身受,看着已让人哀伤。同样的年纪本应在青春里肆无忌惮,有着宠爱的父母,甜蜜的恋人,毕业了创造属于自己想象的未来。有能力拒绝不公,可以为他所爱的人遮风挡雨。
    然而,
  • a1691ad47867:对放高利贷的法院和警察不管,是不是支持卖儿卖女还债,又一个白毛女,国家规定年息36...怎么没人说放高利贷违法。
  • 夙愿佳成:我其实很不赞同就这样论述,虽然没有看完,只看到中间说打110和市长热线公权力为什么不可以介入,当我的人身受到控制和危险那些警官、政府部门不出来帮,那这个社会还要警察和市长政府干嘛?不要以为你自己所讲的都是中立的,其实你才是最助长坏人风的,好像告诉大家以后遇到什么危险请乖乖的被危险,千万不要反抗不然要做牢的,刚才看到这几句话很有道理: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 吟思浅语:情与法很多时候都不能共存,就像作者说的这是个慎杀的社会,在无人死亡的情况下事情都算好办,恶人会受到社会唾弃,但是每一个凶神恶煞的人背后都有他在乎的人和事,也都有他的善良和良知,万事的两面性,总是需要有一个衡量标准,法律不能两全,但是它还是相对理性的。
  • 曲陌先生:从网络上看到了太多关于此案的言论,很赞同您的观点,但我仍有一个话题值得和您探讨,那就是法律的“同情性”。首先,我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母亲这样一个词语的理解是相同的,她是伟大的化身,她是人性一切美好的源泉。从文化层面来说,中国的法律有中国自身的特性,符合中国人的道德准则和社会稳定的评判标准。抛开其他的问题不说,单从辱母的视角来审视当事人做法的对与错,我个人认为他没有错。中国人受儒家思想影响了近千年,与生俱来在骨子里流淌着“百善孝为先”的血液,当面对巨大侮辱,“真”与“善”的严重失衡,很难想象一个人会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其次,中国的法律有些同情色彩,当面对罪恶,更加需要法律这样一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武器发挥作用。它不应该被质疑,反而是更要发挥它“天平”的社会属性。以死者杜为时间节点,死前他的所作所为让大众及法律站在了当事人的这一边,而当伤害发生后,法律却失衡“偏袒”到死者这一边,这是否需要我们反思这其中的微妙变化呢?
    最后,当事人被宣判无期徒刑,也应该感谢这位法官,没有他的审时度势也不会引起大众的关注,也让社会发展出现的各种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进入人们的眼帘。社会需要公正,社会需要良知,我却认为社会更需要不断自省,尊重事实,尊重人性,尊重人类文明的生存环境。
    很抱歉在您面前抛书包,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小想法,如有不对,还望不吝指教。
    曲陌先生:@今天最冷18度 于欢没错,但是没有说他无罪。他伤害致死是事实。没有定论是前提,才会给大众更多的空间去审视和反思。
    一木凡尘:@简木易 那么错的是法律?还是施暴者?还是他母亲?还是我们这些网民?我也认为于欢没错,但是受到惩罚的却是他,真是够讽刺的
    简木易: @孙昊老师 于欢没错!
  • 018688f12d18:我想知道于欢被判刑以后,那些放贷的,暴力催款的会被如何处置?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如何处置?
    GregSong: @六月的绿萝 罚酒三杯
  • 简木易:最高检已经表态,将派员调查此案。
  • 归去来兮_c8c8:是一死二重伤一轻伤。
    简木易: @归去来兮_c8c8 谢谢更正谢谢更正
  • 囧_囧:这得是多“理性”的人才能在面对这种事情时分析这么多,当亲人生命受到威胁或即将受到威胁而自己又无能为力时,我会凭着血性一搏,别动不动就说法律被舆论控制,法律也需要监督,你咋不说这是公众的监督力量呢
  • 逝水流觞:其实我觉得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现在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跟不上社会变化了,比如说碰瓷、信息诈骗、传销甚至于小偷等等,正常来说惩治犯罪并非法律的根本目的,震慑并减少犯罪才是。但是现在的法律不但起不到震慑的目的,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角色。
    就拿本案来说:当着一个儿子的面侮辱其母亲,这对人的精神伤害显然是极大的,然而这种行为如果真的用法律来判断的话,最多不过是一个猥亵而已,即使是最重的判决又能将他怎么样?而想要阻止这种行为,在对方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极端措施,然后被法律重判,这样的法律只会惯出一群会钻法律空子的流氓而已,我看不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哪里。
    游戏化人生实践者老杜: @逝水流觞 同意!
    逝水流觞:我听说新加坡有一项法律,对于一些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处以鞭刑的惩罚——我觉得这项法律非常适合中国现在的国情。
  • ec72c4eef466:人是趋向于同情弱者和受害者的,并且是催债的做的太过了,要是我,我也会拿刀上的。其实,于母既然选择黑贷,就应该想到结果。如果警察如果把他们分开了,岂不会出现更多的贷款不还,逼款环境会不会更恶劣?是于母不按规矩走,既然选择了,就应该承担。只不过是这个规矩的阴暗面太让人恶心。法律是维护正义,但是两方都是偏灰色。现在很多人当法律阻碍他的时候一脚踢开,当别人损害他利益的时候又说法律不维护社会正义。既然你选择了灰色地带,你就要遵守那边的规则。现在民众这么激动是因为触到了自己的底线,然后铁站边。还有就是作者的一点说的很赞,社会戾气太重,媒体又爱煽动,火气只能撒在法院和放贷方了。
    夙愿佳成:@姜梳 这个社会本来就不好……
    囧_囧: @姜梳 没想黑贷这么严重
    简木易: @姜梳 说的有道理。
  • 8523b7e3f509:没有全面了解内容,只是有一个印象因为“官方法律体系”,现实不可能出现“武松”,出现也不可能被官方认可为是英雄。不知是否说的太绝对。 噢对了,武松那个年代,他也没有被确认为英雄。
  • 倾城时光离:二逼文章,滚
  • 逝水流觞:秉公执法无可厚非,但是一种法律不应该用两种标准:我就想知道,这件事已经发生将近一年了,到现在为止,放高利贷的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吗?非法囚禁、侮辱他人的人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吗?打人者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吗?案件中涉嫌渎职的警察及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是否渎职了吗?
  • 柴江朋:不说防卫过当这个事,应该思考为什么有这样的事发生,民警的不作为,法律的不作为
  • 可再生能源:于欢多大岁数?查查他以前有没有案底,表现如何?如果很清白,我认为他就是个小英雄。
    法律如果不能保护他,我们要法律何用?那些当着孩子面把生殖器拿出来羞辱他母亲的渣滓即使法律不判死,也不活在这个世界上。
  • 7add079a6113:比起以德治国,我宁愿以法治国。因为道德这个东西,呵呵
  • H_野牛:所谓的依法治国还不如以德治国。。我只能呵呵
  • 鬼鸡蛋:就事论事,事已至此,法律说话。
  • 我是骆驼草: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 8562c261381a:刚刚我还试着自己用不同角度看待这问题。看了你的文章之后才发现自己还看得太浅显👍
    我们看到的是一回事,法律又是一回事。
    cj的蓝蓝: @Cleason 维持整体的有序状态
    8523b7e3f509: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的存在为什么,
  • 可爱可不爱: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反抗才算正当防卫,那限制人身自由不算侵害权利嘛?人生自由权属不属于改有的基本权利?二人未摆脱催债人员的控制,人身自由权就正在受到侵害,此时防卫,本身就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判故意杀人,显不合理。
  • 文戈大叔:早上刚看到这篇文章,说实话刚刚自己也有点情绪化,但看完你的想法后才发现自己也有可能成为被利用的吃瓜群众
  • 木场修:我认为舆论这样施加压力也无可厚非,作者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也没有问题。为什么这个事情突然就引起了大规模的发酵,我认为不是大家同情心泛滥,而且这样的事情威胁到了普通人对自身安全感的体验,所以通过舆论施加压力,期望这样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和被侮辱恐吓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作为理性人,自然会这么选择自己的声音的。
    夙愿佳成:@木场修 同意,我们都是怕有一天我们处在于欢困境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
    一木凡尘:@木场修 认同
  • GregSong:法律的根本是什么?是维护社会正义。如果做不到,就让这样的法律见鬼去吧!
  • 魏思年:好文! 舆论倒向一边是很恐怖的事情,在无意识的群体狂热中保持理性,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社会担当。
    囧_囧:如果你是于欢,我很好奇你如何处理
    8523b7e3f509:如果你是于欢,我很好奇你如何处理
    简木易:@魏思年 想想曾经的可悲事,舆论一边倒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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