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谈判

作者: 刑部员外 | 来源:发表于2019-03-24 21:18 被阅读7次

     

    谈判无处不在,任何协商的过程其实都是谈判。谈判中双方所关注的点所重视的点很多时候并不是相同的,有的时候另一方很重视的东西其实一方是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但另一方不屑一顾的东西却是一方至为重要的。

    谈判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我方的底线和对方的底线,谈判是妥协的艺术。一方提的要求,另一方照单全收,不是谈判,只是城下之盟,不平等条约。

    最近和法院一起案件沟通,感受尤为重要,案情不便涉及,但沟通的过程很精彩,但说到底是谈判的艺术。

    案情涉及不同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导致对案件中的一部分事实是否评价为犯罪或者违法事件。经过几个回合的沟通之后,就剩下两个争议点。一起我们认为是犯罪,法院认为是违法事件,一起我们认为是违法事件,法院认为是民事行为。

    纯粹是认识分歧,双方的观点都很有道理,因为立场不同,所以主张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哪一方都能自圆其说,两可之间最难抉择。于是,相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整个事情就僵住了。

    最后经过我们内部商议,只保留其中一项的意见,而这一项对于法院来说其实真的无所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而这一项对我们来说则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我们工作的成败,我们所有的工作可能都要借助于这一项。

    如果我们出于意气之争,针锋相对,寸步不让,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僵持不下。某些时候检察机关在法院面前也是很强势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

    当我们拿出最终的观点后,不出意外,法院很爽快地答应了。在法院看来,他们的绝大部分观点我们都欣然接受,我们要求的那一项对他们来讲真的无所谓,这场谈判他们赢了。

    对于我们来说,尽管在很多项上都妥协了,看起来有点怂,业务水平不如法院,只能被迫接受法院的观点。但我们觉得自己赢了,因为核心利益保住了。

    由此及彼,刑事业务一定是此消彼长,相互否定而成就一方吗,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这种类似于谈判的方式来实现双赢。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当中,很多时候被害人对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那么大的动力,不原谅不和解无非就是被害人愿意赔偿的价格低于自己的心理预期。被害人则最害怕的是人财两空,钱赔了同时还被判实刑了。还有一种情况是支付不起被害人所要求的高额赔偿金。

    赔偿双方共赢,一方拿到钱,一方减轻处罚。不赔偿,一方重判,一方拿不到一分钱。这其中缺少的是有人告知双方各自的利益点,有时候当局者迷,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都看不清利益所在,再加上固有的对立感觉,沟通起来很费劲。

    我曾见证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最终由于双方看不清自身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一方从而出现双输的局面。当然有人会说被害人就是为了将嫌疑人重判,但我想说的是,故意伤害案件,重判又能判多久,除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一般也就那样。

    谈判,是门学问,应当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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