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白日记(13)

作者: 木徒 | 来源:发表于2018-05-27 21:55 被阅读21次
    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  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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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的课,是在今年的大纲出来的前后两个星期,所以,讲的这位也是几多变化授课内容,一会儿说这个考,一会说那个不考。

    不管怎样,国情之下,所有的考试都有个纲可参照,也算是可以有的放矢。

    甭管考不考,都得围着指挥棒转;应试,是特色,考啥才学啥,这就是兴趣的悲哀。

    刑诉的知识点,相当的散,还是想起听的去年那位的一个形容——龙!

    一条代表正义的龙,衔接着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

    今儿最后的几个特别程序,是比较易听懂,却又是很容易记错记混的东西。

    整个儿刑诉,对于未成年人一块的规定,保护多过了惩罚,这也正是体现未成年司法关注行为人而不是关注行为本身。

    未成年人某些条件下所犯的罪行,令人咬牙切齿。但是,他们又是社会细胞——家庭的希望,也是这个社会的希望,所以能否让浪子回头,使得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才是立法本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一套特别的适用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参与的刑事诉讼案件;既要考虑犯罪时的年龄,也要考虑处理时的年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第一次讯问及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共案犯,那应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如果其拒绝,检察院应当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场的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提出意见,笔录应该让他过目,最后陈述阶段,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理时未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得对外披露身份资料,不得公开案卷材料及传播。

    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求法代、辩护人的意见;法庭设置模式可以考虑未成年人特点(圆桌式)。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测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封存相关记录。

    附条件不起诉是一大特色,称为转向处置。检察院是决定主体,公安、被害人、未嫌犯法代辩护人三方意见都应当听取。有救济途径:公安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而未成犯及法代有异议,则应当启动起诉程序。


    想起小时候,看过一部关于少年犯的电影,铁窗铁门冰冷,法网无情;回头细看,诸多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真的不要抱怨法律的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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