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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六)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清(三)

(一百六十六)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清(三)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8-09 11:56 被阅读0次

    这篇来说说清代的司法机关。

    先来看看中央司法机关。

    清沿袭明制, 仍为大理寺, 都察院和刑部。

    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 执掌全国 "法律刑名" 事务。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案, 同时参与秋审, 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 可以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风纪, 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而地方上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和总督 (巡抚) 四级。

    其中,州县有权决定管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

    府和省按察司只有复核权, 没有定案权。

    总督有权决定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报刑部, 死刑案件必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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