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清代的司法机关。
先来看看中央司法机关。
清沿袭明制, 仍为大理寺, 都察院和刑部。
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 执掌全国 "法律刑名" 事务。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案, 同时参与秋审, 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 可以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风纪, 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而地方上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和总督 (巡抚) 四级。
其中,州县有权决定管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
府和省按察司只有复核权, 没有定案权。
总督有权决定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报刑部, 死刑案件必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