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秋九月,北方已是蝉吟秋色树,鸦噪夕阳沙;而东南之隅的福建,仍是绿树阴浓夏日长,楼台倒影入池塘。不久前,笔者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有陈瑞华教授亲笔签名的畅销书——《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它如饮纯酒,又如醍醐灌顶,很多感慨心得,不吐不快。
陈瑞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威专家。研一时,导师经常耳提面命说一句至理名言:“刑法,就看张明楷教授写的书;刑诉法,就看陈瑞华教授写的书。”那时,笔者懵懵懂懂的第一次听到陈瑞华老师的大名,脑海中浮现出一位儒者的形象,始终保持着一颗敬仰诉神的心。今日,有幸拜读到了陈瑞华老师的佳作,让无一天辩护经验的幼儿,汲取了丰富的实务养料。
1869年,英国法律界一位伟大的法国律师巴赫叶在为法律而建的最漂亮的建筑之一——伦敦的中殿城堡举行了一次盛宴。当时,洛德布诺汉在讲话中再次引用了他最钟爱的一句名言:“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D.N.辛哈也曾说过:“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刑事辩护的理念》的篇章结构上共计一十三章,分别是: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第二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第四章 有效辩护理论;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辩护;第七章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上);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下);第九章 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权的救济问题;第十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第十一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第十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第十三章 辩护权影响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前观该书的编排体系,逻辑清楚,层次鲜明。首先,介绍了国内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面临的瓶颈问题;其次,系统阐述了作者对于辩护形态与律师权益的制度化保障;最后,提出了自主性辩护的主张及模式化分析法。
通过阅读《刑事辩护的理念》,笔者对于律师辩护的艰辛和酸楚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初步的感悟。作者从其丰富的研究经验中提炼出刑事辩护的理念为自主性辩护权。我国1979年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至此,中国法治的进程为刑事辩护律师打开了一扇为权利而斗争的大门。改革开放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迅猛发展,加之囿于律师执业中层出不穷的制度化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稿,最新颁行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并且有权依法会见在押嫌疑人、发表辩护意见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正如作者常提及的一句话“书本法律与现实法律,不可同日而语。”
该书作者将辩护区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与“法律意义上辩护”。而且认为,中国刑事辩护逐步具有了包括“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在内的多元化辩护形态。立足于嫌疑人、被告人是天生辩护享有者的宗旨,将辩护权定位于“诉权”,强调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作用。
笔者对于第二章论及到的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饶有兴趣。经过反复推敲,仔细研读后,仍与犹未尽。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犹如《孙子兵法》中排兵布阵,攻坚防守,“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作者以自己独到的视野,论述了“五形态”在制度上局限性以及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直奉行一种“独立辩护人”的理论,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素有“独立司法机关”的理论。笔者认为,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共享辩护权。这种“同室操戈”的怪异现象,务必造成辩护律师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就辩护策略、方案沟通不畅,进而导致辩护效率低下,甚者,无效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源自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者委托,不能独当一面,视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于不顾。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辩护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的底线,亦即永远不得作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言行。
1932年美国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一案,开启了无效辩护制度之先河。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我国学界引入了“有效辩护”的观点。作者在书中提及,“法院‘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成为将无效辩护制度引入中国的一个障碍。”刑事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两大类。而“实体性辩护”又可进一步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由重罪改轻罪的辩护”以及“量刑辩护”三种。作者浓墨重彩地阐述了量刑辩护以及程序性辩护在中国司法土壤中的发展与阻碍。
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恶权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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