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新闻被热议:深圳某公司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规定员工每月加班未到30个小时,需向公司乐捐300元。
图片来自网络该公司的“不加班乐捐”行为属于变相强制加班,从新闻报道内容分析有三点涉嫌违反劳动法加班规定。
一是加班可能超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每天工作不超过11小时。该公司要求每月加班必须达到30小时,否则乐捐300元,且要到20:30后有餐补,存在超时加班问题。
二是加班工资支付存疑。每晚加班至20:30后下班打卡给予实报实销20元以内餐补,你想今天吃10元,明天吃30元的夜宵都不行,未提加班工资,且招聘软件上称加班可申请调休,只能适用于双休日加班,周一至周五加班应当支付150%加班工资。
三是名为乐捐,实为经济处罚。每月加班未到30小时,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主动权在公司,你能“不乐”吗?变相的强制。
职场加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各单位加班制度也是五花八门。好多单位规定加班需要单位安排,没有单位安排属于自己加班,没有加班工资的。于是有意无意让你变相加班,来看看你中了几招。
1、下午六点下班,提供免费晚餐,晚上八点或九点以后工作计算加班工资,员工为了一二个小时的加班工资,等到十点下班,实际上工作可能超过三小时,吃晚饭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之外都在工作。
2、公司提供免费的晚餐,规定晚九点以后下班报销出租车费,这样有些员工,特别是单身没有事的,就在单位多干一会儿工作,有饭吃,有车费报销,也就是让你变相的加班。
3、有些公司会打造加班文化,员工下了班不敢走。如果下班准点走,团队主管领导就会约谈,用无形的压力逼你“自动”加班。领导到点不下班走人,有些员工不好意思先走,要等领导走了以后再走,这样也就是变相让你加班。
4、经常在临下班前开会、培训上一两个小时,或者安排周六周日出差外地,周一办好事就回来,利用你的休息时间,也不提加班工资的事。
5、临下班时布置一个紧急任务,要求明天早上交一个文稿,或者一个项目计划书,领导只要结果,不问你采取什么方式,你带回家熬夜干,没有加班工资的事。
上述情形领导没有明着说要你加班,是你自愿的,算是你积极进步的表现,当然后面升职加薪的机会也多哦。如果你想按照法定标准领取加班工资,那你被迫加班时多多保留证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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