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落地的各方“博弈”——第三节 甲方的特殊期求
甲方在旅游项目立项之前,多少会对项目有些并非单纯旅游开发动机的期求。虽然这些期求绝大部分还是涵盖在前文所述的经济发展动机之内,但是这些要求往往会超出“正常”旅游规划的工作范畴。也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旅游规划依据《旅游规划通则》这一标准文件,其工作内容是特定的范畴和要求的。如果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里明确说明是完成一个区域的旅游总体规划,理论上这个总体规划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经过其中具体的分析,一般来说合理的发展方向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差池。在此基础上,如果甲方提出超越所签规划范畴的期求,这个期求甚至是与规划理论及本身逻辑背道而驰的,那么乙方显而易见多少是会不舒服的(如果在合同里背书的要求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在发出期求的这个“动作”过程中,甲方最基本的心理有两点:一是“我”出了钱你就得按我的做;二是如果不是为了这个期求这个项目“我”根本就不会启动。所以甲方会较为心安理得地提出这类“超纲”的期求。而乙方不舒服的情绪也基本上因两点而起:一是这个期求已经超出了合同里“我”所拿报酬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这个期求已经违背了规划常理,满足这个期求我很可能就不能完成我在合同里的义务(如过审等)。
而在我国目前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有很强商业化或者说商业意识的环境里,特别是旅游规划圈子中不少甲方还是因为ZZRW而决定开发旅游项目的,很明显乙方较为弱势而倾向于尽可能满足甲方的期求。乙方让利而期望给甲方留下好印象进而能够长期合作或者再度合作的心理,也使得不少乙方习惯于“无脑”地满足甲方的期求。
理论上来说,只要本文所谓甲方的特殊期求只要不是过于“超纲”,乙方又愿意去满足,这对旅游规划的落地影响是很小的,只能说增加了规划落地的难度,还不至于影响了规划的落地,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嘛。但问题恰恰是容易出在“乙顺着甲”这一“顺”字上,这一“顺”字往往会造成几种典型而常见的影响:1)甲方得寸进尺,进而使得期求“超纲”;2)乙方根据“期求”导向的结果来倒推定位及分析,使得旅游规划变质;3)甲方举止过分失当而使得乙方有消极甚至不良情绪。这时候,“乙顺着甲”这种关系便切实地影响到旅游规划的落地了。
因此,笔者认为甲乙双方应保持对旅游规划逻辑本质及旅游开发“初心”的尊重和理性态度。只有在这个前提下,适当而合理的“商业交往及博弈”行为才不会影响到规划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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