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谈谈我对律师业的理解。
社会发展到今天,对律师考量,不能再单以传统的“讼师”眼光视之,而应以更宽阔的眼光审视。虽然诉讼业务还是律师业的传统主要项目,但应看到,如果律师水平高,可以化纠纷于萌芽状态,形成“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善局;对此,不但律师要提高相关意识,作为法律市场的消费者也要清醒认知,不能单以进行多少法律诉讼并获得胜诉为考量律师成功的唯一标准,从而回到“曲突徙薪者无恩泽,焦头烂额者为上客”(《汉书·霍光传》)的传统评价怪圈。
一、规则在现代社会无处不在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传统家族血亲的社会纽带基本断裂,道德的约束也渐至式微,而人与人之间原子化的生活模式使得人与外界的行为规范和矛盾化解都亟需大量法律规范来调整。小到家庭内部的继承矛盾、离婚纠纷;中到与外界的买卖合同、不经意的侵权纠纷,甚至侵害物权的情形;再到作为盈利性的公司上市发行债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等等都需要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
你也可以说我与人为善,与谁也争,用不着法律规范调整,那么,还有两种可能:一个是别人来找你的麻烦,还有一个可能是,你要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这个过程也有可能因程序不合理而给你所赠与的人惹上麻烦。所以,这些过程,你都需要法律的规则意识。
二、规则已成为一门有“公理”的学科
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有一个好消息:这些行为规则不再单纯是“官老爷”的自由裁量权,不再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潜规则,而是这些规则已成为“公理”,尤其是民商法方面,很多行为规范在各个现代法治国家中都适用,比如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优先原则等等。这些是在不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则,进而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则需要专门的解读。如同老师之于学习,营养师之于健康,律师也同样之于各行各业谋求发展的人,由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意见,以指导事情的更顺利进行。法律的科学性,在这个意义上得以彰显。
三、律师应存在于规则的运行的诸多层面
现代社会规则的完备并不代表规则的运行顺畅,每个人知晓规则也不意味着能切实得到规则的益处。其中,从客观的规则到法律的落实,从权利义务的约定到现实纠纷的解决,从与法律执行者的交涉到与利益相对方的谈判,都需要有人来参与。 在这些过程中,律师的角色,不仅仅是一个法庭上的诉讼角色,更是调整各方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提供者和纠纷解决方案的建议者。
所以,法律从业者不应因传统思维路径而辖制现今的职业视域。掌握法律规则如同掌握交通规则,在事业发展和日常生活中,可以行的更快,行的更好。
当然,看完这些,你还可以单以传统的“讼师”眼光来审视律师,作为当事人你可能错过最好的纠纷解决方案,而作为律师,你将会错过一个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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