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文]
当初,汉武帝时,征调频繁,百姓困乏,穷苦之人触犯法律,纷纷作乱,无法平息。于是,汉武帝命张汤、赵禹等酷吏制定法令,定出有关“明知有人犯法而不举报”和“长官有罪,其僚属连坐”等惩罚条例。对犯有给人定罪过严或者栽赃陷害之罪的官吏,往往从宽处理;而对那些宽释犯人的官吏则加重惩处。
以后,很多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转相引用比照苛刻的判例,使法网日益严密,律令更加繁苛,法律文件堆得满桌满屋,主管官员根本看不过来。因此各郡、国在引用法令时出现混乱,有的罪行相同而处罚各异,奸猾官吏借机进行交易,索取贿赂。想使罪犯活命,就附会出能让他活命的法令;想致其于死地,就引用使其非死不可的条文。人们议论法律,都认为冤屈太多而感到悲伤。冤狱遍地,人民哀伤。
廷尉史(高等法院庭审法官)路温舒上书汉宣帝说:
“我听说春秋时,齐国出现姜无知(即公孙无知)杀了齐襄公(即姜诸儿,齐僖公的长子,齐桓公异母兄)之祸,却使齐桓公(即公子小白)因此兴起。”
[注释]
公孙无知,姜子牙的后人,齐国齐庄公之孙,齐僖公的儿子。齐襄公是齐桓公异母兄,春秋齐国第十四位国君,曾与嫁给鲁桓公的妹妹文姜通奸,鲁桓公与文姜到齐国省亲,兄妹又重温旧梦,被鲁桓公发现,齐襄公杀了鲁桓公。齐襄公到贝丘打猎,因受到野猪的惊吓,公孙无知和连称、管至父等人发动政变,在姑棼行宫杀了齐襄公。齐桓公即公子小白是齐襄公之次子,齐国第十五位国君。公元前685年继位后,在管仲、鲍叔牙的辅佐下,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
“晋献公(即姬诡诸,晋武公之子)因听信骊姬的谗言而废除太子生申,造成晋国发生灾难,却使晋文公(即公子重耳,春秋五霸之一)后来称霸;近世我朝从刘如意以下的赵王不得善终,吕氏一家作乱,却使孝文皇帝被尊为太宗。
从这些往事看来,祸乱的发生,往往能造就圣贤。大乱之后,必然会出现与以往大不相同的变革措施昭示上天。
孝昭皇帝去世时,没有后嗣,昌邑王刘贺淫乱,这正是上天为造就圣贤的明君开辟道路。我听说《春秋》将正统继承称为即位,因此尊重正统,正统帝王对治国开端必须慎重。陛下刚刚登上至尊之位,与天意正相符合,应当改正前代的失误,以显示是继承正统,删去繁琐的法律条文,缓解百姓的疾苦,用以顺应天意。
我听说秦朝有十项重大过失,如今有一项还存在,就是司法官员严厉苛刻。刑狱是治理天下的大事。处死的人不可能复生,截断肢体的人也不能再复原,所以《尚书》中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注释]
秦朝有十大过失:一、废封建;二、筑长城;三、铸金人;四、造阿房宫;五、焚书;六、坑儒;七、营建骊山嬴政坟墓;八、求不死之药;九、外放扶苏;十、任用狱吏。
“与其枉杀无罪的人,不如放过有罪的人。如今的狱吏则恰恰相反,上下之间,好像比赛一样,以深刻严酷为导向,深刻严酷的,得到公平的美名;用法宽平的呢,就给自己留下祸患。所以办理案件的官吏,都恨不得将犯人置之于死地,不是他们憎恨那些犯人,而是他们保护自己的方法,就是置人于死地。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计算死刑的人数,每年都以万数!这正是仁圣之伤痛啊!天下不得太平,都是因为这样的严刑峻法!
人之常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在严刑拷打之下,想要什么样的招供都行!所以犯人熬不过刑讯,就编假话来指控自己。狱吏们也利用这一点,就引导他们怎么说。定案之后,怕被驳回,就像炼铁一样,反复推敲,锻炼周密,全都办成铁案。这样的材料报上来,就算是尧帝时期最英明的大法官皋陶听了,也会觉得那罪犯死有余辜!为什么呢?因为捏造确实的罪状太多,对应法律条文,罪名十分明显。
这样的案子报上来之后,即使是古代以善于审案而著称的皋陶听了,也会认为该犯是死有余辜。为什么这样说呢?是因为屈打成招,罗织捏造的罪行既多且明。所以俗语说:‘在地上画一个牢狱,叫人进去,人也不敢进去;用木头刻一个问刑的官,叫人去对理,人也不敢对。’这都是恐惧狱吏的残酷,发出的悲痛之辞啊!希望陛下减省法令,放宽刑罚,太平之风才能呈现。”
汉宣帝认为路温舒说得很有道理,很赞赏他的建议。
[点评]
我们能做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吗?实际上,这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想要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能进行“有罪推定”,这又容易造成冤案;如果想要不冤枉一个好人,只能进行“无罪推定”,这又会容易放过真正的罪犯。
无罪推定暗含着这样一个理念:宁可错放三千,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人蒙冤。这确实也有可能使真正的不法者逍遥法外,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按无罪推定原则,我们放了一个恶人,以后还有机会再把他绳之以法,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无辜的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中国在民国初期就已宣布无罪推定原则,但并没有真正实施。直到1997年,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才把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确定下来。
路温舒向汉宣帝提的建议主要就是实行无罪推定。
十二月,下诏说:“之前司法部门,玩弄法律条文,越来越深不可测,都是朕的不德所致。判决不当,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罪的人反而被诛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如今廷尉府官员和各郡司法部门官员,地位既低,俸禄又少。所以增设四位廷尉平(二审复判官),俸禄六百石,负责审理诉讼,务求公平,以称朕意!”
于是,每年秋后,全国诉讼做最后定案时,皇上都亲自到未央宫宣室殿,斋戒素食,虔敬裁决,诉讼判决这才号为公平了。
涿郡太守郑昌上书说:“如今明主躬垂明德,就算不增设廷平官,判决也自然能公正。但是,如果要为后世开太平,还得从修订法律上下手。如果重新删减律令,律令一定,人民知道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奸猾的官吏也没有办法弄权了。如今不正其本,而是设置一个廷尉平的官职来理其末,以后政衰德怠,那廷平官,正好成为弄权祸乱之首!”
[王夫之评论]
路温舒之言缓刑,不如郑昌之言定律也。律令繁杂多门,就会造成于彼于此皆可,可轻可重,贿赂就可左右判决,于是狱吏与有司争法,有司与廷尉争法,廷尉与天子争法,辩不能清,威不能制,再是明君,也胜不过狱吏的奸邪。只有像郑昌说的那样,简明法律,不可移动,则一人制之于上,而酷吏行贿之弊就根绝于四海了。
[华杉先生评论]
法律的繁杂多门,就是官吏的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就是权力和利益。如果法令简明,一切清楚明白,官吏们就没有权力了。所以路温舒的建议容易得到实施,郑昌的建议很难得到官僚系统的支持,因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有一条叫“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就不给你把法律搞明白,这样统治者才有最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年(前66年)
下诏:“从现在开始,儿子窝藏父亲,妻子窝藏丈夫,孙子窝藏祖父母,都不治罪。”
[点评]
汉宣帝恢复了刑法“亲亲相隐”的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中国古代对这个问题的价值观和法律规定很明确,儿子不仅有权替父亲隐瞒,而且儿子举报父亲,反而是有罪的。汉代以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律相同。新中国成立后,宣传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被废除。一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重新确认了亲亲相隐的权利。
亲亲相隐的原则是世界性的,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此外,美国法律中也有对作证配偶特免权的相关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从创制之初就彰显了儒家的人文关怀思想,千百年来在历朝编纂的律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得以延续。“亲亲相隐”制度以家族亲属为本位,充分考虑到律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从亲属容隐的角度,对刑法的责罚范围作出限缩,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不断趋于合理,符合礼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和演变是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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