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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协议内容,或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再与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员工有关保密事项。本期分享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能约定违约金,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1、劳动者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非法披露和使用,这是法定义务,不管是否有无书面约定、不管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都要遵守。
2、保密协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是可选项,不是必备项。有些单位不管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在劳动合同中统一约定保密事项,这种广覆盖的“保密协议”,除了对员工有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外,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
3、签订保密协议要明确保密的范围,不得约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包括罚款、降薪等经济处罚,而应当约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因此辞退员工,也要明确达到何种程度的损害标准,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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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的单位保密协议中约定按月发放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则保密费应全部退还,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预先约定保密费退还,而非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仍然是违约金。单位也不能以在职期间按月发放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即是单位掏了钱,起不到预期的竞业限制作用。
5、劳动者负有的保密义务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如果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该经济补偿应当在离职后按月发放。
6、可以约定脱密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江苏规定)。
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不能随意签订,要有针对性,有量化标准,可操作的协议条款,才能对劳动者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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