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事业单位实施“两制”过程中
若干问题的探讨(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实施己近两年,《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实施已近一年,从“两制”执行的情况看,总体来看,接轨顺利,效果很好。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没有经过长期财务会计实践的检验是不行的。检验的目的是为了坚持正确,修正和改善不适应部分。我们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就当前贯彻执行“两制”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仅供同行们参考。
1、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使用问题
会计机构是科学事业单位依法行使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会计人员是科学事业单位重要的经济管理人员,计划经济条件下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所以,《会计制度》第五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而《财务制度》第五条也明文规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我们从“两制”的规定中清楚地看到,财政部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非常重视,在“两制”的规定中,着重强调了四个问题:一是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这就是说,会计人员不能附属于哪个行政管理部门,会计人员必须在独立的会计机构中开展会计工作;二是财务活动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决不允许某些人乘改革、改制之机,把会计人员全部辞退,由承包人自己理财;三是会计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也就是说,不同规模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职称和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绝对不能把没有经过会计培训,没有会计证和没有会计技术资格的“三无”人员,安排到会计岗位上去;四是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这条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和具有远见卓识的。据了解,在我国,中央级的科学事业单位,有的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而具备条件的省级科学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几乎都没有设置总会计师,这是非常缺乏战略眼光的,对科学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是不利的。就我省而言,不用说应不应该设置总会计师,就是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一些省级科学事业单位没有没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这是与一个科技大省和经济强省的身份不相吻合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制约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严重挫伤广大财会人员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在没有建立会计机构的省级科学事业单位,应尽早地把会计人员从附属行政机构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会计机构。这项工作应当由省科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实施和监督;二是在具备条件的主管部门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总会计师,以协助单位领导搞好经济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工作应当由科委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来实施这项工作。
2、对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认识问题
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问题,是这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的关键问题与核心问题。《财务制度》在第二十条规定中要求: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而《会计制度》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为加强单位的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单位应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直接实行支出核算办法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众所周知,“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概念是在这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中提出来的。它即有别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核算,又不同于行政单位的支出核算,它又与原制度中的科研课题成本核算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内部成本核算是应科学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需要而设计的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这套核算办法是构成科学事业单位“大支出”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说只要完成了内部成本费核算就算完事大吉,还必须经过已销售的科技产品以及各种成本费用等项目分别转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两大支出项目,并与其他项目一起,共同构成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完整支出休系。所以,内部成本费用核算不是完全彻底的成本费用核算,是经营支出核算的一部分,支出核算才是归宿和落脚点。在明确了支出核算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辩证关系之后,各单位财会人员应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的特点,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会计人员的习惯,决定是否采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但是,不管是否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都必须进行支出核算。这是笔者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关于支出及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理解。
3、关于“专用基金”中“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提取及使用问题
在现行的“两制”中,保留了原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专款专用制度,把原来“专用基金”中的“事业发展基金”分离出来,变成没有限定用途的“事业基金”,去掉了“院所长基金”,保留了“职工福利基金”,并在“专用基金”中增设了“修购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下面,我们分别就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提取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期达成共识。
(1)“修购基金”的提取及使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更名为国家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联合下发的财文字[1997]256号文件规定,科学事业单位提取修购基金,可按照单位业务特点和规模分别依据事业收入和在用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修购基金,并分别在“设备购置费”和“修善费”中列支。我们在已经明确这个问题的条件下,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使用“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购置固定资产之后,什么时候开始计提修购基金。我们认为,应参照企业折旧办法,应在购置固定资产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修购基金”较为合适;二是对于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课题和项目结束之前,不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以后再提,以防止重复列支;三是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计不计提修购基金。如果计提,应当到什么时候为止。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只要出售的公有住房仍然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时,科学事业单位就应该提取修购基金,换句话说,只有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帐面价值在单位固定资产帐面上消失之后,单位就可以停止这种计提修购基金的会计行为;四是在“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的“修购基金”中是否需要在“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下设“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两个三级明细科目。我个人认为,在提取“修购基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设置上面两个三级明细科目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中看出修购基金来源的渠道和规模以及支出的去向和规模,这样便于考核修购基金提取及使用情况。对于规模比较小的科学事业单位,由于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额比较少,就没有必要进行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2)“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按照《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这个规定中所称“按服结余的一定比例”是指:按财文字【1997】25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按照其他规定”是指:按照(辽人发【1996】28号)文件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就是目前科学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三种来源渠道,至于单位采用哪种形式提取,应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而定,条件较好的单位,可按税法的规定提取,如果单位年终仍有结余,可再从结余中提取,以确保单位职工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与之相应的资金保证。有关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问题,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辽人发【1990】4号文件规定执行。
(3)“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目前,对于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两种来源渠道已行成共识,即从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中提取和经营收支结余中分配转入。但到目前为止,据我所知,对于从经营收支结余中分配转入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按当年收支结余分配转入。即不考虑以前年度经营收支是否亏损,只要当年经营收支有结余,就应按一定比例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果以前年度经营收支有亏损,那么也应该按照扣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后的经营收支结余后,再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直接参加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包括:一是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在本通知中规定:基金(指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者加)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二是由则政部、国家科委组织编写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在这本手册的第133页中指出:“在按经营收支结余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计提基数是指当年的经营收支结余,而不是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累计经营收支结余。”
另一种观点是,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果上年没有经营亏损,则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有亏损,则采取弥补亏损后再按照其差额进行提取,不能先提后补,或只提不补,或直接参加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
一是《财务制度》。这个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结余后进行分配。”
二是《会计制度》。在“第309号科目经营结余分配”中明确规定:按当年经营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从上述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上看,前者强调当期性,即以当年的经营盈亏为依据,后者则强调时期性和连续性,它既考虑当期经营盈亏,又考虑以前年度亏损情况。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必然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以弥补经营亏损前的当年经营收支结余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总要比弥补后提取的数额大,且来源比较稳定,按照这种方法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科学事业单位是有利的。如果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计提依据总是要比弥补前的数额小,因此,在计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其分配转入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就要少。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我们认为,一是要统一政策口径,即由财政部和科技部统一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计算口径,要么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计提,要么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差额计提,二者不能同时并存。二是要不断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投资预测,成本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科学管理,防止出现大的经营风险,造成严重的经营亏损,以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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