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一次不严重,没人会计较,如果是经常这样对孩子的的身体和心灵都会造成伤害。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3.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任何学校的老师或教官都不能以军/事化管理为名对学生进行体罚。
在管理过程中,以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教官)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教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教师(教官)已经触犯法律的错误行为,还不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去找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也就是校长,向校长如实反映情况,寻求校长拿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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