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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客机上胁持乘务员,可不负刑事责任

无罪?客机上胁持乘务员,可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希律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8-04-17 09:48 被阅读50次

2018年4月15日国航CA1350由长沙飞往北京的航班上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恶性事件,一名旅客胁持了乘务员导致飞机中途备降郑州新郑机场。当天13时17分,该事件已成功处置,机上旅客及机组人员安全。而嫌犯最终可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背后有何法律依据?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徐某(男,41岁,湖南安化人,有精神病史)乘坐该航班飞往北京途中,因突发精神疾病,手持钢笔胁持了机上的一位乘务人员。

此次事件中,武警河南总队出动90名兵力前往处置,担负现场外围警戒、情报侦查和武力突击抓捕任务。犯罪嫌疑人徐某一边胁持人质一边大喊,“走开5米远,不相干人等往后退”。便衣试图通过送水等方式接近犯罪嫌疑人,但都被呵斥往后退。13时15分在警方谈判攻心未果的情况下,3名便衣武警与1名公安民警分别从正面和背后同时实施突击抓捕。最终徐某被成功抓获,乘务员安全获救。得益于机组人员及武警公安的妥善处置,最终人机平安,实属万幸。

等待犯罪嫌疑人徐某的将是法律的审判,本案中行为人如若确认有精神病史,且警方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其是发病期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的徐某如果确认为精神病人且由精神病引起而导致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而实施危害行为,则可不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精神病,但案件与病无关的,一样要负刑责。

现代刑法的适用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之上的,只有行为人在理性的前提实施了犯罪行为,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才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精神病人在发病期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其进行惩戒和教训不符合刑法存在与使用的价值和意义,刑法上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属于法理上的“正常理性人”。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历年真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时司法考试的热门,从2015至2017年每年都有一道单项选择题,相信18年法考也不会例外!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又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二是聋哑人;三是双目失明的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人,即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A项错误。从生理标准看,虽然甲是盲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但其双目失明并没有使他降低认知能力,也没有降低对案件的认识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B项错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C项错误。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项正确。醉酒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答案】D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单选)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解析】

A项正确。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错误。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错误。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

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单选)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A项错误。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

B项错误。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D项错误。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2-4,单选)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归责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精神病的确定标准:A.医学标准(或称“生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区分精神病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前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病、妄想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病理性酒精中毒、白痴与痴呆状态等;后者包括各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变态人格、性变态、轻度或中度低能、情绪反应、药瘾、慢性酒癖(或称慢性酒精中毒)、一般性醉酒(或称一般急性酒精中毒)等)B.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精神病人不一定在精神结构的所有方面都是错乱的,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正常甚至超常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的是自己能够辨认和控制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时完全无责任能力。)此外,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还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作出技术(专家)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案情等作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能力的判断。

本题中,甲的抑郁症属于一种心理疾病,并非精神病,且甲能认识到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错误。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甲可以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答案】C

拓展阅读:

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保障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航空器的安全。相对公共汽车、巴士、火车和轮船等,飞机的安全性要求更高,一旦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航空器安全上国际社会早已签订了各种相关的国际公约。如:

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它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召集外交会议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1969年12月4日生效。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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