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行政划拨使用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所导致的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土地浪费严重,产权关系混乱等问题严重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端。改革开放后为了克服土地无偿使用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8年4月12日,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制定实施,到90年代初,我国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改革,建立起土地有偿,有限期,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理顺了产权关系,使土地的资产特性得到体现,也体现了国家做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然而这种以协议出让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出让方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由于交易过程不公开,寻租行为普遍,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由于缺乏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和低价出让等现象。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发布第11号令,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第71令,<<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2004年8月31号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即所谓的”831”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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