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作者: 柚子_甜茶 | 来源:发表于2019-01-13 19:47 被阅读1次

    韩非是战国末期的韩国贵胄,他师从荀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韩非才华横溢并希望能有所作为,面对积贫积弱,急需进行内部改革的韩国,他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在“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后便退而著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被誉为最得老子思想精髓的两个人之一。可见其受老子影响之大,除了受到老子学说的影响,韩非还受到了法家其他人物的影响。例如:商鞅、申不害等人。韩非在自己所学的基础上融会贯通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并发展其理论形成自己的思想体系。在他的思想体系中,重要的便有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他希望统治者能够充分利用“法、术、势”,从而建立一套完整而有用的“王者之道”。

    接下来便分别阐述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1.王者之道:法治

    韩非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在这种局势下,儒家思想所倡

    导孝悌友爱、圣贤道德失去了它对于社会的规范作用,并不能再继续支撑社会的稳定发展。面对这种情境,韩非提出了自己的统治之道。

    在他所著的《韩非子》中有多处都提到了“法”。如:在《韩非子•饰邪》他提出“以法为本”;

    在《韩非子•五蠹》他提出“以法为教”;

    在《韩非子•难三篇》中他提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说法律应该公示于众,使民知之,进而引导臣民弃恶从善;

    在《韩非子•有度篇》中他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是指法律的平等性。即不论贵族平民,都应当共同遵循法度。即应“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能用身份地位来改变法律,量化法度。这就打破长期流传下来的贵族法权。除此以外,韩非还积极吸纳商鞅的“法治学说”,认为乱世当用重典,以刑去刑。

    以上可观之,韩非所言的“法”有以下几个特征:规范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韩非的治国体系中,他将“法”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因为,他能够看到这个乱世背后隐藏的危机,也深知只有严明法制、建立法治社会才能改变这一现状。所以,他竭力将“法”付诸实践,力建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2.王者之道:用术

    韩非强调了“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他也突出了“术”的重要性。

    “法”与“术”最大的区别在于“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即“法”是为了便于统治管理而制定的强制性条文,需要明示于众人,是公开的;而“术”是统治者的“用人之术”、“统治之术”,这是需要君主藏匿于心的,是隐秘的。

    韩非对于“术”的理解源于申不害,其后他在《韩非子•难三篇》中提出了他对“术”的理解,他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他认为“术”是君主驾驭臣子的计谋,具有神秘性,由君主怀揣之,不可以示人;

    在《韩非子•定法篇》中他也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职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这里的意思是说:术是君主选贤任能、考核官吏的方法手段。

    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因为“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韩非子•难三》)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如果不懂得“操术”,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韩非认为,“仁暴者,皆亡国者也。”(《韩非子:八说》)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他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只是纲领性地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从这些可以看出,韩非所认为的“术”是帝王对群臣的统治之术,他认为光有严明的法律是不足的,还需要统治者自身的努力去学习御人之道,从而形成民主之政。

    3.王者之道:乘势

    韩非所认为的“势”是君主手上的权势,是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特权。

    他在《韩非子•八经篇》中说到“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他认为君主统治必须得依靠权势。所以,他告诫统治者:必须要牢牢掌握“势”,不能松懈。如果一旦“失势”,就会落得“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的下场。在上述所说的“势”中,包含着“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即我们所说的“人为之势”。在韩非看来,原始权力中已经包含了“自然之势”,君主所需要修炼的是后天的“人为之势”,统治者只有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才能更好的维护统治。

    那么,君主如何把握“势”呢?在《韩非子•二柄篇》中他提出了“刑”、“德”二说,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这里的“刑”是杀戮处罚的权力,“德”是庆赏的权力。统治者需要用好这两把柄,对危害自己统治的予以“刑”,对能够扩大自己权势的予以“德”,这样方能够扩大自己的权势,维护国家的统治。

    韩非较法家三家学派不同之处在于,他融会贯通了三家学说并结合其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学说。他没有偏向三家任何一家,而是将三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法”、“术“、“势”这三者是相互依存,共同作用的先以“法”来说,不管是对于“术”还是对于“势”,它们都必须紧紧依托于“法”,无“法”不足以处“势”,无“法”亦不足以操“术”;再以“术”来说,“术”可谓是三者之间最隐蔽的,因为它是藏于帝王内心的,它只有依靠“法”和“势”才能来解释;最后是“势”,“势”是君主之“势”,它都是通过“法”和“术”来加强和巩固的。所以,“法”、“术”、“势”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这就是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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