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一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确定劳动者与上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均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那么,如果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拒绝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的单位,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对受损害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正是因为此项规定,导致多数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均要求劳动者提供上一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以此作为入职新单位的前提。
但离职证明并非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了需确定劳动者是否已经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具备入职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外,还需要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及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因素。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文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不等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文件。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取决于劳动者提交的证据。
如劳动者有证明证明,其未入职下一家单位是源于上一家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上一家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未能入职新单位,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一家单位则应当对劳动者未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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