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 张丛杨 | 来源:发表于2018-09-17 10:48 被阅读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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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离婚官司的实物财产分割中,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判断,因为实物财产通常是具有确定对价的,如房产、汽车等。

但在离婚官司中,若其中一方因为名誉或者知识产权这类尚未确定实质对价的权利,在确定相应对价后,另一方又是否有权利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分割呢?这类问题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白小姐是一名青年雕塑家,与方先生一见钟情以后,两人便迅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在结婚后的几年里,因为方小姐一直是一个没什么名气的雕塑家,作品自然也卖不上高价钱,期间一直都是方先生在外工作赚钱。

后来,白小姐辛苦创作的一组雕塑作品,得到了一家大型艺术品公司的青睐,愿意出价300万元来购买这组作品,本来两个人的生活就要苦尽甘来了,但随后,方先生和白小姐之间产生矛盾,并愈演愈烈,昔日幸福的婚姻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半年后,白小姐和艺术品公司正式签订了雕塑作品的买卖合同,并因此取得300万元的收入。方先生在得知情况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300万元。

但是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方先生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300万元的诉求。

在审理中,法院提出知识产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创造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即使白小姐的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方先生也无权在著作权中署名,这种专有权在转化成物质利益前只是白小姐的个人精神财富。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另一种是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案例中虽然艺术品公司提出愿意以300万元购买白小姐所创作的雕塑作品,但这仅仅只是一种购买意愿。

由于在离婚时,白小姐并未与艺术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而且其有权将作品赠与他人、自己收藏、或者出售给他人,因此白小姐最终会如何处理这组雕塑作品在离婚时尚无定论,故这组雕塑作品所能取得的利益在二人离婚时还未确定。

所以,法院最终并未支持方先生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300万元的诉求。

因此通过今天的案例,想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个人智力的一种创造性成果,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创造者个人的权利。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活动往往离不开配偶一方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为实际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两部分,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作品的发表所取得的稿酬或已经确定可得的稿酬。

同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但离婚时尚未确定收益的知识产权,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第15条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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