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朋友的朋友A委托同事处理一件法律纠纷,通过情况介绍是欠付货款的争议。B从A处购货,收货后B欠付部分货款,A多次催要,B迟迟未能给付。同事突然记起,前段时间曾帮助A写过律师催告函,B收函后没有任何反应,A很生气才决定起诉,虽然货款不多只有1万多块钱,但欠钱不给这口气要出。
案件本身很简单,接下A的委托,同事在准备起诉状时,认真梳理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才猛然发现之前曾疏忽了一个细节,争议标的既然是货款不是借款,就要有货的出处,是什么单位的什么货?A是单位的法人吗?仔细询问下,A有些吞吞吐吐,一会儿说单位早就注销了,一会儿又说自己是业务员不是法人,让他还原整个货款欠付的过程,他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似乎在有意回避着什么。后来干脆说不告了,怕钱要不回来再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别的损失。
同事告诉他,至于告与不告尊重他的意愿,但如果事实讲不清楚,就可能有败诉的风险,这个情况必须提前告知他,即便律师不保证案件胜诉,但风险提示却是要做的,案件事实也是要了解清楚的。
对同事的做法我非常赞同,尽管风险告知后当事人可能选择放弃,事实证明A确实放弃了,同事牺牲休息时间白忙活了一场,但内心是安宁的。如果一味忽悠当事人打官司,先把律师费赚到手,案子输赢完全不管不顾,那便是一锤子买卖,看似赚了钱,实则却失了诚信。相信失去基本的职业操守,律师这条路也注定走不了太远。
还有就是发现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或颠倒黑白时,就要高度警惕了,或者查问清楚,或者选择拒接,不能无原则的同流合污,甚至用法律专业帮助说谎者圆谎。就像当事人A,问到案件的货物源头躲躲闪闪,如果真说不清楚,他不放弃,我们都要主动放弃,自己经历的事怎会说不清?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情,既然这样,我们怎会不清不楚的去做一个助力者?
先做人后做事,律师职业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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