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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即可辱母?尊严能否用生命来捍卫?

欠债即可辱母?尊严能否用生命来捍卫?

作者: 竹叶腾1 | 来源:发表于2017-03-25 22:19 被阅读19次

    下午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一则事件,跟帖百万以上,先还原一下事件。

    女企业家苏银霞向某黑社会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

    催债人上门催债,期间,11名催债人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而匆匆赶来的民警只说了一句,“要帐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情急之下,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2月17日,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一出,民愤皆起。

    从11年网易客户端诞生开始,一直到现在,从未见过100+万跟帖的,如此群情激愤,只因为一件事,这个案子太令人绝望了。

    在这次案件中,我认为如果报道属实,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于欢的刑罚过重。

    因为被害人有过错,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于欢及其母亲自由、人身权利的侵犯,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在刑法中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而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面对强制猥亵、侮辱罪,为什么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难道非要等到生命受到伤害时,才算吗?

    法院给的解释是,虽然被告人人身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官的解释当然难以服众,其点有三。

    1、虽然警察有出警,但警察处置本身就有严重问题。

    母子的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第一时间应带离母子,或让要款人离开,警察的不作为导致此事的严重后果。

    留下“要账可以,但是不可以打人”这样的一句话便要离开。

    公权力得不到救助,只能行使私力救济,面对母亲,被如此侮辱,于欢被迫还击,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2、杜志浩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侮辱罪,如果当时民警赶到后立即将杜志浩等人带入公安机关,很可能现在被判刑的是杜志浩一行人。

    3、杜志浩催讨的债务是否是合法债权债务?在案件中,月利率(10%)过高,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年息超过36%,不予支持。

    即使是去催讨合法的债权债务,杜志浩等人的行为也已经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因此,法官的判决结果显然不合理。

    执法的意义在于使人幡然醒悟,而这个案例,并未达到目的。

    安提戈捏曾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如果设身处地去思考,于欢的行为较附合正当防卫,人权都已经被侮辱到这种地步,却还可以这么妄下定论,如果于欢这种行为都是无期徒刑,那么肇事者对比起来是不是得立即执行死刑?

    让这种事件在社会中引起更大的惊涛骇浪,才能维护好社会的公正。追债人如此恶劣的行为,换作是每个人,跟对方同归于尽也在所不惜。

    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公平公正,请别让它成为一个口号,社会在转型,法律也应该跟上,不要因为一个错判而毁了一个少年的年华。倘若这样的防卫都不能被允许的话,在险境面前,我们还能做什么?

    子痛极,母伤绝,警草甚,法判失,只盼民愤胜,政务察。

    希望二审审判结果能有反转,还于欢一个公道,也还大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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