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次要作用致人死亡是否有刑罚的必要:在桥头村,韩秀慧和秦忠民是结婚二十多年的夫妻,秀慧患有不孕症,十分郁闷。近几年来,秀慧发现丈夫和另一离异女人叶玉娟相好,并生有两个孩子秦如晦、秦法奇。秀慧因此时常和丈夫吵闹,试探丈夫的心思说干脆离婚算了。谁知秦忠民却不同意离,不愿听她责骂,干脆夜不归宿,情人也时常逼他离婚,他不为所动。秀慧是每日以泪洗面,夜夜独守空房。为了求得丈夫的关注,她时常酗酒,打砸家中财物,每每因酒精中毒胃出血被丈夫送往医院救治时,她会感受到一点点温暖和安慰。可也因此使丈夫在家更无法容身了。
这天,秦忠民忍无可忍地道:"你再这样糟踏自己,我们干脆离婚好了,我实在是无法容忍你这样闹下去了。"韩秀慧道:"你想要离婚,我偏不随你的意。”两人吵了起来,韩秀慧又砸东西出气。邻居前来劝架,她干脆把房门关上,道:“忠民,你给我说清楚,要不要和玉娟断绝来往?只要你不再和她来往,我就不闹了,我今天是不会再让你跑了。"忠民手捂着胸口道:"你真是无理取闹,我可以不和她来往,可是我总忍不住想看孩子啊,你不要再砸东西好不好?我会被你气死的。”韩秀慧感觉到了他的异常,问:“你这是怎么了?不舒服吗?要不要去医院看看?”忠民道:“看什么看?我没病,我是被你气成这样的,上医院不买药光检查全身也要几千块,你钱多了?"秀慧道:"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有你这么不识相的人吗?不识抬举,借口说要去看孩子,还不是想去看情人?"忠民道:“你让我走,我不想跟你吵。”秀慧道:“你不把话说清楚,就别想走。”两人吵了两个多小时,忠民大汗淋漓、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恶心气短、烦躁不安,觉得自己很不对劲,找出存折递给妻子,道:"秀慧,不知为什么,我突然有一种死亡恐惧感,心里很难受,心绞痛…万一我有个好歹,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你帮我照顾两个孩子吧?玉娟她肯定会改嫁的,我担心孩子跟着后爸遭虐待。密码是你的生日。”秀慧怒道:“你竟然还私藏了那么多钱,竟然还要我帮你照顾孩子,你的私生子凭什么要我管?”忠民怒道:“你想要气死我啊?气死我你有什么好处?你是不是还想再找过一个?”说着昏了过去。秀慧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慌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是已经太迟了,忠民经抢救无效心肌梗死。
邻居报了警,认为韩秀慧想要气死丈夫,故意和丈夫吵了两个多小时,忠民的状态早就不对头了。韩秀慧被捕,关押在看守所。检查院以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忠民原本并没有患心脏病的病史,被害人的妻子如何能够知道丈夫会突发急病危及生命?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丈夫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责而不是故意杀人罪。韩秀慧惶恐地道:“我没有想过要杀他,我没有杀他,他是患病死的,不是我杀的,我是冤枉的,我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罪了?”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她在发现丈夫手捂胸口、神色不对后两个多小时不拨打急救电话、不让丈夫离开、故意和丈夫争吵,是故意拖延时间,希望、放任丈夫的死亡,具有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秀慧不服,委托堂姐韩秀倩提起上诉。
韩秀倩找到同事毛烟雨,讲述了案情经过,请他代写上诉状和辩护词。烟雨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亲人即家庭成员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危险行为),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有能力救却见死不救。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就应当承担刑责。刑法理论上一般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该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很异常,则该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该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突发急病。韩秀慧辩称她曾提议去医院看病却被丈夫拒绝了。不管她所述是否真实,在丈夫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丈夫完全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去医院看院。在丈夫昏迷后韩秀慧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对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小,只应承担30℅的责任。比如说,应当预见到强行劝酒(包括用刺激地言语劝酒)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因酒精中毒(导致车祸、疾病)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宴会组织者并有劝酒行为的,只需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再比如说,《道路交通交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刑罚应当遵循罪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就本案而言,起次要作用是否有刑罚必要?刑事推定规则:刑事推定是基于经验或论理法则而来,一般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但其可靠性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不具有绝对性。根据现有事实,依照逻辑和经验法则,推定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以常识、常理来推定行为人对特定结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主观方面之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结果的必然发生。当行为人认为结果不可能发生时,不存在间接故意。控方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故意、希望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否则就应罪疑有利于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排除合理怀疑。平常人患病拖个几天、十几天不看病是常有的事,大部分人对患病不是很重视,不患重病不会去医院,而会选择去诊所看病。看病难、看病贵是工薪阶层等普通民众所共认的。如果被害人有患心脏病的病史,可以推定行为人是故意。在被害人没有病史的情况下,谁能想到一个中年壮汉会突发急病猝死?行为人能在两个多小时作出正确抉择吗?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凭什么被定故意杀人罪?应当预见到自己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起次要作用,属情节较轻,三年以下刑。行为与结果之间所起作用小,应考虑免于刑罚。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和行为人吵架、或者行为人出轨等缘故服毒、投河自尽,被害人的死和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能救而见死不救,则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服毒、溺水必然会导致死亡,这是常识,行为人怎么可能不知道?不敢下水救人,可以向他人求救。婚姻保护的是被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是家庭成员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是不能构成本罪的。如果说行为人将被害人带到危险地方后不管了,这样的危险行为也能构成本罪。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的,就失去了要对方尽义务的权利。《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戊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收养法》第23条,收养关系一旦确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动终止(而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养子女不再享有其亲生父母遗产等权利,也不再负有赡养其亲生父母等义务。第30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肓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生父母不抚养子女,将子女送养,就失去了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就失去了要求养子女赡养的权利。由此可证,做丈夫的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所应尽的义务,就失去了要求妻子尽扶助的权利。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主义、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法外刑)。明确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禁止适用习惯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作扩大化解释。《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是指(包括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而故意伤害是一次行为造成的。故意实施虐待行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构成虐待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故意不给家庭成员治病应当构成虐待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地方法院怎么可以对法律条文视而不见擅自适用法律定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将瘫痪在床的被害人锁在家中,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到他人、处于无法得到他人救助的境地,导致被害人病死,则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长期冻饿被害人,故意饿死被害人,则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出于卑劣动机的,主观恶性更大,惰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死刑。作子女的不给身患绝症的老人看病是普遍现象,认为绝症无法治好,是白花钱,以法院的逻辑,都应定故意杀人罪吗?腹诽当诛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第10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查院检查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查院检查长,须报上级人民检查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最高院都无权作扩大化解释,更何况是地方法院?《诗经》: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如晦,表达的是一种深深思念之情。如晦、如慧,法奇谐音发妻,不论哪一种解释,都可知韩秀慧在秦忠民的心中占据着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他之所以会与他人同居生子,是出于对孩子的渴望,是迫于无奈。他提出离婚,也是想以此逼迫妻子不要再糟踏自己的身体。他将存折密码设为妻子的生日,临终前将存折交给妻子并托孤,而韩秀慧则曾因痛心丈夫有外遇数次酗酒导致酒精中毒住院,可知他们是有着深厚的感情的,只是因为误会才落到今天的下场。韩秀慧没有其他的亲人,秦忠民是她唯一的亲人,她会有可能想将她深爱着的唯一的亲人置于死地吗?这样的主观臆断很难让人信服。"
韩秀倩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开庭重审。韩秀慧听完堂姐韩秀倩的辩护词,痛哭道:"我误会他了,没有体会到他的托孤深情,是我害死了他,是我气死了他,我太大意了,没想到他会被气死,一切都无法挽回了。在这个世上,我只有他这一个亲人,我失去了唯一的亲人,从此以后我就是孤零零的一个人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误以为他移情别恋,没有考虑到他对孩子的渴望,没有考虑到他的感受,无休止地吵闹。我只想求得他的关注,只想求得他一点点地安慰,却把他越推越远。我有罪,可是再也赎不回罪了,再也换不回他的一条命了。活着痛苦,还不如一死,请求法庭判我死刑,我只求一死。”法庭经审理撤销原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韩秀慧有期徒刑一年。(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网友评论
一日不上简书,三秋尽是晨露。知音踏风过,留下问候无数。回顾,回顾,悠悠人生漫步。
与君共勉加鞭策,同登圣地飞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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