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人我们爱写日记读书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四)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四)

作者: 君子动笔也动手之蓝爸爸 | 来源:发表于2019-03-12 19:39 被阅读39次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晴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四)

    【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俞耀交通肇事案(P81-83)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集(第681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妨碍作证罪

    从本质上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而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且与抢救伤者和财产关联性不大,故不用将其性质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认定。因此,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应以妨碍作证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由此也产生疑问,如果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未逃离现场,也积极抢救伤者,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当场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如此行为是评价为交通肇事罪与妨碍作证罪数罪并罚,还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

    【案例】谭继伟交通肇事案(P83-84)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6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自动投案的认定

    就交通肇事罪者而言,对其量刑,其一,要考虑其交通肇事本身的危害程度;其二,要考虑肇事者是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在接受处理是是否如实供述等,肇事者的事后行为如果符合了自首的一般规定,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轻,就应对其予以正面评价,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向警方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事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案例】王友彬交通肇事案(P85-86)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7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自首的认定

    逃逸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逃跑行为,自首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四)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oscop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