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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被降职降薪,我只能选择接受吗?

即将被降职降薪,我只能选择接受吗?

作者: 职场惠客厅 | 来源:发表于2017-01-13 15:57 被阅读4393次

    按说,如今已经是2017年了。这不,日历就要翻过去13张了。可是,在我们中国人的心里,春节没有来,「年」便还没有过。

    传说中的「年兽」,我们并没有见过,而职场上的「怪兽」,大概每个人都遭遇过。你一定注意到,最近的职场很不太平。一拨人想离职,一拨人被离职,还有一拨人被调职。临近岁末了,各路「怪兽」频频现身。

    那么,如何正确的打怪兽呢?

    图片来自网络

    你竟然被调岗了?

    今天,我们来说说调岗的事儿。

    假如你是一家公司的市场总监,坐拥阳光明媚的独立办公间,享受公司专职司机的优质服务,高薪期权福利体面应有尽有。对于目前的你来说,最烦心的事儿,大概就是过年究竟去日本看雪,还是去芬兰看极光了。

    然而,就在此时,你突然接到一个通知。对方告诉你一周之内到销售部报到,担任某产品的销售主管。你的薪水只剩了三成,福利几乎全部取消。你要离开二十平米的办公室,立刻前往不足两平米的格子间。

    纳尼?今年业绩突出一路被赞,昨天还是众望所属,怎么今天就要靠边站?这是你想要的吗?你该如何是好?

    如果你心之向往,愿意坦然接受,看到这里就可以停了。如果你不愿不服也不肯,那么请你继续往后看。

    这是怎么一回事?

    很显然,你被「算计」了。

    无论是你职场小白,还是资深大咖,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调岗调薪尤其是大幅调低,其实就是在逼你走。没错,就是欺负你了。你看你是卧薪尝胆呢,还是立刻揭竿而起?

    之所以这么对待你,有两种可能:第一,你不胜任,早就想干掉你了;第二,你很胜任,可是公司不想要你了。

    没错啊,这跟分手或是离婚是一样一样的。你这边还情深意重呢,它那边已经情断义绝了。

    这个时候,你要问问自己,你到底是哪一种?若你是早该被戳穿的南郭先生,那还是老老实实卧薪尝胆或是另谋高就;若你是劳苦功高的赵子云,那这卸磨杀驴的事儿,一定不能就这么认了。

    到底该如何应对?

    首先,你的职位能不能被调整

    一般来说,职位薪水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职位调整,通常是调到与劳动合同不符的部门,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款怎么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很显然,变更是可以的,调整是允许的。但是,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单位不能擅自调整。

    当然,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可是,这种权利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滥用用工自主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如果协商不成,单位擅自调整怎么办

    法律告诉我们:你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擅自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如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解除补偿金。

    这之后,就看你们如何协商了。如果你拒不接受,单位也可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方面撕毁合同,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 ,单位都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通常以「工作不胜任」或是「业务调整战略需要」为由,对员工进行调整或是辞退,却常常忘记了它们要为此付费。

    那么,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喏,这就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所做的解释。补偿金是这样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有高限。未超过高限的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经济补偿金外,是否有其他补偿

    再看一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以上,都是刀光剑影,实际生活中,也可以和风细雨。

    无论怎样,都曾经一起共事,奔着同一个方向,为了同一个目标。到了不得不分手的时候,尽量友好协商,尽量保持体面吧。

    世界这么小,下一刻相逢在何处,谁也不知道啊。


    PS:岗位调整的原因,可能是方方面面的。受篇幅所限,本文所讨论的,是业绩良好无故被降职降薪的情况。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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