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西晋的土地制度

作者: 张七公子 | 来源:发表于2015-03-09 13:42 被阅读838次

7.西晋的土地制度

晋朝是中国秦汉以后少数几个继续实行封建的朝代。搞封建,其实也要有几个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则是皇室本身要枝叶繁茂,不然地方上只有一二藩王,将本来脆弱的皇室分散于各地,徒然给皇权增加不确定性。只有皇室本身体量庞大,才有余力将皇族的力量分散下去。曹家枝叶不繁,视夏侯氏及继子尚为亲族,加之早期内斗不断,皇族数量较少,曹魏政权即便想要实行封建,由于人数限制,不能、也不敢实行封建。晋朝则不同,司马防生有八子,号称“八达”,八子有生孙,到了司马炎一代,距离司马防已经四代人了,司马氏也早就成为了一个庞大的家族,这就为晋武帝封建,奠定了人数上的基础。

当然,晋武帝搞封建,直接原因是因为考虑到曹魏未实行封建,皇族力量在洛阳过度集中,一旦司马懿发动斩首行动,则大权立刻旁落,地方上并无皇族可起兵勤王。出于“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考虑,晋武帝凭借司马家族庞大的人口,开始推行封建。

从晋朝封建的制度设计上看,似乎得过于失;但从实际情况看,则失过于得。从被分封的人员上看,晋武帝当时富于春秋,泰始封建27王,皇弟3人,其余24人都是晋宣帝司马懿的子弟。也就是说,多数藩王和当朝皇室大宗亲属关系较远,是没有皇位继承权的(插一句,司马懿的父亲司马防并未被晋朝追封帝号,司马懿的弟弟及其后代也就缺少继承大统的法统支持,但偏偏在分封过程中数量不少)。这就和汉代分封,只分封皇子和皇弟,其余宗室一概不考虑的情况大相径庭。而从藩王分封的土地面积上看,汉代一王不过一郡,而晋代的藩王则高下不等:经过几番折腾,藩王受封面积比制度设计之初大为扩大,诸王封国分大国、次国、下国三等,下国受封万户左右,接近一个大县,而大国如成都国、吴国等则有数郡之多。藩王们在掌握大量土地的同时,又拥有地方军权,活脱脱一个土皇帝。等到晋武帝死后,宗室们为了谁掌控朝政而大打出手,爆发“八王之乱”的时候,分封制的弊端充分展现在世人面前。

晋朝封建,从代魏之初就开始进行,到了平吴之后,诸王出镇藩国,晋朝对宗室在京城拥有土地进行了限制。晋朝过去规定,宗室王、公,不得在京城拥有田地、宅邸。但在诸王、公之国之前,王、公可以在京城拥有一处宅邸作为“往来处”,在近郊拥有数量不一的“刍槁田”。既然诸王本国封地数量更大,那在出镇之后,就别再和皇上抢地了。按照最新标准,王、公可以在京城保留一处宅邸,在京城郊区,按照大国4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的标准拥有土地。

前面说过,由于汉末天下大乱,从曹操开始,土地几乎全部集中在朝廷手中,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这种特殊的形式表现出来。到司马懿篡魏,开始逐步将国有土地分给功臣,到了晋武帝,通过分封,一些地方上的国有土地被封给宗室。从这一点上看,三分归晋,既是政治上中国从分裂到统一的历史进程,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回到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个轮回。魏末,屯田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则是适应新形势的户调制度和占田制度。

户调制度是晋朝的主要财政制度。按照晋朝的户调制度,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缴纳三匹绢、三斤绵;每个成年女性或者“次丁男”减半缴纳。边境上的郡则按照三分之二缴纳,偏远的则是三分之一。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向国家缴纳质量相对较差的賨布,每户一匹,地方更偏远的则是每户一丈。户调制制定之后,汉代的算赋和口赋就被废止了。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户调制下,政府征收的内容是布匹,如绢、绵、賨布,而非粮食。而我们知道,布匹在古代社会,特别是汉魏时期,是具有一定货币属性的商品。户调制的施行,表明封建国家税赋开始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而西南少数民族按户缴纳賨布,一方面说明随着民族融合,西南地区已经在财政上被纳入统一国家体系当中,另一方面则说明,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封建国家无法按照汉族地区的方式按人头征收税赋,只能按照“户”的单位进行征管。

西晋时中国经济中心仍在中原地区,特别是洛阳一代。距离洛阳越远,农业生产力越低、商品经济越不发达,所以晋朝对偏远地区按照中原地区税负水平的三分之二到三分之一征收;而对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则按照上述原则按照距离中原地区较近的少数民族税负水平的四分之一进行征收(一匹=四丈)。从上述数字也能看出中国当时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晋朝虽然废除了屯田制,但仍有大量土地掌握在国家手中。晋朝改革原有的屯田制,实行占田制。农民向政府申请户口,政府按照农民申请户口的数量给农民分配土地。这样做的好处是把农民禁锢在土地上,使之从事生产,成为国家税赋的稳定来源。特别是在有晋一朝,疆域和汉末仿佛,但人口不过是汉末的四分之一左右,可谓地广人稀,政府有足够的能力确保农民能获得相应面积的土地。按照占田制,国家分给每名男子70亩土地,每名女子30亩土地。这样,由一对夫妇组成的家庭可以承领100亩的土地,这就和战国时李悝所谓“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设想相一致了。这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偶合,更反映出晋朝的国家意识形态。司马氏从汉末开始,一贯以“博学洽闻,伏膺名教”而著名于世,晋朝的国家意识形态是尊儒的,一户百亩恰恰是对儒家传统思想的致敬。只不过,过去百步为亩,此时已经是240步一亩,晋朝的百亩已经是周代的2.4倍了。

既然从国家承领了土地,那么就涉及地租的问题。晋朝规定,占田制下,承领土地的农户要按照成年男子50亩、成年女子20亩,次丁男对比丁男减半的比例课税,而未成年或老迈的女子则不课。所谓“次丁男”,一般是指未成年但又有一定劳动力的男子。按照晋朝的规定,男女年满16虚岁直到60虚岁,都算“正丁”,13-15虚岁、61虚岁以上到65虚岁为“次丁”,12虚岁以下和66虚岁以上为“老小”。“老小”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是不用课税的。这样,一对成年夫妇组成的家庭,先从国家承领了100亩土地,之后要缴纳70亩土地的收成作为地租,实际上就是“官七民三”的收成分配方式。而曹魏时代的屯田制下,屯户没有牛的情况下,收成官六民四,屯户有牛,则官民各半。后来曹魏改变了分配方式,有牛官七民三,无牛官八民二。占田制的收成分配其实就是继承自曹魏屯田制而来。

晋朝和之前汉朝、三国相比,在人口结构上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大量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晋书·食货志》所谓:“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这段话表明,少数民族已经有相当多的人口参与到占田制中来,而从史书上看,所谓五胡,即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很多都在中原地区从事农桑。这些少数民族过去在中原地区没有土地,参与占田制后,和汉族一样被晋朝课税。而没有参与到占田制中来的少数民族,则要向政府缴纳“义米”,每户三升,偏远地区的则是每户五斗,特别远的则要按照每人28文的标准缴纳“算钱”。

由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晋朝的财政收入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人头税,即户调,主要形式是布匹,二是田租,即占田,主要形式是粮食。而要确保户调的征收其实要非常依赖占田制的实行。在国家掌握大量土地,可以确保占田制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政府能准确掌握人口数量;农民承领土地后,又被禁锢在土地之上,只有老老实实缴纳户调。而对于偏远地区,则实行非常具有弹性的賨布、义米和算钱。用不恰当的方式比喻,晋朝用这种国家掌握大量主要生产资料的封建国有制确保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这一点是和汉代不同的。而稳定的财政收入也是曹魏和司马晋能一统天下的经济基础。

从曹魏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对后世的影响暂且不提,在晋朝,九品制首先表现为一种占田制度。按照晋朝规定,九品官员可以享受不同面积的占田。除此之外,按照不同品级,九品官员还能让自己多至九族、少至三代的亲属享受到相应的占田。而皇族宗室、前朝皇室后裔(国宾)和先代圣贤之后以及名士的子孙也能享受到和九品官员一样的荫庇亲属的占田待遇。

晋朝不少官僚还有养食客的传统承袭下来,而汉末的部曲制在晋朝仍有残留。晋朝在确定不同品级官员占田面积的同时,还对他们荫庇衣食客和佃客的数量有所规定。衣食客类似于古代的“门客”,为主家办事,一般不从事体力劳动;佃客平时替主家劳动,战时为主人当兵,主要从事体力劳动。衣食客和佃客在社会关系和人身关系上依附于主家,国家给予他们的占田土地也归主家所有。

品级 占田面积 荫衣食客 荫佃客
一品 50顷 3人 15户
二品 45顷 3人 15户
三品 40顷 3人 10户
四品 35顷 3人 7户
五品 30顷 3人 5户
六品 35顷 3人 3户
七品 30顷 2人 2户
八品 25顷 2人 1户
九品 20顷 1人 1户

占田制下,无论是农民还是官员,占田土地没有租赁期限,类似于后世出现的“永佃制”。晋朝由于国家掌握大量土地,且地广人稀,在占田制度设计上颇有“崽卖爷田不心疼”的架势,对官员占田格外慷慨。长此以往,非常容易造成贫富分化,让大族长期控制更多土地。当北方发生剧变,人民流离失所之时,占田制也就无法执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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