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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浅议——公孙丑章句下·第三节

《孟子》浅议——公孙丑章句下·第三节

作者: 原耕0119 | 来源:发表于2019-01-02 20:01 被阅读7次

    原文:

    陈臻问曰:“前日于齐,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于宋,馈七十镒而受;于薛,馈五十镒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则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则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于此矣。”

    孟子曰:“皆是也。皆适于义也。当在宋也,予将有远行。行者必以赆,辞曰:‘馈赆。’予何为不受?当在薛也,予有戒心。辞曰:‘闻戒。’故为兵馈之,予何为不受?若于齐,则未有处也。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


    自译:

    陈臻问孟子道:“前几天在齐国,齐王送给您质量上乘的黄金一百两,您不要;在宋国,宋王给您七十镒黄金,您要了;在薛地,薛君送给您五十镒黄金,您要了。如果前几天接受黄金是对的,那后来在宋、薛的接受就是错的;反之,也是这样。先生您肯定在其中一件事上犯错了!”

    孟子说道:“这两件事,做的都对。都是符合‘义’的。在宋国的时候,我将要出远门。对远行的人一定要送些盘缠,宋王说:‘送给您七十镒盘缠。’我为什么不接受?在薛地的时候,听闻路途危险,我有所戒备。薛君说:‘听说您需要戒备,我给您五十镒经费。’所以他是为了我筹备保卫自己的武器才给的钱,我为什么不接受?至于在齐国,齐王送给我黄金,是没理由的。没理由却送黄金,相当于收买。哪里有君子能像货物一样被收买呢?”


    见解:

    在这里,我们可以从孟子那里学到接受他人钱财的道理。

    最根本的是,是否符合“义”。所谓“义”,以孟子原话讲,是“羞恶之心”的发展;用通俗的话讲,就是知羞知臊。在受人钱财这一具体情境中,表现为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方的馈赠有正当的理由;二是,对方的馈赠自己配得上

    什么叫对方的馈赠有正当的理由呢?对方送来钱财时,能坦然地开口讲出为什么,一般就是有正当理由的。我们想,如果某人掏钱去搞贿赂、走后门,见到他要贿赂的人时,想必只会说“意思意思”之类,而不能坦然地说出自己到底为什么送钱吧?

    所谓对方的馈赠自己配得上,是指本身的贡献或者帮助与那财物的价值相配。譬如,在诸侯盟会上维护了君上的尊严,不费兵车之力而收回多个城池,这贡献不小;那君上赐上等黄金百两,不能说是不合适的。反而,如果只是回答了君上关于治理的一些问题,就接受“兼金一百”,是断然不合适的。在日常生活里,这个方面也很好理解:设若某人只是帮人扶起了倒下的自行车,就要人家给上几千块钱,未免太荒唐了。

    在孟子看来,不“义”地接受馈赠,就是被“货”——收买了。一个志于“仁义”的君子,怎么能让自己像商品一样,可以被买走呢?甚至不如商品,分明没有多么大的贡献,“价值”与“价格”不相配,却要巨额的回报呢?这是有损人格的事,更不用说对“仁义”的败坏了,因而君子是不做的。

    欢迎列位共谈共学。有所疏漏,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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