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放下尼采那种过度狂热的错乱心灵,而转向不列颠群岛上同时代人的井然有序而又踌躇满志的心灵(尼采轻蔑地称这些人为“榆木脑袋”)。尽管休谟戏谑地主张要把哲学全盘抛弃,但哲学上的经验主义却依然生机勃勃,并在 19 世纪中叶的英国兴旺繁荣。功利主义源于休谟思想的一个方面,我们在本书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加以考察,而且它也很难与休谟的彻底怀疑论思想相一致。尽管休谟否认关于因果关系、自我和外部世界等的真实知识的可能性,但他却认为,关于这些领域的被公认为“知识”的那些东西的确是一套合理的看法,因为它们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所以它们是有根有据的。源于休谟更加讲究实际这一面的传统为一批被称为功利主义者的哲学家们所继承,其中位居前列的是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 年)和他的率性不羁的追随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8—1873 年),他们注重把经验主义原则运用到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上。
边沁
举止古怪的杰里米·边沁(他那被做成了木乃伊的衣冠整齐的尸体现在还主持着伦敦大学学院的董事会会议,因为他把他的财产留给了董事会,而条件是他要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所有理论,其中包括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必定都以经验事实为根据。他认为,在人文科学里这个事实必定是快乐原则占据首位。也就是说,所有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以及所有对改变行为的提议都必须开始于这个事实,即人类行为的动机是趋乐避苦。当然,从这方面看,边沁与霍布斯并无不同,尽管边沁的结论更具自由主义色彩。
认为唯有快乐才(或应)有价值的学说被称为快乐主义,之前我们已经见过这种哲学,不仅在霍布斯那里见过,也在伊壁鸠鲁和卡里克勒斯那里见过。边沁的创新在于他认为快乐主义并不一定是利己主义的;它可以是社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做事的动机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快乐,也可以(并且应该)为了其他人的快乐。他的社会快乐主义反映在他最著名的格言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这里的“幸福”是按照快乐来定义的。)这个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人都有他或她自己对幸福的理解)相结合,赋予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以明显的民主色彩。而且,它还意味着,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唯一地取决于该行为所造成的幸福或不幸的总量。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结果论(因为决定一个行为之价值的是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它是康德道德观点的对立面,按照康德的道德观点,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行为者的意图,取决于该行为的动机是否履行行为者的义务,以及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与理性法则相一致。
康德和边沁二人为我们提供了西方伦理学所运用的两种主要的道德学说模式。不幸的是,从这两种模式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彼此矛盾,在运用到一些具体事例中时,功利主义有时看起来要比康德的观点合理很多;而在其他事例中,康德的观点似乎比功利主义更好。比如,康德伦理学告诉我们我们理所应当永不撒谎。但是,如果一个拿着武器、满嘴唾沫的人问我们比尔·琼斯在哪里,我们怎么办?如果我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要是我们告知实情的话可能会导致琼斯的死亡,我们还有义务这么做吗?在这种情况下,边沁的原则显得更好一些:如果通过说谎我们可以阻止严重的伤害,那么说谎的行为就不是不道德的。但是,我们再思考一下另外一个著名的例子:假定你去医院探望一个朋友,而一个功利主义的医生选择牺牲你以把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器官移植给另外五个病人,如果他们不能立刻接受器官移植就会死亡,那么情况又会是怎样呢?这个医生的行为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为依据的,并且或许甚至还是以“一人一票”原理为依据的。但我们绝大多数人在此例子中可能都会认为康德是正确的,他认为这种牺牲是不道德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边沁认为幸福可以按照快乐来定义,并且他认为对快乐的研究可以经过完善而成为一门科学。可以按照以下七个因素来体验快乐。这些因素可以根据相应的七个问题来说明:
1.强度(快乐有多强烈?)
2.延续时间(快乐会持续多久?)
3.确定性(快乐有多真实?)
4.临近性(多长时间才会体验到这种快乐?)
5.繁殖性(一种行为的快乐会带来多少其他的快乐?)
6.纯洁性(这个快乐多大程度上免于痛苦?)
7.广度(有多少人会体验到这个快乐?[正是这个因素使得边沁的快乐主义被称为一种社会快乐主义。])
无论考虑什么样的行为,人们都应该按照这个行为所产生的这七个因素所带来的快乐对它进行分析,边沁称之为“快乐计算法”。
边沁认为,经过一定的练习,人们可以学会相当直觉化地运用这种计算法,但在此之前,人们还是应该尽可能经常地实际上算出各项数据。(确实,据说边沁本人曾用快乐计算法来选择继续保持单身还是跟人结婚。[他结婚了!])试试在这样一个决定上运用“计算法”:是为了准备化学课的期中考试而学习,还是和几个朋友去海滩。显然,海滩聚会在有些因素上会比较强(1、3、4、6),而在其他一些因素上会弱一些(2、5)。学习在大部分因素上都比较弱,但在少数因素上比较强(2 和 5,如果有人对你在大学里取得成功感兴趣的话,那么 7 也包括在内)。面对诱惑你到海滩去的这种乐趣,学习有胜过其坏处的足够多的好处吗?(当然,你在海滩上将会体验到的内疚感也必须考虑在内。)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作出选择。
密尔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从小所受的教育是严格遵守边沁的信条,在二十一岁那年经历了一场精神崩溃之后,他对这些观点产生了某些疑虑。除了关心其他问题,他还为海滩/化学之类的选择而焦虑,或许更为六箱啤酒/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之类的选择而焦虑。如果让一个普通人来选择阅读文艺复兴时期的诗歌,还是一边在电视上看 49 人队(美国著名橄榄球队——译者注)一边狂饮啤酒……是的,你不能强迫人们去阅读诗歌或看橄榄球赛,如果他们并不觉得这有趣的话。但是在民主制度里,在“一人一票”原则下,如果你让人们选择,是为在大学教授莎士比亚提供公共支出,还是接受一笔退税,结果会怎样呢?密尔担心最糟糕的情况,并认为它对文明进步来说是一个不祥之兆。如果我们让自己接受快乐计算法的指导,那么或许会证明猪是正确的:在泥浆里打滚可能比研究哲学排名更高。
密尔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指出只有那些有资格为这两种相竞争的体验充当裁判的人才能“投票”支持其中一方或另一方。(你只有既懂啤酒又懂莎士比亚或者既打过滚又读过柏拉图,你才有投票的资格。)密尔的结论是“有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可欲,也更可贵”。我们认为他心里想的是阅读莎士比亚和柏拉图。
密尔认为他之放弃快乐计算法,是因为他要直截了当地在质上而不只是在量上对快乐加以界定。然而,他的批评者们则指责说,在密尔断言有些快乐要比别的快乐更好的时候,他就完全抛弃了“功利原则”(即快乐原则)。他们还指责他搞精英主义,并且破坏了边沁曾赋予功利主义的那个民主基础。无论如何,密尔的确为我们留下了一些有待思考的问题:在民主制度下,“一人一票”原则必须要应用到所有层面的选择上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民主制度和高级文化是相容的吗?
在他最著名的作品《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概述了他的 laissez-faire(放任主义)学说。在某些领域,政府无权干涉公民的生活。密尔的自由主义原则规定:“只有当其唯一目的在于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才能够对一个文明共同体的成员违背其意志地施加权力而仍不失为正当。”换句话说,密尔反对国家的家长制,在家长制下,由国家来告诉公民为了他或她的利益而应该去做什么。对密尔而言,不存在所谓“无受害人的罪行”这类东西。如果一名男子选择躲在他自己房间里私下不戴头盔骑他的哈雷摩托,躲在自己房间里私下狂饮劣质酒或疯狂吸毒、嫖妓或自己变成一名男妓,那都是他自己的事,与政府无关。(这是密尔规定个人权利的尝试,而很多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中缺乏这些个人权利。)
出于道德的原因,我们或许应该尽量说服这名男子放弃自己的错误行为方式,但是只要他对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我们就无权通过法律来防止他对自己的伤害。(当代评论家指出,与我们的时代相比,密尔的时代很可能更容易作出这种区别。在当今世界,几乎没有纯粹私人的行为了。如果你因为骑摩托车受伤而住进医院,那么我交的税款将不得不为你提供护理直至你恢复健康。)
密尔还信奉市场放任主义,他说:“放任主义……应当成为普遍原则:除非出于某种重大利益的必然要求,否则对放任主义的一切背离都是某种罪恶。”他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干涉商品交换,应该由供求规律来决定产品的种类和质量。
尽管密尔在当时被认为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但从很多方面来看,他的观点在我们听起来都更像是我们如今将之视为政治保守主义的那些观点。但他对放任主义加以诸多限制,这又表明他不是一个纯粹的供给学派理论家。他把购买者没有能力判断的所有产品和“其质量与社会有着重大关系的所有产品”都排除在应用放任主义政策的范围之外。密尔说道:
有……一些东西其价值是绝不能用市场需求来检验的,……最需要这些东西的人反而最不想得到它们。那些主要用来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尤其如此。无教养的人不可能是教养的合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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