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动,你有权保持沉默

作者: 14a6e2b69900 | 来源:发表于2017-11-13 23:38 被阅读0次
    作者自拍照,车窗里的秋天

    【刑事漫谈365天】第二十四天(杨俭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别动,你有权保持沉默

      无论是香港的警匪片还是美国的警匪片,里面都会呈现这样的镜头,警察拿枪指着犯罪嫌疑人严厉的喊道:别动,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沉默权。沉默权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重要刑事诉讼权利,它产生于下面这个案件:美国青年米兰达,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美国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来源于宪法里面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即任何人对自己的言论有自由进行表达的权利,包括不进行表达的权利。沉默权在《刑法》里面也有具体的体现,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沉默权也是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在刑事诉讼阶段,沉默权具体表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我国的法律有没有沉默权的规定?没有!我国的法律对此规定含糊不清,前后矛盾。在刑事诉讼法里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跟宪法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刑法的任务相矛盾。刑事诉讼法把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作为义务予以法定化,这种规定有很大的缺陷。刑诉法规定了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不回答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无不利的后果产生。但我国刑事政策对积极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行为进行了正面评价,如2009年3月19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刑法规定了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在后面的条文中又规定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里面也反复强调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对案件判处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这个原则实际上告诉我们,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无论你是否保持沉默,均可以定罪量刑,这项规定看起来犯罪嫌疑人似乎可以享用沉默权。这里有一个坦白的成本问题需要解决,假如有一个人因为抢夺罪被抓获,但他之前有一个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并没有掌握,且该杀人行为也在追诉期内,那么,他该不该坦白?如果坦白,他会被从轻处罚,后果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他不坦白,根据现有的证据,他不会被判处刑罚,从这种假定情况看,保持沉默要比坦白的成本更小。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案件为数不少。刑讯逼供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做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而讯问人想取得有罪供述而采取暴力手段取证形成了非法证据,如果法律直接规定沉默权,刑讯逼供就不会存在,且这种规定也是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的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并把如实供述作为法定义务分配给犯罪嫌疑人,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说我国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审讯没有沉默权。

        别动,你有权保持沉默只是一种假设!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作者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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