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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生活的规则、权利和义务——《正义论》

关于公众生活的规则、权利和义务——《正义论》

作者: 桑榆仁 | 来源:发表于2018-04-07 18:07 被阅读24次

    什么是“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正义”既是这些权利实现的结果,也是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路径。如果不走宗教、道德、精神、信仰,这些传统的思想路径,如何严密地、逻辑地、理性地论证出实现正义的方式呢?

    约翰.罗尔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在《正义论》里提出的正义观,不仅发展了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也实实在在地影响了现代西方国家的福利政策。

    1. 为什么将“合作”作为正义理论的出发点?

    经典著作的作者在论述思想的时候,都会找一个思想和理论的立脚点,这是他整个严密论述的出发点。从这个出发点的选取,就可大致窥探他思想的指向性。

    比如,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的立脚点是“人”,而不是思想传统上必说的“神”,在“人”基础上的“权力的计算”,透出了“我命由我不由天”的精神。

    比如,霍布斯的《利维坦》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霍布斯直接将国家建构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推翻了统治者将合法性追溯于”神“的说法。

    比如,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是道德的,而且它就是乌托邦,因为它保护“个人权利”不被侵犯。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要构造一套正义原则,并用这套原则构建一个"良序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有可追求并可实现的道德原则,它协调人与人的合作,并解决中间产生的利益冲突。

    如果没有“合作”的需要,也没有因“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那么这套正义原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此可见,“合作”是论述正义理论必不可少的逻辑起点。

    2. 什么是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认为,第一,社会是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第二,这个合作体系的目标是建立“良序社会”——有一套正义原则,社会成员能够接受,社会结构能够运行。

    正义原则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设定一个不可越过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我们可以抽象为“纯粹的程序正义”。理解什么是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我们首先要看两种情况。

    第一,完美的程序正义。它有独立的标准测定每个结果,又有一个公平的程序保证结果合理公正。比如,跑步、跳高等田径比赛,对抗类的球类比赛,以及大学招生中的笔试等等,它们有客观的标准测定比赛结果,又有一个公正合理的比赛规则可执行。

    第二,不完美的程序正义。他有独立的标准测定每个结果,但是没有一套绝对程序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比如,跳水、体操表演类的比赛,以及大学招生中的面试,它们虽然有独立的测定结果的标准,但是这个过程受到很多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绝对公正。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其重点是,它可以没有判定结果是否正当的独立标准,但不能没有正确可行的公平程序,以保证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合理公正的。比如赌博,我们没有办法对输赢的结果做准确的判定,但是只要规则公平,参与人遵守规则没有作弊,它就符合程序正义。

    3. 根据个人能力或贡献来决定分配,你同意吗?

    如果社会的分配根据个人能力或贡献来决定,那么这样的分配一定是不均等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或贡献不可能一样。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根据个人能力或贡献来决定分配呢?答案是可以,但必须符合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条:

    第一,自由原则,即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让人们的基本自由得到保障;

    第二,差异原则,即社会中最弱势的人得到最有利的情况,不平等分配才被允许;机会平等原则,即人人都有平等的职位和工作的机会。

    根据这个原则,社会必须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每个人在机会面前都是平等的;最重要的是,在保障最弱势人的权利基础上,不平等分配才被允许。

    罗尔斯用“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来推演这个问题。排除出身、能力、地位等等差异因素,所有人在绝对相同的状况下来立约,决定分配原则,那么大家一定是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试想,离开“无知之幕”,在真实的社会里如果有人能力强,获取更多,但同时让其他人的获取也相应增多,这个能不能接受呢?在理性的计算下,大家是会接受的。但是,这样的话就产生了不平等分配啊,因此,这些立约者就约定,不平等分配可以被允许,但是必须保障最弱势人的权利。

    为什么要这么约定呢?因为,在“无知之幕”里每个人的条件都是绝对相同的,同时现实社会里,不平等分配事实上也可能让所有人的分配比绝对均等分配要好得多,但是这必须有一个前提保障,那就是最弱势的人必须获得有利的条件。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真实社会里是否会落入最弱势的群体,这条保障就是不平等分配得以通过的前提。

    我们不能完全根据个人能力或贡献来决定分配,因为刚出生的婴儿是没有任何能力和贡献的,年富力强的人也不能保证不会遭遇不幸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是那个能力和贡献突出的人。

    4. 如何看待罗尔斯提出的,生产时自由竞争,分配时公平合理的经济制度?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其优先顺序:

    自由原则是首要的,即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得到保障;

    其次是平等机会原则,社会要有实质性的措施使得人们可以公平地面对机会;

    然后是差异原则,分配的不平等可以有,但是必须符合正义原则。

    总之,这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原则,即社会不能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

    根据正义原则,罗尔斯构想的社会,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因为这是保障公平基本自由和权利的最好途径;在经济方面实行纯粹程序正义的制度,在保障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且分配时要符合差异原则。政治上的民主符合正义第一原则,经济的制度符合正义第二原则,同时确保第一原则不因贫富差异受到破坏。

    在这里,罗尔斯就提出了生产时自由竞争,分配时公平合理的经济制度。他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程序正义的制度,这一套程序可以保证最终分配的公平合理。罗尔斯的构想是否可行,是否实际呢?我认为,这取决于分配时“公平合理”的尺度。

    首先,生产时自由竞争,能带来财富创造的活力和效率的最大化,这一点毋庸置疑。罗尔斯反至善主义,也反对计划经济,这说明,他并没有为“公平”而去“公平”,他知道实现”公平“要讲究方法。

    其次,他主张的分配制度,要在饼做大后,实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也反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这样最终会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

    简而言之,罗尔斯的经济制度,就是先让大家充分发挥,自由竞争,努力创造财富,然后再将这些财富公平、合理地分配出去。我认为,对“公平”度的把握决定了生产的效率,也最终决定这样的制度是否可行。

    如果“公平”是个螺母,拧紧一点意味着“公平”度就越高,拧松一点就表示对“公平”的追求宽松一些,那么罗尔斯的良序社会必须把螺母拧到合适的位置。

    拧得太紧,一定会打击生产环节的积极性,影响财富的创造;拧得太松,又违背了正义原则,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会受到损害。总而言之,理论可以简洁、完美,但现实必然复杂、有瑕疵。

    5. 罗尔斯强调在必要时正义必须优先,你同意吗?

    自由、权利、民主、平等、机会、互惠等等政治哲学讨论的价值,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都被整合到了一个正义的体系里。罗尔斯为何如此强调“正义”呢?他认为,制度是人设的,具有强制性,会影响每一个人,但是,制度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人才是目的自身。

    正义的本质诉求,是制度必须给予每个个体公平的对待,它是尊重个体为本的政治道德观。制度一旦确立,就如一台运行的机器,它是冰冷的,但是“正义”却如包裹机器的皮革,它使得人可以感受到机器的温度。

    现代资本主义在自由主义的温床之上不断发展、壮大,人们被裹挟在资本的洪流之中,面对不平等加剧、物欲横流、贫富差距扩大等等现象,无所适从。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里正表达了这种焦虑。

    自由主义被当作是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的时候,罗尔斯提出了一个符合正义原则的良序社会,这个社会既能发挥自由主义的优势,又能规避它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这种自由平等的自由主义路线,正为自由主义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在我们的常识中,社会分配的正当性应该体现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老不得”,即根据个人的能力和贡献来决定分配。这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不一样的。正义原则认为,不平等分配可以存在,但必须符合保障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个前提。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无法确定是否会落入弱势群体。

    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承认并不同程度地践行着某种“正义原则”,它首先就表现在国家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全体公民的收入调节,并保障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但是,罗尔斯强调,必要时正义必须优先,这点我并不同意。我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没有充分考虑“政府”这个角色在整个社会体系里可能产生的问题。

    正义原则必须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利,使得它在保障公民基本自由的时候,还有权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否则正义第二原则就不可能实现。正如之前所讲,这套体系是否能有效实行,有赖于能否合理地调节“公平”这个螺母。这已经使得政府的权力难以确定了,这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威胁。

    如果“必要时正义必须优先”得到贯彻,那么政府一定会在某个时刻突破它以前被限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会使得正义第一原则岌岌可危,也会打破罗尔斯强调的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理念,因为政府这个“手段”最终主宰了“人”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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