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考察在这里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用清晰的概念来表达前述福音书的诫命,以便遏制或者尽可能预防在对上帝的爱方面的宗教狂热,而是也要直接在对人的义务方面精确地规定道德意向,并遏制或者尽可能预防那感染着许多人头脑的纯然道德的狂热。人(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识,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受造者)所处的道德等级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使人有责任遵循道德法则的那种意向就是出自义务,而不是出自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自至多不经命令的、自发乐意作出的努力,去遵循道德法则,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性亦即在斗争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自以为拥有意志的意向的一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完全是道德上的狂热和自大的升级,为此人们通过鼓励去行动而使心灵更为高贵、更为崇高和更为大度,由此而把心灵置人妄念中,就好像构成他们的行动的规定根据,并一再使他们通过遵循法则(服从法则)而变得谦卑的不是义务,亦即对他们即便不乐意也必须承受其轭具(尽管如此,这轭具由于是理性本身给我们架上的,所以是柔和的)的法则的敬重反倒那些行动不是出自义务,而是作为纯粹的功德而期待于他们似的。因为不仅他们通过对这样的行为,亦即出自这样的原则的行为的模仿,丝毫也没有符合法则的精神,这精神在于服从法则的意向,而不在于行动的合法则性(不管原则是什么样的原则),而且他们是在病理学上(在同情中或者也在爱己中)、不是在道德上(在法则中)设定动机的,这样,他们就以这种方式产生了一种轻浮的、浮光掠影的、幻想的思维方式,即自以为自己的心灵有一种自愿的驯顺,这心灵既不需要鞭策也不需要管束,对它来说&至一个命令也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在这方面忘掉了他们本应先于功德予以考虑的职责。别人的那些以巨大的牺牲,而且纯然为了义务所发生的行动,当然可以在高贵的和崇高的行为的名义下得到赞扬,但也惟有在存在着使人猜测这些行动完全是出自对他的义务的敬重,而不是出自心血来潮所发生的迹象时才是这样。但是,如果人们要把这些行动当做仿效的榜样介绍给某人,那么,就绝对必须把对义务的敬重(作为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用做动机$这种严肃的、神圣的规范并不听任我们虚荣的自爱用病理学的冲动(就它们与道德性相类似而言)来戏耍,以及为值得赞扬的价值而沾沾自喜。只要我们好好搜索一下,我们就将在一切值得赞颂的行动上都已经发现一条义务法则,它在颁布命令,而不让事情取决于我们那可能让我们的癖好喜欢的心愿。这是惟一在道德上塑造灵魂的阐述方式,因为惟有它才能胜任稳定的和精确规定了的原理。
如果最一般意义上的狂热就是按照原理作出的对人类理性界限的一种逾越,那么,道德上的狂热就是这种对人类实践的纯粹理性所设定的界限的逾越,人类实践的纯粹理性通过这界限禁止把合乎义务的行动的主观规定根据,亦即这些行动的道德动机设定在除法则本身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禁止把由此带人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除对这法则的敬重之外的任何别的地方,从而命令使既消除一切狂妄自大也消除虚荣的爱己的义务思想在人心中成为一切道德性的最高生活原则。
因此,如果是这样,那么,不仅小说家或者敏感的教育家(尽管他们还如此竭力地反对敏感性),而且有时至哲学家,乃至于一切哲学家中最严格的斯多亚学派,都引人了道德上的狂热来取代冷静的、但却是睿智的道德训练,尽管后者的狂热更多地具有英雄气概,前者的狂热则具有陈腐和故作感伤的性状,而且人们可以用不着伪装而完全忠实地照着福音书的道德教诲说福音书首先通过道德原则的纯粹性,但同时也通过这
原则与有限存在者的局限的适合,而使人的一切正当行为都服从一种置于他们眼前的、不让他们在道德上所梦想的完善性之下狂热起来的义务的管教,并给喜欢错认自己的界限的自大和自重设定了谦卑(亦即自知)的限制。
义务!你这崇高的、伟大的名宇!你在自身中不包容任何带有谄媚的讨好之物,而是要求服从,但也不为了打动意志而作出任何在心灵中激起自然的厌恶和使人害怕的威胁,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这法则自动地在心灵中找到人口,但却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循),面对这法则,一切偏好都哑口无言,尽管它们暗地里抵制它你的可敬的起源是什么呢?人们在哪里找到你那高傲地拒绝了与偏好的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出身的根呢?从哪条根生长出来,才是人们惟一能够自己给予自己的那种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呢?
这东西不可能逊于把人提升到自己本身(作为感官世界的一个部分)之上的东西,逊于把人与惟有知性才能思维的事物秩序联结起来的东西,而这事物秩序同时下辖整个感官世界,以及人在时间中的经验性上可规定的存在和一切目的的整体(惟有这整体才是与作为道德法则的这样一些无条件的实践法
则相适合的)。这东西无非就是人格性,亦即对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但同时被视为一个存在者的能力,这个存在者服从自己特有的,亦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立的纯粹实践
法则,因而人格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就其同时属于理知世界而言,服从于它自己的人格性因为不必奇怪,人作为属于两个世界的,必须不是以别的方式,而是崇敬地在与他的第二个和最高的使命的关系中看待他自己的本质,并以最高的敬重看待这种使命的法则。
如今,在这个起源之上,建立起一些按照道德理念来标明对象的价值的表述。道德法则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人虽然够不神圣了,但在他的人格之中的人性对他来说却必须是神圣的。在整个创造中,人所想要并能够有所支配的一切都可以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惟有人亦即每一个理性造物是目的自身。因为人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法则的主体。正是由于自由的缘故,每个意志,至每个人格自己特有的、针对他自己的意志,都被限制在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相一致这个条件上,也就是说,不使理性存在者服从任何不按照一个能够从承受主体本身的意志中产生出来的法则而可能的意图;因此,这个存在者绝不可以仅仅被用做手段,而是同时本身也用做目的。就世界上作为上帝意志的造物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我们有理由至把这个条件赋予上帝的意志,因为这个条件基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性,惟有通过它,理性存在者才是目的自身。
这个把我们的本性(按照其使命)的崇高置于我们眼前的、唤起敬重的人格性理念,由于它同时使我们注意到我们的行为在这种崇高方面欠缺适合,并由此消除了自大,因向聂至对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来说也是自然的和容易发觉的。难道不是每个哪怕仅仅中等诚实的人也发现,一个通常无害的谎言,他借此或者能够使自己摆脱一件烦人的事务,或者基至为一个所爱的值得赞扬的朋友谋取利益,但他却放弃了,以免在他自己的眼中轻视他自己?一个正直的人,处身于生活的极大不幸之中,只要他能够漠视义务,就能够避免这种不幸,难道不还是这种意识支持了他,即他毕竟保持了他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并尊重了这种人性,他在他自己面前没有理由感到羞愧,没有理由畏惧自我反省的内在目光?这种慰藉不是幸福,也不是幸福的极小部分。因为没有人会期望自己有这种机会,也许基至不期望有一种在这样的情景中的生活。但是他活着,并且不能忍受在他自己的眼中配不上这种生活。因此,这种内心的抚慰对于一切能够使生活舒适的对象来说都是纯然否定性的I也就是说,这种抚慰是在他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状态的价值之后,对在人格价值中沉沦这种危险的阻止。它是对某种完全不同于生活的东西的敬重的结果,与这种东西相比和相对照,生活连同其所有的惬意毋宁说都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他只是还出自义务活着,并不是因为他对生活感到丝毫的兴趣。
纯粹实践理性的正直动机就是这样I它无非是纯粹的道德法则本身,只要这法则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实存的崇高,并主观上在同时意识到自己的感性存在和与此相结合的对其就此而言很受病理学上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的人们心中,造成对其更高的使命的敬重。于是,能够与这种动机相结合的就完全可能是生活的如此之多的魅力和惬意,以至于仅仅为了它们的缘故,一个理性的并且对生活的最大福祉反复思考的伊壁鸠鲁主义者的最聪明的选择就已经会表示赞同道德善举了,而把对生活的快乐享受的这种展望与那个至上的、独自就已经足以作出规定的动因结合起来,可能也是可取的但如果谈到义务的话,这只是为了与恶习一定会在相反方面用来骗人的种种诱惑保持一种平衡,而不是为了在这里面设定真正的推动力,哪怕一丝一毫也不行。因为那样的话,就恰恰是要在其源头上污染道德意向。义务的威严与生活享受毫不相干它有自己特有的法则,而无论人们怎样把这二者搅和到一块,以便把它们混合起来,仿佛是作为药剂交给生病的灵魂,它们却也马上就彼此分离,而如果它们不分离,则前者就根本不起作用,即使自然的生活会在这里获得一些力量,道德生活也毕竟要天可救药地衰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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