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里,我们可以说说逻辑的四大基本规律了,也就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前三个规律在亚里士多德手里就已经提出来了,充足理由律是迟至十八世纪初才由莱布尼兹在《单子论》一书中提出来的。它是否能算作真正的逻辑规律,逻辑学家们存在争执。不过我们不妨按照教科书的通常观点先接受它。
同一律,我们就是从它开始讲起的。它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应是同一的。记作:A是A,A表示任意一个概念或判断(下同)。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如果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游移不定不能保持同一,那就没法进行有效的思维;同样,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判断不能保持同一,也会造成思维混乱。前者将犯转移(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后者则将犯转移(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先举一个偷换概念的例子:大学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北京大学是大学,所以北京大学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
这跟我们前面说到的“鲁迅的作品”是同样的问题。是的,这里的两个“大学”不是同一个概念却被混淆为同一个概念了:第一个“大学”是一个集合概念,而第二个却是非集合概念。
再举一个偷换论题的例子。在一篇题为“文艺作品是有思想性的”的文章中,作者写道:“《红楼梦》中的焦大不爱林妹妹,其根本原因是他们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林黛玉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是官府里的大家闺秀;焦大出身于贫寒家庭,是受剥削的穷苦长工,二人不可能有共同的感情基础。这部作品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因此,文艺作品是有阶级性的。”
跑题了吧?没错。要说的是思想性,他说什么阶级性呢?即便他是要表达“阶级性决定了思想性”,那也得是在先“有”思想性之后。他应该先论证文艺作品的确是有思想性的,然后才能讨论这思想性的特征,不然说得再多再好也是废话,何况“阶级性决定了思想性”这一层含义还需要读者去猜呢?给他批个大×,零分!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同一律并不是要求概念和判断一经确定就永远不变。我们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因而我们可能随时修正一些不那么准确的概念和判断。同一律并不排斥这种修正,它只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的稳定。对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
矛盾律是说,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记作:A不是非A。这个很容易理解,举个例子让它再形象点吧:
某人在创作任务会上表态:“我们几个人都没搞过文艺创作,要写好这个戏,困难确实很大。老李虽然写过几篇小说,但写戏还是第一次。不过,我们有信心完成这个任务。”
这厮在前面说“都没搞过文艺创作”,在后面却又说“老李写过几篇小说”,老李不在“都”里吗?小说不是文艺作品吗?写小说不是文艺创作吗?啪啪,谁在打他的嘴巴?他自己!他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了,这就相当于自己打自己的嘴。真难以想象这种瞎谦虚的浆糊脑子能写出什么好作品来。
排中律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记作:A或非A。如果对A和非A都进行否定,那就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比如,在评价《水浒传》的讨论会上,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是一部杰出的古典文学名著;另一种意见认为,它不是一部杰出的古典文学名著。当会议主持人要一个尚未发言的人发表意见时,他说:“我不同意第一种看法,也不同意第二种看法,因为它们或者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
这家伙想要显得深刻全面,可是他也不想一想接下去他能说出什么来。不是杰出的,也不是不杰出的,那是什么的?估计他是想说一半杰出另一半不杰出吧?或者更细一点,第三回、第二十回、第六十八回杰出,第八回、第四十四回、第一百零一回不杰出?人家让他对整部书做个评价,谁让他大卸八块了?简直是莫名其妙。
矛盾律跟排中律的适用范围不同。说一个东西不是白色的也不是黑色的,既不违反矛盾律也不违反排中律,因为白色跟黑色不是矛盾概念只是反对概念,这个东西的确可以是红色的或者其他颜色的。
如果说一个东西既不是白色的也不是非白色的,那就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了;而如果说一个东西既是白色的又是黑色的,则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可见,排中律是适用于矛盾关系的,而矛盾律却只要是反对关系就适用,所以,有人说矛盾律的命名命错了。
充足理由律是说,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记作:A真,因为B真,并且由B能推出A。瞧瞧这个啰嗦劲,难怪逻辑学家们要对它的资格有所争论。
违反充足理由律将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这很好理解,我也偷偷懒,把例子省略了吧。
其实,前三个定律是用来规范概念和判断的,充足理由律则是用来规范推理的,所以要说它不具有正式的资格,好像也说不过去。不过咱们不讨论这个,咱们接着说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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