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购基金来源核算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2000)
在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中,修购基金是一种重要的专用基金, 是专用基金核算中较难把握的内容。在修购基金核算中,修购基金来源核算又是修购基金核算的重点和难点。能否抓住重点,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做好修购基金来源会计核算,是摆在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用中列支(各列 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此后 ,财政部与原国家科委又联合下发了财文字【1997】256 号文件,规定科学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可按照单位业务特点和规模,分别依据事业收入和在用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修购基金。然而,许多科学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国家规定 ,致使修购基金来源核算业务存在许多问题。那么,怎样才能搞好科学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来源核算呢?
我们认为,除了要在深刻理解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至少还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时候提取修购基金。这里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按月提取还是按年计提,这要按照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收入高且比较稳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按月计提,否则,可按年计提。二是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提,应参照企业折旧办法,在购置固定资产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三是对于购置的一次性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课题和项目结束之前,不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以后再提,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重复列支。
二、公有住房是否计提修购基金。如果出售的公有住房在产权没有变更之前,应当提取修购基金,产权变更之后,则停止提取修购基金。
三、在修购基金中有无必要设置 “ 设备购置费” 和 “ 修缮费” 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在提取修购基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设置以上两个三级明细科目是非常必要的。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们可以从“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明细科目中,及时了解到他们的来源渠道、支出去向及其结存情况,便于对修购基金的提取、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规模较小的科学事业单位,由于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额比较少,可以不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四、出售固定资产及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应如何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 出售固定资产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时,其收入一律作增加修购基金处理,而不作增加收入处理。我们认为,这个规定违背了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也不符合税法中有关出售固定资产计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应将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作其他收入处理。
五、怎样合理计提修购基金。中央级、省级和市级科学事业单位,其规模和业务特点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事业收入和在用固定资产也会各有差异,因此,在计提修购基金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提,还是按照下限提;是提, 还是不提;是依据事业收入提,还是依据在用固资产提,或者既按事业收入,又按在用固定资产提,都要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灵活掌握和运用国家现有的有关会计政策。这是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原载《辽宁财税》2000年第4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