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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案”再掀波澜,辩护律师为何不惜以身试法?

“杭州保姆案”再掀波澜,辩护律师为何不惜以身试法?

作者: 深之峻 | 来源:发表于2017-12-23 20:37 被阅读1607次
    党琳山律师

    杭州保姆案到现在已经颇有时日,这个牵动着国人们眼球的“保姆案”,再一次的回到大众的视线中。本以为众目睽睽之下一切会按照法律程序走完,会让林家人获得该有的公正处理。但在庭审的过程中竟再起波澜,源于该案中保姆的代理律师党琳山。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审理此案。四次提出抗议无效之后离庭,致杭州中级人民院宣布休庭,并称该案将延期审理。

    本号之前撰写的《“保姆案”的天价赔偿,彰显了中产正确的价值观!》其中详细论述了林先生所想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就是极力要求调查物业和消防在此事件中的种种作为。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不偏不袒的,让与本案有关的这些责任人承担该有的责任。

    在那次“局面”的对话采访栏目中,物业也承认自身在消防管控方面存有问题。但是为何在本次的审理中,检察院和法院都拒绝调取物业和消防的这些不作为的证据?对这些关联方起码的主次责任的辨别,作为一个律师自然知道它的重要性。所以,才迫不得已以退庭这个“知法犯法”的举动来抗议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有的不公行为。只是作为庭审法院的杭州中院和相关单位,难道不知道这些次要责任方的重要性吗?

    党琳山律师这次会受到惩罚是肯定的,但要是可以换取次要责任方的责任证据,可以呈现在审判台上(目前还未必能成功)还是值得的。作为莫焕晶的唯一代理律师,他的“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这种置“死”地而后生的气概。对林家人来说,如此的作为真的是他们的幸运。他若“配合”法院的庭审,照本宣科式的辩护,对林家人将是最大的不公。其实林先生也早已声明放弃对莫焕晶的民事索赔,旨在体现自己的并非为钱而是只求公平公正。其实不管怎样,物业和消防的责任,包括后续的医疗救助都是责无旁贷。

    党琳山律师微博截图

    本来想在党琳山律师的微博上找到这几天的与该案的蛛丝马迹,无奈现在成了上面这样.........党琳山律师是迫于压力,不得已将自己的微博内容全部删除掉了。小编也不得已,只好从自己微信朋友圈的另一个全国知名大律师(该律师近期免费为袁立提供法律援助)的微信朋友圈内找到这些相关资料。

    案卷材料中并没有完整收集消防人员的证言,而这些可能会证明

    “在案发当时。保姆曾经三次报火警,试图灭火,但消防救援不及时”这一事实,这又会进一步涉及到保姆原先的辩解“试图通过放火又灭火的方式来博取屋主的好感”的真假。

    对于这些证据,检察院和法院都拒绝调取;在无奈之下,本案律师选择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法院已经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

    在看完这些之后,感觉党琳山是一个非常有正义感的律师。以一个律师的职业精神和实际行动在抗争。哪怕是吊销自己的律师执照也要拨开云雾见青天。他的主观意识并非完全为莫焕晶在据理力争,而是实在迫不得已的通过这一非正常手段(违法)来争取到对本案另外的责任方(物业和消防及医疗救援)的问责。这样一个不惜“以身试法”的寻求正义和公道的律师是难能可贵的。这些次要的责任方难道不是造成林家受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些本是法律常识,为何检察院和法院拒绝调取?拒绝调取的理由在哪里?全国人民会答应不?

    在庭审进行中抗议无效后的退庭,对党琳山律师有什么后果?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或者一年,直至吊销执照。现在,对于莫焕晶的处罚轻重,已经不是本案所关注的焦点了。而是在于次要责任方的物业和消防包括后续的医疗救援等。按照退出前的庭审,他们竟然没有一方与本案有关。这会让任何一个稍有有良知的律师所不能容忍的。如果可以堂而皇之的亵渎法律?可以明目张胆的对存在的事实不顾?这不是对正义和存有良知的辩护律师的嘲笑吗?

    莫焕晶签署的唯一辩护律师声明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不单是莫焕晶放火杀人这么简单,因为从保姆点火到最终林家妻儿的死亡是有个过程的,它不是瞬间就可以完成的动作。她放火只能是主因,因为火灾出现之后并不会马上致人死亡。

    若是物业本身的消防设施做得到位且不违规,是否会缓解大火的蔓延?若是消防迅速的到来是否会增加生还者的机会?包括后续的医疗救助?

    虽然不能假设,但在法律上是存在辩护的理由的。以上三点就是次要责任方该承担责任的关键点,这里并非所谓代理律师“讼棍”式的狡辩,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按照莫焕晶本人的陈述,火势蔓延后她也曾试图灭火,并报警三次,最后没有办法控制而自己逃命。这里也并非为莫开脱,而是说明造成林家妻儿死亡的这一过程,是确实涉及到物业和消防以及后续的医疗救助的

    这就是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所看重的,他的退庭不是为莫焕晶也不是为林家人。而是本着一个法律人所追求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给予双方的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创造条件,这也与林先生所追寻的目的是一致。看是一桩简单的纵火案,但他涉及到的是现代居民与物业和消防的关系。只是对本就非常明了的主、次责任都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杭州中院开庭的法官们是职业素养低吗?本案对于以后有相似的案件将起到一个范本的作用。本案中莫焕晶的主责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是次要责任方呢?他们在哪里?没有次要责任方的相关证据,就会只有一个始作俑者莫焕晶领刑而已。对林先生一家活着的和死去的公平吗?

    所以,面对这一欺软怕硬?或者有意为之的庭审现场,党琳山律师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他以一个律师的良知和正义之心,必须提出管辖权异议,即本地庭审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地方,对受害者一家和始作俑者,甚至对这个高悬于庭审现场的国徽都是不公平的。

    受害家属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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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深之峻:《拿什么拯救中国司法?!》摘要:至此,才恍然大悟,我们被严重忽悠了。之前申请的管辖权异议和3名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也均被驳回。相比党律师,有点天真申请38名证人出庭,我们理由更充足,但同样得到不同意,感觉简直就是“耍流氓”。
      • TWTATG:这里全是法律界人士啊?
        深之峻:@TWTATG 属于法律界人士的言论😀👍
      • 梦的践行者:本案对于以后有相似的案件将起到一个范本的作用,这个是我们所看重的,正义必须得到伸张。
        深之峻:@梦的践行者 😊你一身满满的正义感!中国就是需要有敢向强势说不的人!
        梦的践行者:@深之峻 我就不信,拿起法律的武器,就不能唤醒这些人的良知。希望真如林先生所言,他要用公道埋葬他的妻儿。特别关注这个案子,这个大概是中国法制进程中不得不克服的一部分,希望某些人能回想起当年发下的誓言,为中国的法制迈开一大步,让历史永记,而不是成为历史的罪人。
        深之峻:@梦的践行者 是的,党律师付出巨大!
      • 64376fcbbf19:保姆最大恶魔,她试图三次灭火,她咋不救人呐,如果早点醒悟把人救出来,也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悲剧。消防物业肯定责任有的,保姆的行为最大恶极。
        深之峻:@橙xia 是的,保姆作恶最大!
      • d93b88e8f3e5:我认为消防和物业问题在本案中属另一层法律关系,那是受害者家属的事,他们可以选择或不选择起诉责任方,但和这个保姆纵火的主观故意没有关系,不影响定罪量刑
        深之峻:@驿路烟云 目前若不是党律师有此一糟就是如此判决了,若追究也是在此之前。
      • 子在川上曰1:律师现在也基本烂掉了,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不惜代价沽名钓誉,绿城的物业乃全国最规范的管理,律师想借此欺诈著名企业,借机炒作获取名气,这点难道看不出来吗?
        2c19e4ad8006:@子在川上曰1 收了物业多少钱,拿出来让大家开开眼啊😄
        子在川上曰1:@深之峻 我说的是实话。吹毛求赐,端碗骂娘,何等人物?
        深之峻:@子在川上曰1 评论太武断,应该仔细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
      • 深之峻:@党琳山:之前我就说过,刑事案件的审判意义不只追求要让嫌疑人受到相应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挖掘导致案件背后所有的因素,然后能给社会提出改进的意见。推动社会发展,不仅仅是只是杀一个人就完了。

        作为律师第一层任务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重要的就是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工作,通过自己承办的案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我认为这个也很重要。如果按照这样审理,就是把莫焕晶杀了,让大家出一口恶气,这个事情就算完了。我自己的工作的价值就被降低了,案件本身的社会价值就被降低了。
        深之峻:@梦的践行者 最起码唤醒了很多人的良知!
        梦的践行者:希望林先生的正义能够早日得到伸张。
        梦的践行者:赞一个,说的真的很不错。
      • 深之峻:@习慧泽: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开庭当日愤然退庭导致庭审被迫中止事件,在法律界乃至全国舆论圈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色人等纷纷对此事发表看法,境界之高下面目之美丑一览无余,可谓一面不可多得的照妖镜,将平时深藏不露的魑魅魍魉照出了原形,谁是志同道合的朋友,谁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一清二楚。本人最想点赞的更是他的文笔,义正词严且字字珠玑,几无一句赘言,有胆有识,👍
      • 深之峻:【学者视野:杭州中院的蛮横司法遭专业驳斥+深度谴责】@刘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诉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辩护律师党琳山运用21条和22条的原则规定来向最高院提出对其代理的个案进行级别管辖权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党琳山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从党琳山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以及他的两次申明来看,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杭州警方不能全面地收集案件证据,还原当日案发的全部事实(主要涉及 物业、消防的责任问题);法院拒绝了他传唤当日参与救火的消防人员到庭接受质证的申请。 他希望在法庭上还原事实全部真相。我相信任何法律职业人都不能否认他的这个诉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无权将辩护律师的退庭行为视为拒绝辩护。本案刑事辩护律师是基于委托而享有帮助被告人完成辩护权。 这种委托关系的解除只能由被告人本人拒绝并解除或辩护律师拒绝。 从当日庭审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的辩护律师表现表现来看:庭前他获得了被告人本人及家人书面不换律师的承诺,庭上离庭时嘱咐被告人不要回复任何人的话,庭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所有这一切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要拒绝辩护及致当事人的利益予不顾。 法院超越法律权限宣布辩护律师的退庭行为是拒绝辩护,并割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见面,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辩护权,是集手段性、条件性及保障性权利于一体的权利集合体.申请调取证据权以及管辖权异议权,与出庭质证权等都是其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 深之峻:@ 王亚中律师:杭州市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公检法一条龙企图掩盖真相引起的。这其实已经构成了对杭州公检法的失职、违法甚至玩忽职守的控告和举报

        党律师头天退庭,第二天就遭广东省司法厅立案调查,欲给予行政处罚。而杭州市消防部门至今未对杭州保姆纵火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报告,杭州公检法一条龙把律师建议当空气,程序各种不正义,又有谁立案调查过他们?

        法院说党律师退庭不对,党律师说法院无理在先,司法厅来了,二话不说先打党律师一顿板子,连句话都不让党律师说,这公平吗?当公检法一条龙变成公检法司律协一条龙,律师还有什么地位可言?依法治国,就是先治律师?

        如果一个律师只知道端碗吃饭、苟且偷生,不懂得通过维护司法公正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那他真是玷污了律师这个光荣的职业。这句话与33万律师同仁共勉!
      • 深之峻:前检察官、现律师@杨斌:如果你在具体的刑事个案中感受过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是如何被漠视,庭审是如何的流于形式,你就会多多少少理解了党律师的退庭,并且认识到:无论律师如何地过份,都不如法院过份,而且,唯有偶有的这份勇敢的过份,才有可能将这一切暴露在舆论之下,引发关注争论,带来改变推动。
      • 深之峻:本人转的基本都是律师界的言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细看。
      • 深之峻:@朱孝顶律师:【声援党琳山律师兼批评杭州中级法院】说几点不同看法。1,纵火时间、地点、方式、材料不同,结果与危害可能性也截然不同。用火柴点燃跟用打火机点燃不同,点燃的对象是床单还是汽油也完全不同,点燃的时机、周边环境这些因素都要充分考虑;2、鉴于第一点在火灾后大量证据会随之灭失,消防部门责任认定比如起火点过火点等等火灾原因需要消防部门专业任性,这些人员对于案件定罪量刑都有关键影响,不调取不通知证人出庭如何查明案件事实?3,保姆自称的放火动机灭火立功取信雇主,应当考虑,不能概括予以否定,至少要结合第二点所形成的证据综合考虑再综合认定为宜;4,死因是烧焦而死还是熏死,还是有所区别,定罪量刑不能唯结果而论,火灾发生后现场出现了什么,有没有自救或被救的机会,这个纵火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是必然导致室内人员全部死亡?这个死亡结果对于保姆来说是其主动追求、放任的结果?有没有主动灭火或其他救助(需要现场火灾专业鉴定)?这也涉及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这涉及到具体该定何罪?或者现有的证据定何罪更为恰当?5、除了退庭,还有没有其他平和方式让杭州中院把程序问题先解决再开庭?不顾律师请求先中止审理先等等最高法院的结果强行开庭?对于律师递交的一系列申请完全没有答复是何道理?即便判一个人死刑可不可以在程序上更理性更合理一些?可不可以与辩护律师庭前充分沟通、听取意见?该调取的证据拒不调取该通知的证人拒不通知,如何让辩护人还要心平气和地参见庭审心平气和地“形式辩护”?辩护人或经验不足或气质可厌或表达不当,但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机关可不可以更严谨更敬畏更审慎?
      • 深之峻:林先生当时应该是没有缓过神来,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若只需照本宣科式的宣判党律师无疑聋子的耳朵。之前对绿城物业的赔偿诉求毛都挨不到。这是当地相关部门有意为之的结果啊!幸好遇着的是党律师不然判决结果更会大跌眼镜!林家人聘请的律师功课做得不够,或者没有舍得一身剐敢把大王拉下马的勇气!
      • 深之峻:@孙跃礼律师:为该报道点赞[强]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坚守良知、呼吁真相,欺骗、滥用权力就无处遁形。
        @吴国阜律师: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他不顾个人安危,敢于在网络直播中质疑杭州中院的管辖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把维护被告人受到公正审理的合法权益,当做自己的事业追求,这是什么精神?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精神,这是舍生取义的律师精神,值得学习。
      • 深之峻:几点说明:1、作为律师同行...

        北京德恒律所林杰律师
        12-23 07:12
        几点说明:

        1、作为律师同行,我们理解并支持党律师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调查清楚事实过程的要求。因为这也同样也是我们对法庭的要求。部分采访报道没有在标题中完整表达这层意思,但在文章正文内容处作了表述;

        2、证人能够申请出庭、调查能够更加细致,当然也是我们的希冀。事实上,我们也向办案机关提出了相关的请求。但我们也已经准备好,在目前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说明事实过程,使犯罪行为不逃脱惩罚,也使林先生一家得到其他正当的诉求。

        3、我相信关注此事件的广大网友,其支持保姆方代理律师的做法,或者其他质疑,相当程度上都是因为同情林先生的遭遇,希望他得到最大程度的正义主张,为此而提出许多的疑问和关切担心。谢谢大家!这些情况我们都已经想到并作了充分准备。以后的庭审过程也会让大家明白并逐步清楚。请相信林先生相信我们。
      • 深之峻:@郭乙丁:杭州中院在对待证据上曾经犯过严重错误,并有过惨痛的记忆。
        十几年前的“叔侄案”。同样是杭州中院,张高平、张辉被指控杀害强奸搭便车的女孩王冬,张高平在法庭上陈述,他们为了送王冬,从高速公路上下来,进杭州市区放下王冬后,紧接着又上了往上海的高速公路,停留的时间很短,根本没有杀人、强奸、抛尸的时间,他们进出杭州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警方从他们的车上拿走了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却未入卷。这是涉及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张高平在法庭上请求法庭调取该证据,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另一方面,警方在死者王冬的八个指甲内,提取到“一个未知男性的DNA”,一直到法庭上,这个既是警方破案最有价值的线索,也是反过来能够证明张氏叔侄并非杀人凶手的核心证据,不仅被警方忽略(警方到被害人家乡调查,没有查明来源),而且被杭州中院轻易放过了。一审判决书中说:“人的指甲属于相对开放的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到了终审判决,干脆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缺乏关联性”。
        在石河子监狱检察官张飚的帮助下,10年后,正是用死者八个指甲内当初未查明的DNA,与杀害浙大城市学院女大学生而被处决多年的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的DNA资料比对,终于找到真凶,张氏叔侄洗清不白之冤。
        本案中,尽管保姆纵火案需要调取的报警记录无法改变案件的结果,但不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正当程序的检验,如何判断被告人的责任呢?明知这是死刑案件,为什么不能把程序做得尽善尽美,让被告人死个明白?
      • 深之峻:@周立新律师:党律师罢辩事件,现在法律界一地鸡毛,有些大神跳出来的观点之愚蠢可笑,简直令人愤怒。

        竟然有法律界大神认为,被告人注定死刑,不管物业消防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都不会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在哪里审判都是死刑,因此,党律师不应该在证人出庭,查清消防和物业责任问题上借题发挥,浪费司法资源。
        大神们不知道吗?法庭不是刑场,对于死亡四人的严重后果,全面收集证据,查清各方责任,查清是不是被告人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对法庭的明文要求。让被告人死的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这是审判的目的。按照大神们的逻辑,那就不需审判就地正法好了。

        还有大神观点认为,党律师退庭,是对被告人的不负责任;可笑至极,如果你是被告人,你是希望一个配合法庭走完过场的演员吗?党律师是否负责,只有被告人及其亲属才有发言权。请大神们看看被告人的声明吧!

        还有大神认为党律师是想博出名,是砸自己的饭碗的愚蠢举动,是律师界的败类;大神们认为党律师应当无条件服从法庭的决定配合开庭。这些只知道苟且偷生的可怜大神,哪能知道还有不怕死的人会舍生取义。

        是怕死鬼并不可耻,我也是怕死鬼。可悲可怜的是一个只会忍辱偷生的人,竟然会嘲笑杀身成仁的勇士?

        最不该谴责党律师的是被害人丈夫和三个孩子的父亲林先生,只有象党律师这样的坚持,才能理清各方责任,告慰你九泉下的至亲,让他们瞑目。从小处着眼,这样有利于你今后向物业和消防提起赔偿诉讼;从大处看,如果能够因此避免悲剧不再在他人身上重演,你的至亲也算没有白死(周立新律师的心里话)
        d93b88e8f3e5:@深之峻 其实我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了,物业、消防的民事责任和放火者的刑事责任不在同一个法律层面上,不能平分秋色,一慨而论,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就到顶了。举个例,一个杀人犯杀伤了人,周围冷漠的围观者见死不救,任其流血而死,你能为嫌犯辩护说要因此厘清责任吗?
        深之峻:@驿路烟云 是的,他谴责是因为作为一个行外人不清楚党律师的用意。后来也明白党律师的目的与自己一致,即不单是放火者本人,而物业和消防也有责。
        d93b88e8f3e5:@深之峻 说林先生最不该谴责党律师,这话理太偏,林先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有权选择追究或不追究某某某的权利,他也许怨恨消防和物业的失当,但他最仇恨的是始作俑者——保姆,他们的罪、错不是同一等级的。
        试想,如果一嫌犯持刀捅伤人,伤者因送医或救治不及时而死,就因此去追究相应责任,而减轻嫌犯的罪责吗。
        我的看法是,追不追究消防物业的民事责任是林先生自主选择的事,而以此为由为凶手开脱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理的。林先生对党律师的愤慨也是可以理解,而且无可指责的。
      • 风雪天涯:由于工作原因我比较了解关于消防和救援的要求,城市消防中心设立时,需要考虑出警时间,还有出警道路,以及出警环境各方面影响,但是的确没有一条法律来规定,必须消防到场时间,当然我这不是为消防扑救脱责任,但是可以考察出警过程有没有瑕疵,例如故意推延等。
        现在是重点,关于消防检查这个是有法律要求的,而且有专业的规定,例如,每年必须整体联动测试,消防设施。物业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等规范要求,而且必须有响应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所以现在看物业是存在瑕疵的。这个非常好确认。
        第二,关于律师退庭的问题,因为存在信息盲区,完全判断可能有困难,但是,作为物业,和消防部门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另外消防也会出事故调查报告,这个是规范,一定会有。如果法院不支持出庭的合理要求,那么我认为,法院有违法理,经管我支持对罪犯的严惩。但是我希望这个审判一定要是公平公正的。
        最后,希望法院可以有一个公平的审理,而不是走过场
        深之峻:@风雪天涯 很中肯,所以这也是争议的焦点😀
      • 2cf2e2e2799b:犯了过错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是心寒了,中国的法律让这些人搞得乌烟瘴气,也不怕哪天轮回到自己头上
        深之峻:@Li101365 👍谢谢有良知的人
      • 深之峻:@老费明:坏案件激活好法律。睡美人需要王子的热吻方能苏醒,休眠条款在党琳山律师奋勇退庭后才被唤醒。
      • 深之峻:转:摘要:据我对党律师的了解,他是一个敢闯敢干敢说的人,为人坦诚、耿直,爱憎分明、疾恶如仇。其入律师行之前一直在国防科技大学任教,在部队里浸淫十数载,颇有军人气度和雷厉风行的豪侠作派。
        当律师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等多种途径以捍卫辩护权及被告人的权益而法庭均以法律的名义一一驳回的时候,律师还能怎样?还能怎样捍卫律师的辩护权?还能怎样捍卫律师职业的尊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唯有退庭、才能捍卫辩护权——我退出法庭,看你还怎么羞辱、侵犯我的辩护权!正如武林高手所云:我无招,看你如何破我的招?!
        党律师的愤然退庭尽管有诸多的不妥,但却是律师捍卫辩护权的绝地反击:
        d93b88e8f3e5:@深之峻 我知道。但在此案中把不属于同一层级的罪与错放在一起衡量就是正义吗?那充其量只是法庭量刑酌情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深之峻:@驿路烟云 很中肯,只是你也应该知道法律也不一定永远维护正义。😊
        d93b88e8f3e5:@深之峻 敢作敢当,疾恶如仇是一种可贵品格,但不能因此就说其做法就一定对。法律方面的分歧可以充分探讨,各抒己见,最后判决还是法院的事。
        法律不仅要厘清责任,也需要在道德方面引导人们向善
      • 深之峻:@周泽:党琳山律师在杭州放火案中的退庭,得到了民众和律师同行的普遍理解和声援。大家对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都心有戚戚。党律师退庭事件表明,不是每个律师都怕停业和吊照,如何避免第二个,甚至第N个退庭事件,才是根本。
      • 深之峻:深之峻: @文心剑胆 @徐昕教授呼吁:刑辩律师,为自由和生命而辩,必须坚决、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匡扶社会公义。如果不能成为党律师,请支持党律师;如果不能支持,至少不要落井下石。
        党律师的退庭行为直接构成举报,有关部门是否也应当迅速对侦查、审查起诉、法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公权违法,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法官说,庭后可以控告,有屁用吗,有意思吗?如果不能对等调查,就是对辩护律师的歧视,对律师所代表的私权的压制。
        侦查机关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提出管辖要异议、申请回避的合理要求,极为普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被无视,党律师退庭事件使这一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
        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参与的案件中就有大量例证,如无锡邵洪春案,黑龙江马彬案,吉林杨炳文案、杨炳军案,长沙健身房开庭打人案等。而且,指定管辖滥用,救济程序缺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种种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希望全国人大、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呼吁立即完善,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88f0d64c0e42:@深之峻 希望越来越好。
        深之峻:@浮萍1994 每一次换来的公平公正都是有人在为我们付出的.........
        88f0d64c0e42:@深之峻 在我们国家公权力的傲慢不知道何年何月才会消失。敬佩那些为法律公正廉洁而不懈努力的人们
      • 深之峻:@杨学林律师声明:不论党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杭州中院试图走个过场就把一个人毙了,肯定不妥当。律师以退庭方式抗议法庭的不公,基本就是舍身炸碉堡。我不敢退庭,是因为我怕被处罚。我能做的就是对勇于抗争者深表敬意,并且在他需要的时候,帮他做点什么。
        【我的声明】:如果是我,我也会用退庭的方式表示抗议,即便是遭到所谓的处罚!
        深之峻:@深之峻 以下这些言论均转自相关朋友
      • 文心剑胆:也许,陈世峰杀人,也该追究卖刀者的责任了……如果陈买不到刀,江歌顶多挨几个耳光,不致丧命!
        深之峻:@文心剑胆 欣赏你的善意,但不是善意的人说的话就对。本案中退庭是对存有不公的对抗,其实也是对公权利傲慢的回击。
        文心剑胆:我不懂什么概念,只知道案件有主犯,几条人命背后,不必找许多因干扰主犯行凶未果,导致主犯犯罪行为成功实施的替罪羊出来为主犯开脱。
        如果是这样,那么我见有人杀人,扑上去制止,因力气不够大,使杀人者成功杀人,是否我就是救被害者不力,促使凶犯杀人成功的因素?我是否就应当赔偿被害者?而杀人者也可能抱怨我没有能力制止他杀人,导致他背上杀人罪名?
        深之峻:@文心剑胆 兄弟,这是两个概念呢

      本文标题:“杭州保姆案”再掀波澜,辩护律师为何不惜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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