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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由于在幼年遭补习班老师诱奸导致巨大心理创伤,4月27日在自家卧室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房诗琪的初恋乐园》是作者的成名作,也是她的自剖书,书中4个女生的遭遇正是林奕含自身被性侵的经历。
这个折磨、摧毁了她一生的故事,随着她的死亡,一下子引发社会各界巨大关注。5月17日,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初审通过了被视为“狼师条款”的补教法第9条修正草案,包括实名制、外籍老师检附原国良民证。
近两年,儿童遭性侵案件频发,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受害者呈低龄化趋势,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例近三成,熟人犯罪超七成。这些数据、曝光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加强儿童性教育的呼吁。
确实,我国儿童性教育的空白和缺失使得未成年人性意识模糊、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加强关于幼女、男童的性教育,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刻不容缓。但是,当我们深入审视这些事件,如林奕含,我们应该反思的不仅是儿童性教育的问题,还有成年人关于性的态度和观念。社会观念不改变,儿童性侵的悲剧就无法从根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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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即,幼女由于缺乏性行为能力,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法条规定,更在于法的执行和人们对法的敬畏。增强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思维,在儿童性侵案件发生后,才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保护儿童权益。
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实质上是社会力量自身的体现。法律是社会规范中强制性最强的,但也是范围最小的。想要从根本上预防、合理处理未成年性侵、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深入反思我们的社会观念。
在我们的价值世界里,性是一个羞于启齿的话题,即使是儿童性教育受到极大关注的今天,父母对孩子的性教育大多停留在“不许陌生人摸你”、“不可以在妈妈不在的时候脱衣服”的层面,即使是很多大学生关于性的认识、性保护意识仍然稀薄。
因为在传统观念里,性是灰暗、罪恶一般的存在。所以很多家长在知悉孩子遭到猥亵、性侵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害怕被人知道,担心被人知道后孩子和自己会遭人耻笑、抬不起头。
所以即使今天媒体大量曝光关于儿童遭性侵的案例,但事实上未成年性侵的真实情况更为严重。这种极具隐蔽性的犯罪,在传统道德羞耻观的遮掩下悄无声息的潜伏、蔓延在我们身边。
更有甚者,在性侵发生后,不分青红皂白把矛头指向被害女性。“女学生被老师侵犯,一定是女生犯贱、勾引老师”,这种道德大棒也是导致被害人及其家长不敢做声的原因。尤其有的家长自己也有这样的观念,使得很多女孩子在受到伤害后不敢告诉家长、老师,甚至受到来自家庭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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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关于性的认识不会如此扭曲、对女性的态度没有这么苛刻,林奕含也不会如此痛苦。自幼被灌输的道德观念让她在被侵害后陷入自我谴责、自我怀疑、自我否定,这种心理伤害直接演变成抑郁,使得她几度退学,亲情、爱情、对人生的爱和希望被碾压成碎片。她只能泣血而书,在文字里无声地呐喊。
家长只有摆正自己关于性的认识和态度,形成健康的性观念,才能为未成年人性教育形成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才能摆正性侵后的是非判断,在性侵发生后给予未成年人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关爱。“爱是最好的良药”。如果林奕含的父母可以大声地告诉她:发生这样的事并不是你的错,错的是那个施行犯罪的老师。我想她也许会好受一点。
社会舆论是一个无形网,有时那些没有出声的道德评判、那些指指点点的目光,便是刺向受害人心里最致命的一刀。只有社会摆正观念,为认识提供一个健康环境,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性教育、性保护措施,杭州萧山性教育课本才能被家长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
改革开放进行了三十多年,我们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成绩有目共睹,可是社会思想观念却停滞不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仅仅在物质领域站起来是不够的,只有在精神方面也站起来,才是真正地进步和发展。重新发掘对人的认识、端正对性的态度,是我们思想改观的第一步。唯有逐步形成健康合理的社会观念,林奕含这样惨剧才能从根本上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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