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武则天时代,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在当时社会引发了一场大讨论,从草根到庙堂,乃至皇帝,都为此事儿的处理操碎了心,最后还作为典型案例附加进了《唐律》。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一位因公出差,在某地方驿站休息的御史老爷,被驿站里的一位服务生给杀了,该服务生作案后,神情镇定坦然自首,并且主动说明作案动机。
原来御史老爷当年在一个小县里当公安局长的时候,杀了服务生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这么多年来,徐元庆一直处心积虑的等待仇人出现,为父报仇,最后终于得偿所愿,死而无憾了。
唐朝是有法律的,而且初唐对法律还很尊重,如果机械的根据条文,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并不为难,以命偿命,秋后问斩即可。
然而,这事曝光之后,不但民意汹汹,而且朝廷内部对此也是议论纷纷,正所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手刃仇人天经地义。
还有比普通法律更大的权威,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说得明白:
子夏问孔子,该如何对付杀害父母的仇人。
孔子说,睡在草垫子上,以盾为枕,不追求世间的功名利禄,不能与仇人生存在同一个地球上,不管在哪里遇到仇人,都应该立刻上前与之拼命,哪怕赤手空拳没有兵器~~~
原文是:子夏问于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笘,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类似的话在《礼记·曲礼》上也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不反兵就是赤手空拳也别回家拿家伙,撸起袖子直接上),交游之仇,不共国(对于杀害朋友的仇人,不能和他生活在同一城市)。
这么一来,事情就不好办了,天理人情与国法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法律原则并没有错,而且被杀的还是朝廷大员,儒家经典虽然强大,但毕竟和现在中国的宪法一样,属于虚位法,并不适用于具体的司法操作。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唐律的权威何在。
这案子兜兜转转递交到了武则天的手上,武老板思前想后左右为难,杀或不杀各有利弊,最后想了一招折衷的方案,就是先判有罪,然后皇帝下旨特赦。如此一来,似乎天理国法人情都兼顾到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汹涌的民意摆平了,徐元庆也能捡回一条命,至于被杀的御史老爷只能自认倒霉,武老板给他家多发放点抚恤金,也就搞定了,皆大欢喜啊。
但这个时候出现了反对声音,就是写下千古名篇,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陈子昂先生来了。
他说,不可。
杀人偿命和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一样,都是天经地义,不能因为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和谐稳定很重要,但不能以它的名义破坏公正法治和稀泥~~
武老板说,那咋整,你能你办啊?
陈诗人就提了一个怎么看都有点二逼,但仔细一想还蛮合情合理的主意,把徐元庆杀了,这是正国法,再大张旗鼓的表彰一番,比如上上感动中国什么的,以正人心,发扬正能量~~
武老板说,好~~
然后朝廷上下和草根百姓都觉得妥当,即维护了纲纪,又照顾了民意,大家都表示可以接受。
《旧唐书》上是这么记载的,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陈子昂为此写了篇《复仇议》,语气铿锵,神采飞扬,感兴趣的同学们可以去《旧唐书》找这篇文章看看。据说此案作为典型判例,被附加到了唐律的相关条文之后,正式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
事情似乎就这么过去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很快就被其他什么乱七八糟的事儿吸引走了,古今中外都这样,热度只有三分钟。
巴特,一百多年后,这个躺在历史卷宗故纸堆里发霉的案子又发生了神转折。
当时的礼部员外郎柳宗元查档案,看到相关文件,对处理结果大为不满,这么二的方案,居然会被雄才大略的则天皇帝采纳,还满朝文武皆称甚好,这是没有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啊?
此案的本质是什么?柳大人分析如下:
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到底因为什么事情,才被时任公安局长的御史老爷所杀?
如果是因为犯法,所谓以罪受诛,人不怨上。杀了也就杀了,叫伏诛,《周礼》上说,凡杀人符合道义的,亲属不许报仇,谁报仇就杀谁。《春秋公羊传》上说,老子被冤杀,儿子要报仇,老子有罪当死,儿子报仇就会引发接连不断的仇杀,是不符合道义的。
这么一分析,事情就很简单了,如果御史老爷当年是公务行为杀了徐爽,那么徐元庆报仇就该死,没啥好说的。
但如果是冤案或者别的什么私事导致徐爽死亡,那么徐元庆报仇就名正言顺,不但不该杀头,而且应当无罪释放。
而且,国家和法律还应该好好自我检讨,正是因为公权力的缺失,或者因为官场黑暗,以至于徐元庆区区草民,沉冤难雪,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要拼了一条命才能维护自己基本的尊严!!!
《古文观止》里收有柳宗元的全文《驳复仇议》,写得很精彩,千年以下,读来依旧激动人心。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找来看看。
那么,回到现实,用柳宗元的观点来评判一下辱母杀人案。
辱母不是杀父,性质有所不同,但恶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先不纠结于是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从道义上来看,这已经构成了报仇的一个前提条件。
凯迪上有个文章说得好,能做出当着儿子面猥亵凌辱母亲的事来,只能是毫无底线践踏人伦的渣滓,任何时候都死有余辜。无论任何前因后果、债务纠纷,都无法为此难以想象的罪恶行径提供解释和支持。
当然,道义不能替代法律,但法律不是单纯的条文,需要国家机器运行一套严密的执行系统,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现。
问题在于,这套系统是出了故障的,110是干嘛用的,警察出现,见到如此不堪的场景,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之后居然走了,走了,走了~~我觉得整个案件中,警察至少应负30%的责任!
而在此之前几天,于欢一家已经数次找过派出所和市长热线,都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受辱程度一次更甚一次,以至于有网友说,于欢的刀拔得太迟,面对不堪的人渣和冷漠的国家机器,忍辱意味着继续受辱。所以说,于欢在杀人前是寄希望于国家救助的,但国家无动于衷。
最后,关键的行为界定来了,于欢这算不算正当防卫。但其实就《南方周末》报道的内容来看,也很清楚,第一,被杀者的此前的行为不算强奸,也是相当严重的侮辱妇女;第二,于欢母子事实上处于被挟持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非法拘禁;第三,警察转身已走,以前两天的经验看,会有新一波更恶劣的凌辱到来。so,拔刀杀人应属防卫,并无不妥。
我不是法律专业,不好用当下的专业法律术语来评判济南法院的判决,对事件的具体了解,都是来自网络,但我觉得二审法官真的应该好好学习一千年前,柳宗元的《驳复仇议》。
作为结尾,转帖王路正话反说的于欢七大错,我表示基本同意。
1、只杀了催债的杜志浩,没有杀背后指使的吴学占,甚至没能动吴学占一根汗毛。这是第一个错。
2、催债现场有11人,于欢捅了4个,剩下7个没捅。这是第二个错。
3、2016年4月13日,母亲已经遭受被按到马桶的侮辱,于欢没有行动,次日,母亲遭受更大的侮辱,于欢才行动。这是第三个错。
4、2016年4月14日,于欢和母亲被困在财务室,母亲遭受侮辱,于欢有所反抗,挨了一巴掌,没再行动,直到拿起刀才行动。这是第四个错。
5、杜志浩被捅后说,“这小子玩真的来。” 一开始没让杜志浩清楚自己敢杀人,没有威慑住他。这是第五个错。
6、在逼债开始后,侮辱发生前,于欢没有把母亲安排到安全的地方,又和母亲去公司,暴露在危险中。这是第六个错。
7、在前一天发生过侮辱的情况下,第二天陪母亲去公司,身上没有备好防范工具,以至在侮辱下束手无策。这是第七个错。
插几句题外话。
第一,在儒家伦理里面,父子大于君臣,忠孝不能两全,舍忠而全孝也,没家要国何用,只有在专制的政权体系下,国才是高于一切的存在。
第二,无论多艰难,千万别碰高利贷,宁可贷款欠银行,或上法院老赖榜,再痛苦都会熬出头,碰了高利贷只有一条死路。
第三,中国司法并没有不堪到无可救药,至少还留了于欢一条命在,后续尚有反转余地。
ps:徐元庆案的来龙去脉,我是从《春秋大义》中看来的,如有史实错误,全赖熊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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