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读书哲思古代文化
《立法理论》关于功利主义的法学理论

《立法理论》关于功利主义的法学理论

作者: 眷念太阳的鱼 | 来源:发表于2017-05-14 10:43 被阅读165次

      美国名作家马克吐温说:“真实比虚构更陌生”。在传统印象中,提起“功利主义”,多半会当成一个贬义词,并将其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划上约等号,那么真实的“功利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呢?通过边沁的《立法理论》一书将会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一、作者介绍与背景分析

      边沁,全名吉米·边沁,是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作者,同时也是一名法学家、伦理学家、经济学家,他家庭优越出生与伦敦的一个富有的律师家庭,是一位少年天才,12岁时便进去牛津大学皇后学院学习法律,比起繁忙而充实的法律工作,他更加迷恋抽象枯燥的法理学,他立志于英国法律事业,试图找到变革的思想武器,并为之付出毕业精力。其代表作 《立法理论》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及其立法思想,标志着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体系的正式形成,同时奠定了他著名法学家的地位。

      当然其功利主义的产生与他所生活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同时也有其深厚的思想渊源,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下面笔者讲从三个方面面进行分析:

    1  .时代变革

      诚如,马克思所言:“推动哲学家们前进的,绝不像某些人所想像的只是纯粹的思想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进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念的产生与当时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边沁生活的时代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一方面,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通过“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在这一政治制度下,“圈地运动的”开展进一步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财富,也为社会上带来了大量无产者。同时,工业革命的兴起是生产力由手工生产向机器大生产转变,海外贸易与殖民扩张也在不断扩展,商业经济生产模式在潜移默化中发展起来。

      在与封建贵族的较量中,工业资产阶级逐渐占据社会主导地位,除了在经济、政治上的优势,他们还需要在思想上确立控制地位,为此工业资产阶级开始寻找一种能够满足其进行统治和维护利益的新的思想“武器”:在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等资产阶级先导法学理念已经不在适应工业资产阶级新的需要,倡导功效性、实用性的功利主义登上了历史舞台。

    2. 思想变革

     工业革命为边沁的法学理论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一个学说的产生还需要理论的支持,“理论是思考的根本”,边沁的理论也不例外。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在西方兴盛一时,为摆脱中世纪黑暗的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和思想的禁锢,推动萌芽中的商业贸易和契约精神发展,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创立了“三个自然”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把自然法看作人类理性解决的表现,人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为争取人的平等、自由和理性以及新型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和维护作出重大贡献,18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政权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框架,人们不再局限于关注只有依靠自然法才能获得正当性基础的法律是什么,或是法律应当如何服从与自然法,而是开始探究法律本身是什么样,把目光聚焦到对法和法律制度现状实实在在的分析上,以及如何制定一部具有功用型的法律切实的治理国家。

      18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始走向衰败,这边沁为先驱的法学家率先出现,以分析学为基础对自然法和契约论展开批判,建立一套新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试图探寻不同于自然权利的权利体系。

    3. 理论来源

      任何理论都有其思想渊源,边沁的理论思想来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其主张的“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在伊壁鸠鲁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时常所提到的善,人们任何行为的出发点都是来自于这一善的标准。”伊壁鸠鲁还将快乐主转换成一个评价标准,用该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和以人们自身利益的需要而被制定出来的,而人们自身利益的需求正是源于人的本性追求。这与边沁的“苦乐主义”原理具有相似性。

      到了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爱尔维修认为人的本性在于趋乐避苦,人们所有行为的唯一目标都是出于人类的这一本性,他认为:"利益永远是真正和明智的唯一判断者,无论是在道德问题或认识问题上,都只是利益主宰我们的一切判断。"善与恶的划分要根据快乐的得失判断这与边沁立法理论中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学说提供了唯物主义哲学基础。

      除此之外,贝卡利亚的刑罚学说等也为边沁的法学理论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 有关内容及其自我分析

      作为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和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建立了一套丰富的思想体系,提出了“痛苦”和“快乐”作为判断尺度,力求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直至今日仍具有借鉴意义和值得去思考和批判的地方,同时在《立法理论》一书中,还可以看出边沁对自然权利的批敕,以及对法律的推崇及其对生态问题的重视;还有对女性意识的关注,下面我将从4各方面结合自己的总结分析进行阐述:

    1.功利主义及其价值

      在边沁的理论体系中,功利是所有社会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功利原则是其基本原则。正如他在《立法理论》一书开篇所写道:“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主义应该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P1而他这一原理是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创建的,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结原因。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行为和思考都是受其支配。并且他从分析学出发,试图以“科学”的方式区分不同程度的痛苦和快乐,并将两者进行度量,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快乐等于善,痛苦等于恶。而立法者所要做的便是“增加快乐防止痛苦。”P42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边沁采用了一种较为科学的方式对苦乐进行计算,可以提供客观上可测的一些依据,同时也可以运用与一些预测和选择,但是所谓的“痛苦”和“快乐”应该如何定义和区分将其作为”善恶”的标准实在是过于片面,正如王小波所说:“ 假如人生活在一种不能抗拒的痛苦中,就会把这种痛苦看作幸福。假如你是一只猪,生活在暗无天日的猪圈里,就会把在吃猪食看作极大的幸福,因此忘掉早晚要挨一刀。所以猪的记性是被逼成这样子的,不能说是天生的不好”。所以笔者认为快乐和痛苦是难以用一个衡量标准去加以区分的。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事物的度,是质和量的统一。”而边沁的“苦乐”原理只注意了“量”的叠加而忽视了“质”的存在。

      当然这种“苦乐”的区分法在当今时代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在颇受争议的安乐死问题上,功利主义的“快乐”原则显示出其独特的价值。以“功利主义原则”进行推论:生存的价值在于快乐的感受,而患有疾病则会给人造成极大的痛苦,而且也会为家人带来痛苦。在《立法理论》一书中,边沁指出:“在没有经过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于自然的一般过程自动产生的痛苦和快乐构成了自然的或生理的强制。”P37,而这种“强制”是“唯一 一直再起作用的","不可改变的强制"P39。当一位极度痛苦且没有任何康复希望的人提出安乐死要求时,如果加以拒绝之后对于任何人都不会带来益处,而是继续对病人及造成痛苦,其家人因为看不到希望而造成的痛苦也在不断强化。如果有一位病人提出这种要求时,应该允许其安乐死。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伦理要求,但是与任凭其死亡的消极不作为的方式相比,功利主义所采用的这种较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协助其死亡,还是有一定值得肯定的地方,”同意医生拥有对自愿安乐死者协助的权利,只要这种安乐死要求合乎病人的主观意志与客观状态“(论文引用)在符合一定法律制度下这应该可以被允许的,而这一构想在当今社会已在美国的一些州和加拿大等国家、地区通过合法法案得以实现。

    2.幸福和道德的困惑

      在“苦乐”原理基础上,边沁对所倡导的“功利主义”提出了“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普遍原则,"法律应该与功利原则一致"p185,政府制定法律部的唯一目标在于“共同体的最大的幸福”p119,在边沁看立法者,应该为社会的幸福为目的,而“幸福”是由“生计、富裕、平等、安全”构成,其中“安全”是最主要的目标是,"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全"p135,而在安全原则中,他特别强调个人利益,在他看来公共利益不过是所有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是为唯一真实的利益”。从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出边沁看到了个人利益的价值,并且肯定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来得到“幸福”。在他所处的时代,诸观点对于解放神学宗教的束缚,以科学的体系和制度肯定人的价值和欲望具有进步意义,即便到了今天,在经济全球化之下,这种观点对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获得社会承认也有一定很的借鉴意义。不然也不会有现代作家提出:她喜欢这种“功利”的世界的看法——因为在这种世界肯定个人的努力,承认了个人的价值,只要不断努力奋斗,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的认可。

      但是简单把社会利益看作个人利益的相加,没有看到两者的不同以及冲突,用“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代替“社会利益”来达到功利和私利统一,忽视“道德”这本身的独特存在,这样的 “幸福”带来的是会两者的困扰。其实质是把“人”看作其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忽视了人本身:只是追求某些人的"幸福",而利用他人,这是不正确的。正如康德对“功利主义”原则的批判:”只促进自己的幸福,这直接来说永远也不可能是义务,更不可能是一切义务的准则。”p127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这种“追求最大数的幸福”看似乎尊重了人类自身,但是其做事的理由是工具性,把当做手段加以利用,即使其通过一系列计算可以得出效果的最大化,但是它没有真正把人视为人本身。其走向一种病态带来的社会现实却是:以自己的利益主张而侵害与剥夺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强加于弱势文化等等,为“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而造成的真实案例还在不断发生。

      以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为例,其反犹太主义不也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吗?当时居住在德国的犹太人在希特勒执政前约占德国人口总数的1%。但是,犹太人在德国各行业却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尤犹太人不仅善于经商办厂、拥有巨资,掌握了不少的财富。而且在文化科学领域,不少著名的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知名人士,也都是犹太出身。希特勒对犹太人在德国社会各界的地位和影响,特别是犹太人在德国经济领域的势力极端仇视。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希特勒曾说道:“他们的经济关系,差不多包括了整个帝国的全部真正的伟大企业,差不多完全在其掌握之中,凡是主要的专家和职员,多是属于他们的。国外的贸易完全是由他们经营的。…如果德国再衰落的话,对总揽国际金融的犹太人是有利的。犹太人的用意,那是十分明显的,就是想要德国赤化,就是摧毁德国民族的智力,并竭力借犹太人所操纵的世界金融,来摧残德国劳工的势力,作为扩张犹太政府世界计划的第一步。”有鉴于此,希特勒便千方百计把犹太势力从德国社会各界排挤出去。

      希特勒上台以后曾经做过这样的论断:德国4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要养活6200万人口,平均36万人占有1平方公里土地。那么,应如何解决德国生存空间的狭小问题哪?在希特勒看来,不能借助于向外移民,移民会使优等种族受损;也不能靠限制生育或堕胎,限制生育或堕胎会夺走健康儿童的生命,会培养起疾病缠身和蜕化的一代;提高国内粮食产量或进口粮食,均非长久之计。那么,唯一的出路便是实行对外扩张,必须依靠“剑”的威力去夺取“生存空间”。于是,希特勒便把夺取生存空间和肉体上消灭犹太人结合起来。他说民族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以发动流血的侵略战争来保证日耳曼民族在地球应获得的领土。

      当然我们也不难发现其所谓的为了“日耳曼民族”的利益,不过是其想建立独裁专政的一个借口,其真实目的是利用这些看似“正义”的理由蛊惑群众,为达到自己的私欲而服务。而这种行为显然是完全违背人道主义道德的。虽然希特勒及其法西斯主义已经被订上了历史的“耻辱架”,但是发人深醒的是它真的已经远离了我们了吗?牺牲一部人来换取所谓的“最多数人的辛福”是否符合道义,每个人心中的衡量尺度各有不同,所谓的“幸福”与“道德”的困惑在今天仍然萦绕在我们的心中。

    3.对自然权利反驳与法律和生态意识

      自然法学派思想家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平等地享有自然的权利,自然权利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天赋的权利。而国家的权利和权威则是建立在被转移出的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集合之上。但在《立法理论》中,边沁自然主法学进行了一系列否定,在他看来:"并不存在什么自然所有权这回事。“P138。人生下来就肯定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控制,孩子受到父母的控制,学生受到老师的控制,所有人受到法律控制,只有这样人才能存活,社会才能发展,而所谓的权利必须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是权利的来源。法律是强加与公民的义务,它调整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是其目的仍旧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

      一方面,从边沁的这些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效用的重视,他看到并指出了自然权利所存在的弊端:其理论来源的漏洞,对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的忽视等等。边沁将立法提升到了理性、科学的层面,将权利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拒绝一切形而上学的假定和推演,即便是在当代其对法律权威的重视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仍然具有很大的指向意义。而另一方面,其对道德权利的忽视是具有缺陷的,由于前文已有一定叙述,在这里不再做过多叙述。

      同时从书中,也可以看出边沁的生态环境意识,这是非常难得的一点:在书中,在看待“未被占有的土地上捕猎的自然权”中,他认为如果不对捕猎的自由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在人口稠密的国家,野生动物将会比其繁殖速度更快的速度毁灭。如果允许自由捕猎,作为捕猎目标的动物将会明显减少,甚至会灭绝。“P202。当时英国正处与工业革命不断进展的时期,后来我们所了解的除了工业革命带来的辉煌成就,还有其带来的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英国在造就“英国奇迹”的同时也成为了“雾都”,边沁能在一个经济快速转型的时代,从“功利主义”出发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值得去肯定,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如果只是片面运用“功利主义”理论发展经济其带来也会是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失衡。“可持续发展之路”仍然值得我们去探索。

    4.女性权利的关注与意识

      从边沁的一书中,还可以看出其对女性意识的关注,特别是对婚姻制度的研究,当然这也需要以他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为依托,如同他在婚姻一章的开篇所引用的诗句一样:

    当他们搭起茅屋,制成皮革,升起火堆

    女人与男人走到一起,成为一体,

    当夫妻之间纯洁的快乐

    为人们所知,和看到来自他们自己的后代。

    最初的人类开始变得温和。

      边沁肯定婚姻带给女性的价值,使其"脱离了最无情最卑贱的奴役状态“,“使人的目光延伸到未来”,P261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边沁对待“离婚”问题的看法,他根据“功力主义”原则,他认为应婚姻应该是可解体的,女性拥有结束结束一段“不幸”婚姻的权利,正如他在书中的表述:“一桩给予男人的只是快乐的结合,对于女人来说却是痛苦的开始。”P261“生活在一个你痛恨的人的永远权威之下,本身就是一种奴隶的状态”P271而在当时的英国社会,对于男人来说”婚姻是充分地和平地满足其最急切爱的愿望的唯一手段“P271,而对女性来说却有可能”剥夺其婚姻的快乐“。

      18世纪的英国的婚姻家庭法受到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较深,奉行着”绝对夫权“、”一夫一妻“、”永不离异“的三大基本原则,丈夫在家庭生活中有着绝对的权威,妻子则处于从属地位,垄断婚姻的教会法院仍然把”离异“视为对上帝的不进严格禁止。当时英国还没有关于离婚的成文法,国家法认可两种合法的离婚方式:教会法院司法分居和国会独立法案离婚,然而这两种离婚方式程序繁杂、费用昂贵,一桩普通的离婚案平均要花费1000磅到1500磅这对穷人来说是无法承受的,不过是特权阶层的又一特权,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合法离婚遥不可及。且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由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很难获得批准。

      边沁在书中也成表示“似乎有理由认为,终生的婚姻乃是最自然的婚姻”,但是离婚也应该是获得许可的,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对离婚的反对意见,边沁也一一进行了反驳,其所围绕的论点虽仍旧离不开“功利主义”原则的支撑,但是从个人感情、经济利益、家庭教育等方面展开论述至今仍具备说服力,而且边沁抨击了社会舆论对夫妻双方的双重标准,给予男性在道德上的宽容而留给女性的则是道德上的压制,他还注意到了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女性的关注与保护,以及女性在继承法中也因获得同等的权利……

      当然不可否认边沁的“女性意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他把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弱肉强食关系,认为“妻子应该服从与丈夫的意志,同时保留向法院上诉的权利。”P278认为女性应该服从与丈夫的强权这种观点当今看来是否定了女性自身的自我意识,但这也和边沁所生活的时代,以及他所秉持的“功力主义”信条有关。

      值得褒奖的是,即使在女权主义不流行的情况下,边沁依然意识道了他那个时代男女之间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的现象,并试图通过法律的建构改变这一状况,他认为通过法律改变社会,使得社会上的一些条件变得对女性更有利,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才会渐渐消失。以后许多现代国家都通过法律的制定将“男女平等”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从制度层面给予女性平等地位。

      边沁作为18世纪的法学家、哲学家能看到女性的权利与意识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措施,实在值得肯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些思想先驱的存在,才为后来的思想家和女性自身为继续争取妇女自身的权利,改变“男尊女卑”的情况而不断奋斗。

    三、自我感悟

      “不读书,不知天高地厚,安然自得;一开卷,方叹学海浩瀚,学无止境”。读完边沁《立法理论》一书后,给予我许多启发和感悟,在这里主要选取其中几点进行阐述:

      在这本书中边沁对措辞的使用十分考究,他自己似乎也存在某种困惑,想用以一些即专业又清晰明白的语言解释一些法律概念,颇有几分 “如履薄冰”之感。如其对“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反复的解释,“权利和义务,虽然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和相反的;但就其起源来说却是同时的,就起存在来说是不可分割的。就事物本质来说,法律不可能授予某人一项利益,而不同时在另一个人身上施加某些负担;或者换句话说,要创造对某人有利的一种权利,只能通过创造 一种要求另一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的 方式。“P117边沁想改变的不只是法律体系的重构,还有法律语言的重构,是其变得更加科学、精准化,其雄心实在令人感慨。但是鉴于作者自身对语言学的了解实在欠缺,暂时不继续阐述,需要再次通过阅读其他书目再做补充。

      而读完此书带给我最大的感慨的莫过同一东西方差距带来的巨大震撼——边沁在这本书出版的时候是1789年,在这一年乔治.华盛顿当选为美国总统,法国人民攻占了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爆发,并且在这年通过了《人权宣言》……西方世界正面临这一场全方位的转型。而此时的我国正处去大清王朝的统治之下,封建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当边沁等一系列法学家开始重新审视这个社会,打算重新构建国家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的大清王朝却还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中沉睡。

      这一时机我国虽然处于最为鼎盛的“康乾盛世”但是许多社会问题已经露出冰山一角。在边沁的这本著作出版的不到30年前,大清王朝曾出现了一次席卷全国的“叫魂”案件,在这场案件中皇帝利用至高无上的王权对官僚体系进行整饬、官员利用权利对百姓屈打成招,百姓对法律意识的淡泊使得其只能成为牺牲品………当西方社会开始普及“君权应当受到限制监督”、“皇权是由人民赋予”等等概念时,中国仍然信仰着”皇权至上”皇帝对司法占有独断性,叫魂案中表现出的 “统摄性皇权”没有受到独立公共舆论的监督也没有保证权力分工的内部平衡,司法权中的核心中立性无从谈起,维护人民的利益更是无法体现。

      当边沁所倡导《立法理论》中提出“政府应该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女性应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财产权”、“防御授权者滥用职权”提出相关措施,而我国的《大清立律》中却还在强调满清贵族更高等的地位,增添了一法外酷刑,如“刺字及凌迟、枭首、戮尸”等等,官员滥用权利更是司空见惯……当西方法治观念以经逐渐由上层扩散到重下层,我国对法律解释权和制定权仍然掌握在当权人手中。

      生产力的差距固然让人觉得可怕,其背后所掩盖的各种细节在一点一点揭晓后更是让人不寒而栗。当西方在已经试图以新的“法治”建立新社会准则时,我国仍然在以“人治”替代“法治”,我们和西方的差距究竟还存在哪些地方?历史的深处留下的是一种说不清楚的悲怆。

      半个世纪后英国的坚船利炮终于让惊醒“天朝上国”的梦,随后一百多年里中国的经历与变革实在是太多太多。对法律制度的构建也是在变革的社会中不断提出建设、再提出再建设。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实力快速发展,现今我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其实力已经让整个西方不容小觑。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人民的法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政府开始重视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把民主法治提上日程………但是每年关于各种各样的刑事、民事纠纷,带来的社会舆论所暴露出的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依旧是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那么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往何方?我必将拭目以待、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立法理论》关于功利主义的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oxqx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