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王夫人逐出金钏,金钏投井自尽,究竟算不算是“威逼人致死”呢?回答这个问题还要再次回到清代法律中去。古代良贱有别,所谓贱民,指的是身份低于普通百姓,法律上没有完全的人格与自由的一个阶层。
按照清代法律,奴婢与倡优、皂隶均属“贱民”。金钏是贾府的奴婢,就是“贱民”。雍正二年所定的“八旗殴死家仆处分之例”,本意是要在过去的法律的基础上提升家仆的一些“权益”,本着保护家仆生命安全的原则修订过的法律,可是仍然有这样的条款:“凡旗下奴仆违反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例不论”。
由此可见,奴婢的自杀不能等同于良人之间的威逼致死。金钏与宝玉的调笑,也许在现代人眼里不算什么,可是在当时的背景之下,却是有伤风化的。王夫人生平最嫌轻佻浮浪之人,金钏却“行此无耻之事”,就有了“违犯教令罪”之嫌。王夫人“气忿不过”,“打了一下,骂了两句”,撵出去,完全可以视作“依法决罚”;金钏因此自杀,很难说是“威逼致人死”。可见,王夫人要负的法律责任很轻,甚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她为何还是会不安呢?因为她害怕有损声誉:贾府的声誉与宝玉的声誉,对她来说都很重要。也正是因此,她在宝钗面前没有说撵出金钏的真实原因,说到底,就是为了保护宝玉。
那么,贾宝玉对金钏之死是否要负责呢?几乎可以肯定地说,金钏之死,宝玉有责任。虽然宝玉对金钏谈不上“因奸、盗威逼人致死”,但是金钏之死的确是源于宝玉的浪荡无形。宝玉对青春少女有一种天然的偏爱甚至崇拜,对姊妹们非常尊重,这是他的优点;可是另一方面,他对丫鬟们虽也有同情和平等对待的思想,到底会有吃丫鬟嘴上胭脂之类的荒诞之举。
宝玉惧怕严父,如同避猫鼠一般,在王夫人面前却放肆得多了。那天,趁王夫人午睡来撩拨金钏,摘她的耳坠子,给她往嘴里送香雪润津丹,还“上来便拉着手”,“有些恋恋不舍”。这场调笑,宝玉是主动方。可是待王夫人醒来发怒,责罚金钏之时,却“一溜烟去了”。王夫人溺爱宝玉,便是发怒也将怒火倾泻在金钏身上:“下作小娼妇!好好的爷们都叫你教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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