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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没有辩护人的缺席审判?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没有辩护人的缺席审判?

作者: 刑部员外 | 来源:发表于2019-03-22 21:19 被阅读26次

    之前起诉了一起案件,比较敏感,但开庭比较顺利。听说法院内部就这起案件召开审委会,检察长不仅要列席,还要带上公诉人一起列席。据说是法院要变更罪名,对个别被告人的罪行重新认定,所以检察长要求办案人一起去列席。

    刑事案件开庭,除了几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之外,都必须要求被告人到庭,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当下,还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后查明事实,当庭或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在形式上和辩护人是平等的,只是职责不同,所有要出示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所有的观点都应当在法庭上表达。而现在法院内部的审委会上检察机关列席,检察机关在审委会上所主张的一切对于辩护人、被告人来说都无从得知,无从申辩。这就好比是说好了四个人在场一起把一件事要定了,四个人都表示没有问题。但有两个人转身就凑到一起,一起商量着把事情决定了,而且这两个人还各自肩负使命的,一方要求中立,一方要求积极追诉。

    不知道这算不算我国的司法特色,在庭审走过场的现在,这种法院内部决定案件结果的会议却对检察机关开放,不对辩护人开放。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司法不独立的原因,有检察机关自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原因。

    政治体制过于宏大,不是底层人们可以妄议的,故在此不展开。司法不独立也是现实情况,不需要花费笔墨长篇大论。所以我只能说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情了。

    宪法当中,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逮捕、起诉职能。实践当中,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有一句固定用语:我受某某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些都说明了检察机关的双重职责,追诉犯罪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只是诉讼参与方之一,然而这个诉讼参与方却可以对法庭的程序与实体内容进行监督。在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还没转隶的时候,公诉人所代表的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时候,发生过将法官送进看守所的事情。

    即便是现在检察机关依然保留着14项职务犯罪侦查权,理论上说仍旧可以做到上述的事情。

    诉讼参与方充当法律监督者的法理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始终让人想不通。诉讼参与方本身就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如何保证履行监督职责的时候客观公正呢,谁来确保诉讼参与方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这种监督的权力?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没有法理依据,审委会系法院内部不公开会议,是讨论决定案件结果的会议。难道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包括对案件结果的监督还包括产生案件结果的过程,如果这种过程是法官的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请问如何监督。

    所以所谓的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仅限于案件结果和公开的庭审,而不包括决定案件结果的过程。更不能将列席审委会变成司法系统的内部缺席审判,这样对被告人、辩护人就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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