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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开会,公司可以不付加班费吗?

下班时间开会,公司可以不付加班费吗?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9-21 15:10 被阅读0次

    9月初多家媒体报道:公司下班前开例会,有员工提前离开会议室被罚2000元,公司称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引发网友热议。本期聊聊公司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和公司相关人员。当事人范某称 8月29号下午5点公司开例会,到7点左右办公室几近无人,以为是会议结束了自己就走了,随后公司人事在企业微信群发布了处罚通报。范某表示自己正常上下班(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6点),没有违反规定,拒绝接受通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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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人事则回应称,公司安排的培训及例会,员工如超出工作时间,可以按加班处理,但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否则视为旷工。

    在和公司的后续沟通中,范某指出,超出上班时间的18点到20点如何处理?公司总经理陈某称,公司没有加班费,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并表示超过20点可以补休

    范某告诉记者,公司随后通知限9月15日前搬出宿舍,入职时人事和面试人员均表示公司包住宿,怀疑遭到公司蓄意报复。

    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告诉记者,没有对该员工任何处罚,员工宿舍不是每个员工的福利,公司只针对优秀员工给予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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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记者采访范某和公司相关人员的信息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执行劳动法方面有以下问题:

    一、公司的加班操作不合法。

    一是“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否则视为旷工”,违背了与劳动者协商原则,违反了劳动法“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规定。

    二是“公司没有加班费,超过工作时间就是绩效考核,超过20点可以补休”,加班工资支付不合法。公司安排的培训或者例会,如超出工作时间,应按本人月工资的150%计算支付加班工资,只有双休日加班在一定时间内(江苏规定6个月)可安排补休,如果不安排补休,按本人月工资的200%计算支付加班工资。

    该单位总经理陈某的意思:开例会的18点到20点之间超出上班时间,属于绩效考核时间,即参会对象按时正点参加没有加班费,未按时正点参加的在绩效考核工资中处罚。

    二、规章制度制订不合法。

    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规定部分显然违反劳动法,制订的程序可能未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确定,是公司单方面规定。

    三、罚金2000元不合理。

    即是劳动者有过错,违反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20%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选择性适用规章制度或者恶意适用,具有报复性。

    入职时承诺的包住宿,且一直住着,当员工曝光单位的不当行为之后,在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就限期搬出宿舍,有报复嫌疑。按照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以前是优秀员工,现在不是了,选择性适用单位规定。

    如果单位以处罚通报中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随时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希望单位的管理者好好补习劳动法知识,做个懂法守法的经营者,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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