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童贯——生前生后皆骂名(25)
(二十六)从王安石变法看是他“忠臣”还是“奸臣”1——富国之法
王安石太出名了,一次“改革变法”之举,惹得当世后世对他的谈论纷争不休,其名气甚至盖过了宋朝的皇帝。讨论者,或是偏激者指责北宋的灭亡始作俑者就是王荆公;亦或是从梁任公之后为其平反,大肆褒奖;更有当下者论其从各个角度对此人深度剖析,以求其证据说明《宋史》把他纳入奸臣范畴属于误判之举。那么,他到底是忠还是奸,本章就从变法一事细谈,还你一个最真实的王荆公,也给你一个真实的北宋全景。

嘉佑三年(1058年),继范仲淹为首组织的“庆历变法”失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朝廷内外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王安石进京述职,带着他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上奏仁宗皇帝,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以求实施变法之大任,遭到了仁宗拒绝。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国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现有法度”,并勉励皇帝效法尧舜,简明法制。此时的皇帝是非常崇拜王安石的神宗皇帝,于是乎,借着天下最牛的皇权背景,为了改变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的局面,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举国上下风风火火掀起了改革变法浪潮。
富国之法:
(1)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百姓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
(1贯折合当下人民币=350元,算法见无法掀起波澜的“宋宦”(12)一章),末等户1贯。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以此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从客观现状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发展农业。
弊端1: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的政绩搭上了青苗法实施的效果,因此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同时进行抑配、催款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
弊端2:借贷需要十户为一担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没有偿还的保障,而上户则不需要借贷。这种上户保下户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证下户借贷能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由于上户不需要、不愿借贷所以出现了抑配(强行摊派)现象。另外,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最终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由于愚昧、无力偿还,深陷债务危机。因此有些地方官为了避免下户无法偿还,仅将青苗钱贷给上户,违背了赈济目的。(借贷担保双放方矛盾)
弊端3:青苗钱在放贷和收贷的时间安排上不合理。由于青苗钱分两次发放,导致了收息和贷款时间重合的现象出现(刚刚放另一半款就要归还上次一半的借贷,比当下的循环贷都更狠),民众不但没能获得借贷的好处,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债务之中。
弊端4: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差异,青苗法在不同地区的推行也受此影响。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青苗法推行较为便利。而如边境等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青苗法则缺少了推行的经济条件,出现了无法推行的现象。加之与官员政绩挂钩,搞得北方地区的官员叫苦不已。
弊端5:而在催纳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贷时不考虑对象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败,通过拖延期限来牟取私利。所以导致许多贫者到期没法偿还借债,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也因此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不得不求助于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有抑制兼并而且加剧了兼并。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弊端: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3)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4)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弊端: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5)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弊端:市易法一方面打击了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神宗死后据统计当时商人所欠的市易钱,仅利息即达921万贯;
如《续资治通鉴》载
:“置市易司强市榷取,坐列贩卖。增商税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贾始困矣;又立赊贷之法,诱不肖子弟破其家。”
市易法之弊,连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泽人魏泽宗都“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6)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弊端:均输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未能发挥设想的作用。
这几个法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都是标准的“经济法”。其中,免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的方法在历朝历代大都有一定程度的涉及,即通过土地核查和劳役整理来增加税收。但是,青苗法、均输法和市易法则在整个古代社会都是极其罕见的,站在现在的经济角度看,实际上让政府进入市场,通过一系列经济干预政策,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增加社会财富。
从王石变法的初衷来看,“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是其主要目的。
但是王安石的思想超前得让人有一种他是在商品经济社会时代穿越回去的人,青苗法一则的实施性放在农业社会来看,不可能有能力以合适的方式来高效完成这个超时代的经济调节任务。
当远大的理想放在不合事宜的社会中去运作,其造成的弊远远大于利。同时,不成熟的信贷模式更是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这种在实施过程中变相了”加赋“方式,使得原本一无所有的百姓变成了债台高筑的”老赖“。
利用此法的奸臣,与民争利,天下悠悠之口怨声载道,纵使王安石没有像蔡京等人一样直接作出残害百姓,贪婪奢侈的 行为,但是他是蔡京等人的提携者,是各项变法的倡导人,一场赌博带来的输局,这个责任他必须得承担,宋时百姓骂他是“奸臣”倒是便宜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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