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消息:无关联信息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任免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南英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二、免去杜万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李勇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四、任命黄永维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五、任命杨立初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六、任命李健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七、任命罗智勇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八、任命董华(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九、免去金剑锋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免去党建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一、免去虞政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十二、任命李盛烨、冯姗(女)、曲晶晶(女)、杨辉辉、肖凤(女)、何东青(女)、翁彤彦(女)、贾伟、刘琳琳(女)、王婷婷(女)、刘艾涛、李加玺、张建英(女)、张剑、章晓瑜(女)、王珅(女)、张眉(女)、吴蓉(女)、佟姝(女)、仝蕾(女)、李绍华、杨军、夏建勇、邵长茂、邱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三、免去吴少军、胡伟新、席建华、韩玫(女)、孙延平(女)、王季君、聂洪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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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消息:第24条婚规的废止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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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消息:再审纠错的开始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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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后语:公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社会必然要付出相应代价。
公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有两种情况:一是机制本身有问题,即公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难以形成科学、合理及公允的决策;二是在理念上存在问题,即公权力运行者缺乏法治理念,习惯于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名破坏法治原则和规定。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然而,历史往往是惊人的相似,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在同样的地方犯同样的错误。因而,我们寄希望于,在当下及以后的时代,我们应当对得起曾经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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