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企业的一般培训费和专项培训费区别;服务期的概念、约定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让你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心中有数。
【案情概要】
2020年5月15日,邱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邱某为该公司初级早教老师。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邱某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邱某等人培训,为邱某负担培训费、住宿费4900余元。
2020年9月,邱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邱某赔偿培训费。某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邱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为“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教育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邱某,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判决:驳回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1、《劳动法》明确: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提取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江苏是2.5%)的职业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由单位承担。故本案中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岗前培训费,得不到支持。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教育培训不能混淆。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是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经费之外的,专项用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培训期间职工的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险费。
(2)、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要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举例】:
某单位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派王二去国外公司培训学习全程的操作使用,发生有凭证的培训费用45000元,回来后与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必须在该单位服务满5年。如果王二在工作二年后主动离职,则要支付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27000元(45000元/5年*3年)。
(4)、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约定,遵守两点:一是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如果单位要求服务期过长,分摊到每年或每月的培训费用少,则后期违约成本低,还是留不住员工;二是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单位要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专项培训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延伸思考】:
本案如果是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按照法院判决驳回的理由: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员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详见:《这样炒老板鱿鱼,还有经济补偿金(中)》第二部分】,那么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也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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