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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辉东《论语史鉴》4.23律师的祖师爷——邓析

赖辉东《论语史鉴》4.23律师的祖师爷——邓析

作者: 冬晖 | 来源:发表于2021-10-01 21:58 被阅读0次

    第23章

          子曰:“以约失之者鲜矣!”

    约:缠束也。形声字,从糸、勺声。”勹(bāo,即包)中有实是“勺”之范式。糸、勺两范式叠加,意为用糸缠束“勹”中之实。如《诗·小雅·斯干》:“约之阁阁。”又如《仪礼·既夕礼》:“约绥约辔。”

          约延伸指约束、束缚,如《周礼·司约》:“言语之约束也。”又如《论语》:“约我以礼。”李商隐的《又效江南曲》:“扫黛开宮额,裁裙约楚腰”。

          约也指盟约、相期的诺言,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负约不偿城。”

          约也指少、省减、简约、节约等,如唐· 韩愈《原毁》:“待人也轻以约。”

          约也指简约、简要,如《文史通义》:“博而不杂,约而不漏。”

          约也指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如:立约、条约、契约。也指官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如:约法、民约、公约等。又如明· 宋濂《送东阳马生序》:“不敢稍逾约。”

          约也引申指“事先说定”。如:约见、约会。

          约也指置办;配备,如:约车(备车)。

          约也指估量,如大约、约等于,又如明· 魏学洢《核舟记》:“长约八分有奇。”

          人们常用“绰约”形容女子姿态柔美的样子。

          约也是一中华稀有姓氏,《韩非子》有云:“古贤人约续”,约姓为约续之后,东汉经学家马融有妾约氏。

    失:纵也!从手乙声,在手而乙(逸)去是失之范式。失的本义就是手未抓牢而丢落、丢。如:遗失、坐失良机、收复失地、流离失所等。又如《易·晋》:“失得勿恤。”

          引申指“没有掌握住”。如:失言、失职、失调(tiáo )、失身。又如《礼记·表记》:“君子不失足于人。”《周礼·师氏》:“掌国中失之事”。注:“失,失礼者也。”

          失也引申指“错误”。如:失误、失策、过失、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又如《孟子·梁惠王上》:“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失也指改变常态:如惊慌失色。也指违背:如失约、失信。又如《三国演义》:“丞相何故失惊?”

          失也指不满足,没有达到欲望或者愿望:如失望、失意。

          失也指迷失,如王勃的《滕王阁序》:“关山难越,谁悲失路之人?”

          失也指曾经有,现在没了,如失明、失聪、失业等。

          失也通佚,放荡、放纵的意思,如《管子·立政》:“德薄而位尊者谓之失。”又如《国语·周语下》:“虞于湛乐,淫失其身。”

    全文理解为:

          孔子说:一个遵守规则的人,会出现失误是很少的。

          关于本文的解读,西汉大儒孔安国认为,约字应该理解为节约,《礼记·表记》当中讲到,子曰:“俭近仁。虽有过,其不甚矣。”俭就是节约。

          北宋的司马光也支持这个解读,他写给他儿子的《训俭示康》中说:“以约失之者鲜矣”,就是告诫他要节俭。

          现代的人基本都把“约”解读为约束,我认为,“约”应该解读为约法、守约!也就是遵守规则。

          孔子推崇德治,但不反对法治,他认为应该侧重德治,法治辅之。约属于法的范畴,程度比较轻,一般属于民事、治安范畴。比如刘邦进入咸阳后,提出了“约法三章”,其中的约就是法。

          人与人之间签的契约、合同等属于“私约”,但也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便毁约、违约的。官方提出的各种条约、民约、守约,属于“公约”,更应该遵守。

        德治也叫礼治,利属于“德”的范畴,是一种文化传承、约定俗成的规矩,《礼记·曲礼上》有云:“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违礼、无礼都只能算不守规矩,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律师鼻祖邓析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周王室衰微,各诸侯割地称王。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不聊生,礼制对人们的约束力逐渐减弱,开始威胁到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为了顺应潮流,郑国的国相子产首先对郑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重要一条就是“铸刑书”,公开了原本是不公开的法律条文。

          从此,百姓不再受"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压迫。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惯例。贵族垄断法律,随意决定百姓生死的局面也被打破。

          后来晋国的赵简子也铸起了“刑鼎”,晋国的政治家叔向是反对的,他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之以义,纠之以礼"。

          这句话表明,铸刑鼎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他们害怕百姓知道了刑法典,滋生讼争之心,就没有了传统礼制的约束,他们会引用刑法典的内容据理力争,抛弃传统的礼法制度,将会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但事实的真相是子产、赵简子只是将国家的刑法大概铸在鼎上,毕竟他作为一个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谋臣,首先必须要考虑到统治者的利益,因此会留下很多空白未铸造,再者鼎笨重,不易流通,不方便阅读学习。

          但是,子产手下有个叫邓析的大夫,他干脆把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四处传播,被称为“竹刑”。

          这样的"竹刑"很受百姓喜欢,不但方便携带,且有邓析的讲解之后就能明白、知道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但如此,深谙郑国法律的邓析还擅长诡辩,在民间为百姓打赢了很多官司,深受百姓爱戴与信任,所以人们又赋予了他另一个身份——讼师,是现代律师业的鼻祖。

          邓析还学孔子一样,开创私人讲学之风,但与之不同的是他教授的法律知识。

          邓析也是春秋时期第一个反对礼治的思想家,他幽默而充满智慧,是"名辩之学"也就是“名家学派”的创始人。名家学派产生于"道术将为天下裂"的时期,在百家争鸣的时代里独放异彩。

          《庄子·秋水》提到名家是"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变",由此可知名家就同今天的诡辩,他们能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还让别人哑口无言,甘拜下风。

          在正统观点看来,这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简单地说,就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

          他认为:“异同之不可别,是非之不可定,白黑之不可分,清浊之不可理,久矣!”

          关于他有个奇闻趣事,在《吕氏春秋》中有记载:洧(wei)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

          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

          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

          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

          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

          邓析是个很有民主意识的人,积极提倡平民百姓参政议政,引导群众用贴匿名帖的方法揭发当权贵族和大夫们的过失,议论国家政事。此举引起了当政者的强烈不满,于是被下令禁止。

            邓析虽然很受百姓支持,但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在他们眼里,邓析能言善辩,也能"妖言惑众",会煽动民心,社会动荡,不利于统治。

          在《吕氏春秋》中写道:"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患之,於是杀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由此可见邓析是何等无辜,他只是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但统治阶级认为他是"郑国大乱"的祸根。

        《庄子》有云:“彼窃财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仁义存焉。是非窃仁义耶?故逐於大盗,揭诸侯,此重利盗跖而不可禁者,乃圣人之罪也。”由此可见,法律局限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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