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刚
10月初,和同事一起看了一部成龙主演的电影《英伦对决》(英文名《The Foreigner》)。看完之后,自己一直想写点东西,然,至今才下笔。
这部片子和之前《飓风营救》系列的故事情节及叙述和铺陈上有几分类似,但又特点鲜明。影片讲述了一个深沉的故事:英国唐人街小餐馆老板关玉明(成龙饰)的女儿(梁佩诗饰)在恐怖袭击中不幸遇难,关玉明想为女儿讨回公道却四处碰壁,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更使他悲愤之余,对于政府失去信心。既然法律和正义无法还关玉明一个公道,关玉明决定用自己的力量来为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他拒绝了林宝仪(刘涛饰)的挽留,独自踏上向恐怖组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之路。《英伦对决》是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美国STX娱乐公司出品的动作电影,由马丁·坎贝尔执导,由成龙领衔主演、刘涛,皮尔斯·布鲁斯南共同主演。除了经典影星再现银屏带来的追忆和情怀之外,主演成龙一改往日功夫喜剧的风格,演绎出拳拳到肉、硬打硬刚的接近真实的打斗。
影片中,表达更多的是主角失去女儿之后的凝重、愤怒、伤心,借助外力来发泄自己内心的痛苦和悲伤,也引发了自己对于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的思索,即当公力救济缺位时,我们每个脆弱的个体,面对自己权利遭受侵害,在第三方消极不作为或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窘境面前,该何去何从?
在现代大多数法学家的研究视角中,私力救济已经与当代文明社会的法治规则格格不入,应该将其“落后”权利救济方式剔除。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线视角来观察,私力救济还是存有其巨大的制度发展的历史惯性。
在氏族时期乃至其之前,人类祖先完成了进化。有人类便有纠纷,有纠纷便有私力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个人无需寻求法院的命令便可自己运用的某些合法的补救措施,包括自卫、灾难损害的解救、妨害的减少、罪犯的逮捕以及其他少数几种措施。”另一本词典解释为:私力救济指不诉诸法律行动而寻求救济或实施权利,如不支付款项时取回汽车,取回被借用或被盗窃的物品,要求并接受他人付款,或减轻损害(如在他人土地上挖沟泄洪)。私力救济只要不“妨碍社会安宁”( break the public peace)或违反法律规定(当然短暂侵入很普通),皆为合法。在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支撑权力/政治机构运作时,面对自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当时,社会组织形式简单,社会组织的实质是协作,共同为生存而斗争。发生权利义务纠纷之后,最简单、经济可行的方法就是私力救济。并且,在这个阶段,私力救济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逐步出现了国家。当今社会,全球基本上已经进入国家时代/政治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一直处于无政府的丛林状态中,个体的生存和自我保护是自然界的第一法则,也即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力。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当权力遭受侵害时,暴力反抗和自我救济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并且符合正义观念。当人们走过了丛林阶段,建立国家之后,国家便垄断了个体审判和惩罚罪犯的权力。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个体开始放弃私力救济,寻求公力救济,即国家保护。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法律。“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而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漫画《利维坦》 作者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在大多数社会学家的视角下国家是在一个确定地域内垄断了暴力的共同体,或者说,国家所使用的公共权力,就是合法性的暴力。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是应对个体邪恶而产生的强制性力量,一个“保护性组织”,是以集体的强制力量来对抗外界加诸于个体身上的暴力。用霍布斯的话说,国家,即伟大的利维坦——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其中,主权是它的灵魂,官员是它的关节,奖惩是它的神经,财富是它的实利,安全是它的事业,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法律是它的理智,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则是它的死亡。“利维坦”(Leviathan)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借此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霍布斯认为,利维坦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作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利维坦(即国家)的最佳制度形式是君主制;人民对利维坦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利维坦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和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霍布斯在《利维坦》“论国家”中开篇就讲:“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所以,主人公关玉明在女儿遇害后第一时间找到了警察局,请求警察局彻查案件,将罪犯加拿归案并还自己女儿一个公道。但是政府机构一再推脱和不作为,造成了国家公权力在权利救济上的缺位,失望、悲愤裹挟着不安全状态带给关玉明的恐惧与愤怒,在将剧情推向高潮的同时,也犹如将其重新置于丛林社会,好似“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此状况下,反抗暴力,以寻求自我保护,是“天赋”的权利!这也就是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哲学基础。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是,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拥有武器,目的便是在公权力失效的情况下,公民个体还能够保护自己。
Act of Helping Oneself,又称”自救行为”或”自力救济”。简称”自助”。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急、又无法及时求助于公权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和侵权行为请求权。在实施自助行为以前,当事人之间就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债的关系。自助行为设立的根本原因是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国家不可能对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救济。对此做过系统研究的徐昕教授,界定为:“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他据以界定私力救济的要素是:(1)首要特征: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2)过程:非程序性;(3)原因:当事人受侵害;(4)主体:认定权利遭受侵害而实施私力救济行动之人;(5)目的:实现权认定权利遭利和解决纠纷;(6)途径:依靠私力;(7)手段:包括针对人身的和针对财产的行为,包括搜查、拘禁、侵入住宅、恐吓、胁迫、留置、窃取、骗取、劫取、抢夺和毁损等。
《天涯明月刀》剧照 《飓风营救》剧照不管是国产影视作品还是欧美影视作品,在自己所看过的所有古装作品中的侠客,几乎没有一个是亲朋、爱人被杀了会去报官。大都会通过自身的力量同态复仇。诸如《天涯明月刀》、《城市猎人》、《疾速追杀》、《守法公民》、《飓风营救》、《怒火救援》、《笑傲江湖》等,这种同态复仇、血亲复仇是跟当代法治社会理念相悖的,但是却贴合传统的伦理道德。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说,希望,也许是世界上最好的东西。但是,如果努力一次次受挫,希望一个个破灭;当正常的通道和救助方式被封闭,绝望,挫败之后剩下的只能是“私力救济”。也许,每个人都有最美好的初衷,本以为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但最后才发现,法律关闭了大门,将个体抛入丛林,被赋予的,只是自然的权利!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演进过程中,复仇经历了从纯粹复仇到区分合法复仇与野蛮暴虐的转变。合法复仇,正是人类反思私力救济局限性的开始,即便复仇,也不应超出自然正义的限度。天神对阿喀琉斯的虐尸暴行极度不安,宙斯安排特洛伊老王赎回爱子的尸体,举行了盛大葬礼。阿喀琉斯因此招来众神的不满,最终灾难降临,帕里斯在太阳神阿波罗的指点下一箭射中阿喀琉斯之踵。这一故事隐喻了公权力出现及介入人世纷争的“不得不然”,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之中,在私力救济的局限无法超越、公权力不得不出现并对纠纷进行排解时,公力救济逐渐产生。(徐昕:私力救济从海伦说起——神话中的司法之二,原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20日)
为权利而战,贯穿了人类社会的历史,是芸芸众生创造历史的动力。权利非天赋,需要主张和争取,甚至捍卫。我国著名法学家陈瑞华教授曾写过一篇名为《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文章,其法理分析透彻明了,"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在没有清晰权力边界以及权力救济机制的社会,个人权利便横遭蹂躏和践踏。
《英伦对决》剧照法律的成长总是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禁止、控制或利用。随着公权力的强化和法律的发展,国家长期以来倾向于对私力救济投射一种敌对性的目光,公权力越强大,往往越趋向于不信任私人的冲突处理行动。但是国家对暴力使用的垄断也还只是一个理想目标,实际上,现代社会中的暴力仍然处于兴盛期,并且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都是在私权利的夹缝中寻求公权力的救援。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但这种演进并非简单地取而代之。私力救济之所以被选择,就是因为人们对纠纷解决的态度遵循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会被选择。
笔者之前发表过一篇文章《法律之衡量维度》,文中写到衡量法律应该还有一个维度:价值度,或称价值维度。在经济学领域特别重视价值的研究,法学研究领域也是一样。不管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还是抽象的法学理论,都应该更加注重其价值维度。中外历史上无论哪个国度、哪个朝代,对于法律制度的评价都存在执行成本与社会边际效益的一个价值的权衡(王永刚:《法律之衡量维度》,载于检察日报2016年8月11日学术版,并被中国社会科学网转载刊发)。
当今社会,私力救济的法律制度设计是社会控制或治理的必需,是对法律调整的补充,也许,还是评议一部法律完善与否的标准之一。私力救济尽管是民间性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一些具有积极意义和较好解纷功能的私力救济实际上能够起到促进法律实施和对于法律机制的补充作用。因法的滞后性所决定,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手段必然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私力救济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存在,但在每个部门法中的规定和适用却不尽相同。今后,随着现实主义法学方法的影响逐步深入,可以预见,在纠纷解决理论研究和实务中,私力救济问题亦将进一步受到重视。
2017/11/4 作于兰州
【简介】:王永刚,笔名戌卓,法律顾问/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酒泉人。中国散文网、文章阅读网、中国诗赋学会注册会员。法律、艺术、社会科学与人文关怀!以法明理,公理与正义长存;理法至上,信念与坚守无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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