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上有段视频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这是某电视台的一段节目视频,内容与校园暴力有关。据视频显示,深圳某学校初一学生小颖,因为拒绝帮同学小唐代写作业,被小唐约到一处公厕,遭到4个女生的围殴。她们还拍裸照威胁小颖,不让小颖跟家长和学校说,否则见一次打一次。警方对小唐4人处以每人罚款500元。据小颖称,这已经是小唐第三次打她了,且以前还被收取过保护费。然而小唐母亲称,小唐曾经也被别人打过,小唐也是受害者,被打第二天她转而就去打小颖。
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大人本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和干涉,但是现今,我们大人不得不去干预和干涉。校园暴力并不是现在就有的,它早就存在了,只是以前报道的少,且互联网的普及不是太过于广泛。现今这类视频被曝光多了,让我们误以为校园暴力是现今的产物。不过,现今过多曝光的校园暴力视频,给我们更多的是思考。应不应该把《刑法》中关于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刑改掉,降低免刑年龄是我们大多数人在思考的问题。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现今十四岁这条线是与国际接轨的,大部分的国家也是在这条线上。所以笔者认为降低未成年人免刑年龄不可,但可以给犯罪的未成年人适当的惩处。
犯罪并不全是孩子之过,如果把道德与法律的棍棒全打在孩子身上,让他们来承受道德与法律的审判,笔者觉得这是我们作为大人的太过于冷血与无情。作为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应该来承担校园暴力这个主要责任。
我们都知道校园暴力中最受伤害的是:被打的孩子。的确,被打的孩子不仅要受到身体的挨打,还会受到精神上的折磨。现今校园暴力中,被打孩子的视频大多被曝光,他们的信息可谓是在太阳底下。被大多数人知道,他们的尊严何在?他们宁愿被打,也不情愿视频被曝出。他们受伤的身心何人来承担?
笔者与大多数的网友一样,厌恶打人者的行为,希望他们能够受到法律的惩处。以多欺少、恃强凌弱,这本不是一个公平的“战争”,然而他们却以此为荣。“嬉笑、谩骂”他们仿佛是胜利者,然而他们已经被网友们钉在羞辱柱上。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是出自我们的启蒙读物《三字经》中的一句话。在我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除非是非常重大的罪过,要不然就是让家长教育。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该起到监管不力之过。学校作为教书育人之地,反而让校园暴力泛滥,学校的责任能够逃避么?作为社会,向孩子传递一种不正当的价值观,社会没有责任吗?
一个三观正常的孩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吗?就本次深圳这个为例,当小唐父亲得知孩子犯了错之后,就暴打了孩子一顿。家长的教育方式正确吗?作为被打的小颖,自被打之后,晚上就睡不好,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然而小唐呢?作为打人者与被打者,她的身心又何尝得到愈合?
在校园暴力案例中,打人者与被打者都是受害者,这并不是两败俱伤,而是有打人这个念头就注定是个错误。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把14岁这个免罪年龄降低,比如降到十三岁。难道就可以杜绝孩子犯罪吗?它只是把孩子犯罪的年龄降得更低,让更小的孩子犯罪。这并不是个好办法,而是我们大人在逃避责任,把过错都让孩子去承受。
心病还须心药医。校园暴力中的打人者犯的是心病,既然是心病,外界的惩处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如果想要痊愈当然是去除这个心病。《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到现今,将近十年了。我国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制定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于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且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可想而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方面做了多大的努力。
我们都知道时代在变,相应的一些事物也应该有所变动。所以说,没有哪项法律是通用版,只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该法律适合而已。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学校作为第二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应该较次。作为孩子,事件的始作俑者,应该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虽然他们未满十四周岁,但并不表示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年龄不是借口,犯罪更无年龄大小之别。不应该以年龄为借口,为自己的行为逃避责任。只有每个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拥有责任意识感,这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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