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个事,刚好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成都一个建于2004年前后的小区想加装电梯,这个小区的2单元有6层高,每层有2户人家,一开始12户人家都签字同意加装电梯,但到施工时,1楼的两家就反悔了,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结果,楼上的住户就把一楼两家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且判定一楼住户必须立即停止“阻止施工”,不得干扰安装电梯的施工。原因就是已经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楼业主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审判决并无不妥,维持原判。
一楼业主感觉不理解,我当初买房时选择一楼,就是因为这要没电梯,一楼不用跑楼,如果有电梯,我也可以选择更高一点的,光线还好。为了不爬楼,我选择一楼,当初是牺牲了光线,现在你搞个电梯,爬楼不成问题了,可一楼的光线变得比原来更差了,谁来补偿我的损失?
其实,现在想加装电梯的旧楼房还是很多的。我原来的房子也是没有电梯,虽然光线、结构什么都挺好的,但碍于不想爬楼,我也不得以于去年把房子给便宜卖了。心想着,如果要加装电梯,难度也是非常之大。首先要统一大家的意见不容易,一楼二楼的大概率是不想装甚至反对的。
现在看这个法院的判例,好象还是对加装电梯的利好,但实际操作中肯定还没那么简单。各有各的道理,但法院判了,估计还得执行吧。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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